权力·制度·文化:国际关系理论与方法研究文集(第二版)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国际制度与国际合作
——反思新自由制度主义

内容摘要

新自由制度主义是20世纪80年代发展起来的重要国际关系理论,是在学理上与新现实主义抗衡的主要自由主义理论流派。新自由制度主义强调国际制度对国家合作行为的重要影响,认为国际制度可以通过提供可靠信息减弱政治市场失灵现象,从而使国家达成合作。新自由制度主义是体系理论,坚持理性主义的基本命题,建立了“制度选择”的简约理论体系。但是,在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消亡之前,国际制度的局限性是新自由制度主义需要认真对待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兴起与发展

西方政治学界的主流理论学派是政治现实主义和政治理想主义。从修昔底德开始,这两大流派的势力和影响一直交替上升。二战以后,国际关系中的政治现实主义在西方国际关系学界占统治地位。从汉斯·摩根索到肯尼思·沃尔兹等一批主张现实主义的国际关系学学者著书立说,逐步建立了政治现实主义的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以权力为支点,以国家为核心单位,以国际冲突和战争为主要研究对象,借鉴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形成了一个系统的理论工程。英国历史学家E.H.卡尔在二战爆发伊始发表了《20年危机》一书,在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影响未衰之时提出重新重视政治现实主义;摩根索战后发表的巨著《国家间政治》比较系统地提出了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奠定了战后现实主义学派的理论基础;而沃尔兹1979年发表的著作《国际政治理论》则把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系统化、科学化,使之成为西方国际关系学中迄今为止最抽象、最简单的理论体系。[1]由于现实主义学者的不断努力,西方国际关系研究在二战以后比较明显地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明确了国际关系研究的范畴,确立了国际关系学的目的、方法和研究对象。同时,由于西方尤其是美国的国际关系学者和政界人士在二战以后至20世纪70年代初比较普遍地接受了现实主义的基本假说及其对国际关系的分析,所以政治现实主义不仅在国际关系学术界占了绝对的优势,而且对西方的外交政策和国际战略产生了直接的、重大的影响。

与政治现实主义相左的西方国际关系主流学派是政治自由主义(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年代被称为理想主义)。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由于一战之后人们对于国际关系中权力政治的厌恶和当时的美国总统威尔逊极力提倡,自由主义一度盛行。二战以及二战以后接踵而至的冷战使自由主义在西方政治学界和政界失去了市场。但是,自由主义思潮毕竟是美国这样的西方大国政治文化传统中根深蒂固的价值观念,是其意识形态的核心,所以,尽管现实主义成为国际关系学界的最主要的理论学派,政治自由主义从来没有完全销声匿迹,只不过在战后的三十年中被挤至一隅,主要是对于区域一体化的研究。当时,欧洲共同体的建立与发展为自由主义研究提供了一个实验室,于是,戴维·米特兰尼、欧内斯特·哈斯等为数不多的国际关系学者以欧洲共同体为研究对象,探讨了欧共体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条件、机构、制度等,提出了功能主义和新功能主义等国际关系学理论。[2]这不仅使自由主义研究得以延续,而且为后来自由主义的再度繁荣铺垫了道路。

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国力较之50年代和60年代已经表现出衰退现象。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美国在越南战争中的失败、石油危机等国际关系中发生的重要事件使西方一些国际关系学者和政界人士认识到,现实主义已经不能充分地表述、解释和预测国际关系现象、国家行为和国际事件。于是,政治自由主义重新抬头,并把矛头直指在学理和政策两个方面均占鳌头的政治现实主义。1977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发表了《权力与相互依赖:转变中的世界政治》。这一著作可以说是自由主义重整旗鼓的宣言。基欧汉和奈否定了现实主义的三个基本理论假说,提出了复合相互依存的理论模式,强调了跨国家的关系。[3]之后,虽然结构现实主义的出现使政治现实主义在所谓的第二轮冷战时期有了重大的突破,但是政治自由主义迅速发展。尤其是到了90年代,冷战的结束似乎为自由主义提供了绝好的机遇,使其发展出六个相互关联的学派,其中,发展较快、理论水平较高、影响较大的是新自由制度主义。[4]

新自由制度主义首先是从研究国际政治经济领域的国际机制开始的。在《权力与相互依赖》一书中,对国际机制的重视已经显而易见。海洋和货币领域的国际机制和制度得到了详细的讨论,成为复合相互依存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5]至20世纪80年代,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争论日趋激烈,并且,自由主义学派日渐居上风。1982年,美国重要的国际关系杂志《国际组织》发表特辑,专门就国际机制问题展开了讨论。虽然当时争论十分激烈,现实主义在这个问题上寸步不让,但是新自由主义的进攻已经开始直逼现实主义的核心假说。至此,新自由主义的主要学者、哈佛大学政治学教授基欧汉在《权力与相互依赖》一书的理论基础上再求发展,对国际机制和国际制度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于1984年发表重要著作《霸权之后:国际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6]在这部著作中,基欧汉批判了吉尔平等现实主义学者在霸权理论方面提出的基本观点,建立了关于国际制度的功能性理论,认为霸权可以帮助建立国际机制,但是霸权衰退并不一定意味着国际秩序的丧失。业已建立起来的国际机制在霸权之后仍然可以维持国际合作。《霸权之后》还对国际机制的形成、条件、维持和作用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通过战后能源等领域的状况,对规则理论进行了实证性研究,并重点突出了冲突与合作这两大国际关系主题之一的国际合作问题。[7]《霸权之后》是系统研究国际机制的第一本有分量的专著,也是新自由制度主义的第一部重要著作。

继《霸权之后》,新自由制度主义国际关系学者以哈佛大学国际事务研究中心为基地,从学理上对国际机制和国际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相继发表了一系列的文章和专著。1986年,美国政治学家肯尼思·奥伊主编了论文集《无政府状态下的合作》,收入了罗伯特·杰维斯、邓肯·斯奈德尔、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罗伯特·基欧汉等美国知名国际关系学者的论文,集中讨论理性国际行为体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合作的可能和条件。论文集既收入了专门以学科建设和学理探讨为目的的各种理论文章,也收入了对于新发展起来的国际机制和国际制度理论进行实证性验证的文章,既讨论了国际政治经济领域的合作,也讨论了包括国际安全在内的其他领域的合作。[8]《无政府状态下的合作》标志着新自由制度主义正在超出国际政治经济领域,力图朝着全面国际关系理论的方向发展。至此,新自由制度主义在国际关系学界的影响日益增强。

1986年基欧汉主编了《新现实主义及其批判》。这本著作对现实主义的基本假说展开了全面的批判,对修昔底德、摩根索、沃尔兹这三位国际关系领域的政治现实主义大师的理论体系提出了质疑。基欧汉在自己的文章里提出了自由主义的三个主要理论分支,即认为自由贸易促进和平的商业自由主义、民主体制促进和平的民主自由主义和国际制度促进和平的制度自由主义。在这里,国际制度已经被认为是国家行为的原因之一,对于国际制度的研究也被认为是国际关系理论两大流派之一的理想主义中的一个主要分支。[9]1989年,基欧汉的个人论文集《国际制度与国家权力》出版。此书共收集了10篇论文,包括基欧汉在80年代发表的9篇论文以及他专为论文集写的、全面阐述新自由制度主义的第一章。在这本书中,基欧汉明确使用了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学派名称,界定了该学派研究的对象和基本概念,指出了新自由制度主义对传统自由主义和新现实主义既有继承又有着根本不同。同时,基欧汉开始把一些分散的、研究国际机制的学术成果进行了综合性处理,从理论上探讨了国际合作的条件、国际制度的产生和作用、国家与国际制度的关系等根本问题。他以美国的经验为数据,用个案分析的方法研究了制度与美国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政策之间的关系,表现出朝着以国际系统进程为依托、以国际制度为中心的宏大国际关系理论方向努力的明显意图。[10]《国际制度与国家权力》一书的发表,标志着新自由制度主义的正名,也正式竖起了学派的旗帜。新自由制度主义开始从对国际机制的讨论转向发展国际制度理论体系的轨道。1990年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政治学教授阿瑟·斯坦的著作《国家为什么合作:国际关系中的条件与选择》问世。这部著作以博弈论模式为主要推理方法,讨论了国家合作的原因,从理性原则的角度进一步为新自由制度主义提供了理论根据。[11]在这一时期,一批以新自由制度主义为理论的研究著作问世,对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的一些基本假设进行了测试和验证。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苏联解体,冷战结束。西方现实主义的许多观点进一步受到了挑战,这使自由主义学派更加活跃,新自由制度主义也日趋成熟。在这期间,现实主义学者在学术辩论上虽然基本上处于守势,但是他们并没有放弃对政治现实主义的信仰。如约翰·米尔斯海默就认为国际关系的核心问题仍然是国际系统的结构,世界两极格局的不复存在很可能意味着世界回到传统的多极权力争夺和世界不稳定状态。[12]但是在学理方面,最激烈的论战是在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制度主义之间展开的。90年代以来,连续出版了几部著作,主要内容是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制度主义的论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教授戴维·鲍德温主编的《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当前的辩论》和南卡罗莱纳大学政治学教授查尔斯·凯格利主编的《国际关系理论论争: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挑战》。

鲍德温主编的论文集收入了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制度主义名家的学理辩论论文。参加辩论的有美国新现实主义知名学者、斯坦福大学政治学教授斯蒂芬·克拉斯纳和美国杜克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格里科等,以及新自由制度主义的知名学者哈佛大学政治学教授基欧汉、密歇根大学政治学教授阿克塞尔罗德、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政治学教授斯坦等。虽然这本论文集的题目是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但是辩论的焦点集中在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制度主义的根本分歧方面,内容包括世界无政府状态及其对于国际关系的影响、国际合作、相对收益与绝对收益、国际制度及国际机制等等。虽然论文集收入了两大流派主要学者的文章,但是全书的自由主义倾向是明显的,论文从数量上和气势上都是新自由制度主义占了上风。不过,该书收入了格里科的著名论文《无政府状态与国际合作的局限:现实主义对新自由制度主义的批判》。这篇论文可以说是新自由制度主义问世以来现实主义学者对其发起的最重要的反击,分析问题的角度和严谨的逻辑推理使新自由制度主义学者不得不认真考虑格里科提出的问题。为此,基欧汉撰写了题为《冷战后的制度主义理论和现实主义的挑战》,专门就格里科提出的相对收益和绝对收益问题进行了辩论。《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既是对两大理论流派的总结,又是就新问题展开的学理辩论,不但明确了两大派的争论焦点,而且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13]凯格利主编的《国际关系理论论争: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挑战》则是从比较广阔的角度,讨论了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分歧。这本论文集不但涉及了新自由制度主义,也涵盖了新自由主义的其他分支,如民主与和平的关系、商贸与国际关系、国际规范/国际法与国际冲突等等。这本论文集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凯格利和其他一些学者提出不仅要讨论现实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根本分歧,也要探讨两大学术流派之间的共同之处以及理论结合和互补的可能。[14]这无疑为西方国际关系理论提出了新的研究议程。

在进行学理讨论的同时,新自由制度主义学者也不断在实证领域展开研究,力图使新自由制度主义的理论得到充分的论证。1950—1990年间,在政治现实主义的理论框架范围内出现了一大批影响较大、科学性较强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采用现实主义的理论体系和科学的研究方法,使现实主义理论不断向深层发展,方法也越来越趋严谨。这对于现实主义成为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研究领域科学性最强的学派无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新自由制度主义在理论发展方面也遵循相似的道路。1993年,哈佛大学国际事务研究中心的三位知名教授罗伯特·基欧汉、约瑟夫·奈和斯坦利·霍夫曼联合主编了《冷战之后:国际制度与欧洲国家的战略》一书,重点是讨论国际制度对于国家利益界定和国家战略形成的影响。参与编写该书的学者不仅从实证的角度讨论了美、德、法、英等大国和国际制度之间的关系,也分析了冷战结束后东欧诸国与国际制度之间的关系。所以,这本论文集既是验证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可信度的实证性研究,又是力图把新自由制度主义用于西方发达国家之外的国际事务实践的著作。[15]

如果说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基欧汉和奈的《权力与相互依赖》开始出现新自由制度主义的苗头,到90年代中期,经过近20年的发展与辩论,新自由制度主义已经成为对新现实主义最强有力的挑战。就理论本身而言,新自由制度主义建立了一整套结构比较严谨、思辨比较深刻的理论体系;就科学性而言,新自由制度主义虽然没有达到沃尔兹的结构现实主义那种抽象和简单的程度,但是在自由主义诸流派中是最具科学性和系统性的。新自由制度主义已经引起了西方国际关系学界的广泛重视和认真讨论,并且已经开始影响美国的全球战略和对外政策。

二、国际关系的实质:无政府状态下的合作

新自由制度主义是在对新现实主义的挑战中发展起来的。但是,由于自由主义和现实主义都来自西方政治哲学,所以,正像基欧汉所说的那样,这种挑战是继承和批判的结合。[16]新自由制度主义继承了现实主义的一些基本假说,但是,却又从这些基本假说出发,否定了现实主义的重要结论。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就是关于国际关系的实质这一国际关系研究的根本问题。现实主义认为国际关系的实质是冲突,是国家为权力展开的斗争;而新自由制度主义则认为国际关系的实质是合作,是国际社会为秩序进行的努力。

现实主义对于国际关系有三个基本命题。第一,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也就是说,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的世界政府,没有一套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也没有执行法律的力量和机制。现实主义认为这种无政府状态的结果是使国际社会近似于霍布斯描述的自然状态,社会成员的生存时时受到威胁。所以国际无政府状态本身就是国家之间竞争和冲突的温床,从根本上限制了国际合作。第二,国际关系的主要行为体是民族国家。民族国家享有主权,具有单一性和理性两个基本特征。这就意味着国家能够独立地确定国家的利益、制定和执行国家的对外政策,能够确立对外战略目标、考虑多种政策方案的可行性和可能后果,并选择能够最大限度实现国家目标的政策。国家对内行使最高权威,对外不必服从任何其他权威。第三,国家是自私的行为体,以国家利益为国家行为的最高准则。国家利益包括安全利益、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文化利益等,但其中最重要的利益是国家的安全利益,即国家的生存。维护安全利益的最基本手段是国家的军事力量。从这三个基本命题出发,现实主义对于国际关系实质得出的结论是: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系统是国家自助系统,国家的利益不同,自然会在交往中产生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冲突是国际社会的基本特征,并且,由于各国均以自己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冲突的根本调解是不可能的。冲突的解决往往要取决于冲突中国家的国力,尤其是军事实力。所以争夺权力就成为国际社会的实质问题。[17]

新自由制度主义承认现实主义的这三个基本命题,但是从同样三个基本命题得出的结论却完全不一样。第一,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但是,无政府状态并不一定导致无秩序社会。国际社会可以是一个无政府的有序社会。无政府的基本含义是世界政治中没有一个共同的、单一的政府,但是,国际政治生活中的无政府状态并不意味着不存在一个国际社会。既然国际政治中有国际社会的概念,就说明国际社会有一定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成员也有一定的行为规范。况且,无政府状态虽然是与主权国家共生的现象,但在同样的无政府状态下,国家有的时候冲突,但有的时候合作,证伪检验说明无政府不是国际冲突的充要条件。[18]第二,国家是国际社会中的主要成员,是单一的、理性的行为体。一般自由主义学派都认为把国家作为单一、理性和国际社会中主要行为体是不妥当的,但是,新自由制度主义恰恰接受了现实主义的这个命题。正是因为国家的单一性和理性,它才需要国际秩序,才需要合理地解决冲突,才能够考虑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利益。[19]第三,国家是自私的,将本国家利益置于对外关系的首要地位,以实现自我目标为最基本行为动因。但是,自私行为体之间的交往不一定只是冲突。正像经济学所阐述的那样,自私的经济人考虑到他们各自的比较优势,才进行合作式的贸易。当然,由于国家寻求国家利益,国家之间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以武力解决冲突不失为一种方法。但是,这种解决方法的代价往往是极高的。一战、二战以及二战以后的朝鲜战争、越南战争所付出的代价大大超出了原来决策者的估计。所以,作为自私的、理性的国家首先考虑的是以最小的代价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去解决国家间的利益冲突,合作的方式很可能是成本效益较高的实现国家利益的方式。因此,国家需要合作,国际社会也存在着合作的条件。这样,在无政府国际社会的有序状态下,国家之间的合作才是国际关系的实质。[20]

合作是国际关系的实质,但合作并不是国家间关系的和谐状态。基欧汉把国际交往的形式分为三类:和谐、合作、争端。和谐指利益的完全一致,是利己的个体行为同时自动地符合其他行为体的利益;合作则指行为体之间有着利益冲突,但在协调政策之后,行为体行为符合相互的利益。合作只有在既有利益冲突又有利益趋同的复杂情况下才会出现。因此,国际合作指国际行为体对自己的行为作适当的调整,使相互交往的国际行为体的实际或预期效用相吻合。合作情形的基本特征是利益冲突和利益趋同并存。世界的相互依存程度在不断增加,各国交往的频率也就不断增加,这样合作的可能性和冲突的可能性都会随之增加。如果在同样既有利益冲突又有利益趋同的情况下,国际行为体拒绝政策协调,结果就是行为体之间的争端。所以,既存在利益冲突又存在利益趋同的情况可以导致合作,也可以导致争端。[21]新自由制度主义对合作的这种定义实际上具有两重含义,既承认了国际合作的困难,也指出了合作的可能。这种既困难又可能的状态构成了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基本理论框架。[22]这一框架的核心部分当然是利益趋同,即国际关系中国家利益趋同的情形构成了国际合作的基础。

用博弈法推理可以比较清楚地说明新自由制度主义提出的作为国家合作基础的两种情形,每一种都是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23]第一种是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典型的两人囚徒困境博弈如下图所示:

数值表示:4=最希望得到的结果;1=最不希望得到的结果。

字母表示:C=合作;D=不合作

*表示行为体的占优战略

**表示均衡解

如上图所示,行为体A和B都是理性的,并且都以个人利益为最高准则。对于两个行为体来说,虽然帕累托最优解是A1B1,两个行为体的共同利益在于达到这个结果,但是,由于两个行为体都希望达到独自的最佳结果,即A希望达到A2B1,而B希望达到A1B2,并以此作为自己的占优战略;同时,双方又最担心并准备应对对方的不合作。这样,两个行为体独自的理智行为导致了对于两者来说的次优解,也就是纳什均衡解A2B2。囚徒困境博弈说明A和B两个理智行为体共同期待的解不是纳什均衡解,而是双方均可得益的帕累托最优解A1B1。A1B1不是均衡的稳定结果,也非个人理智行为可以得到。所以,只有两人的合作才能够得到这个帕累托最优解。这就是双方的共同的利益,即合作的基础和可能。当然,囚徒困境博弈也说明,如果只是单方合作,则最容易导致另一方的不合作欺诈行为。因为一方合作,另一方不合作,结果就会是A2B1或A1B2,这是一方最希望达到的结果,但同时又是另一方最不能够接受的结果。所以,博弈双方在没有其他因素干预的情况下,只能达到次优结果。这种行为体独立决策导致帕累托次优均衡解同时行为体双方又共同希望达到帕累托最优解的情形实际上是一种寻求共同利益困境博弈。[24]

第二种情形是新自由制度主义学者斯坦所谓的避免共同失利困境(Dilemma of Common Aversion)。在寻求共同利益困境中,博弈双方希望得到一个满足共同利益的结果;在避免共同失利困境中,博弈双方希望避免一个双方均会失利的结果。[25]其中典型的利益与冲突并存的博弈是“有占优战略避免共同失利博弈”,情景如下图所示:

在这种博弈中,双方最希望避免的结果都是A2B2,但是双方最希望得到的结果却不一样。A最希望A2B1,而B最希望A1B2。这样,双方就都有了占优战略。A独自决策,则必然采用A2战略;B独自决策,则必然采用B2战略。这样一来,博弈解则成为A2B2,也就是双方最希望避免的结果。[26]所以,如果博弈双方希望达到比较理想的结果,至少是避免双方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就必须放弃单独决策,进行协调与合作。

军备竞争是典型的囚徒困境博弈。军备竞争的双方均可以接受的最优结果是双方放弃竞争,将军备竞争的费用转用于如经济发展、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环境保护等建设性的项目,这也就是要求双方合作限制或削减军备。但是,每一方都希望自己进行军备建设,对方放弃军备建设,这样对方就可以在竞争中俯首称臣;同时,每一方又都提防对方在博弈中欺诈,导致自己单方面放弃军备建设因而不得不俯首称臣的结果。所以各自根据理智决策采取的占优战略只会产生帕累托次优解,也就是双方都要继续军备竞赛。[27]两辆汽车同时到达无红绿灯的十字路口是典型的共同避免失利博弈。当两辆汽车从两个不同方向同时到达十字路口并都希望穿过路口时,如果互不相让,结果只能是两车相撞。这是两位车主最不希望发生的事情,即他们希望共同避免的结果,亦即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在。但是,如果只有一辆车可以先过,孰先孰后?这是他们的利益冲突所在。(两国之间的贸易也会出现类似情况。如两国都希望避免贸易战,但是也存在贸易平衡的矛盾。)所以类似囚徒困境博弈的军备竞争和类似共同避免失利博弈的十字路口相遇都是利益与冲突共存的情形。

正是因为这两种博弈是既有利益冲突又有利益趋同的情形,所以满足了基欧汉合作定义的条件。从两种情形可以看出,博弈本身的假设就是参与双方是自私的、理性的行为体。他们的行为都是出于为自我利益服务的基本动机,所以双方都有自己的占优战略,即根据独自的理性推理所得到的、能够使自己得到最大利益而又防止对方得到最大利益的战略。但是,正是这种个人的理性行为导致了集体的非理性行为,出现了双方都不能充分得益的结果。两种博弈都存在帕累托最优解,即双方都可以充分得益的结果,这是双方合作的基础;但是,在两种博弈中,每个行为体又都有自己的占优战略,并且双方的占优战略是不一致的,这是冲突所在。所以利益趋同和利益冲突并存就是这两种博弈的突出特点。

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特征和国家的自私、理性特征,两种博弈的结果很可能是帕累托次优解,也就是合作的失败。不断升级的军备竞争和不断出现的贸易纠纷都是国际关系中的实例。所以,新自由制度主义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为什么参与双方存在合作的基础而在许多情况下却没有合作的行为?什么条件可以使双方实现合作?

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合作的失败主要是国际行为体在相互交往中的欺骗行为以及各方对于对方欺骗行为的担心。欺骗行为指行为体虽然表示愿意合作,但是实际行为却是不合作。国际关系中的欺骗行为可以是故意和主动的,也可以是不得已或为防止对方欺骗的被动行为。

产生欺骗行为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三个原因是新自由制度主义讨论最多的。第一是博弈的效用结构(payoff structure)。由于参与人是自私、理性的行为体,所以在任何相互交往活动中,目的都是获得最大效用。我们以上面讨论的囚徒困境博弈为例。囚徒困境的效用结构是:DC>CC>DD>CD。这意味着参与人最希望的结果是DC,即自己不合作,对方合作,结果是自己最大获益,对方的获益则降低到最小值。双方合作(CC)虽然对双方来说是最优解,但对一方来说,却不是最佳结果。如果一方采取不合作行为,会有两种结果:若是对方采取合作行为,则可以达到自己最希望的结果(DC);若是对方也采取不合作行为,则至少可以避免自己最不希望达到的结果(CD)。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向最好处争取,做最坏的准备。所以,在既有利益冲突又有利益趋同的博弈中,效用结构本身就使得行为体很容易采取欺骗的行为。

第二是未来影响(shadow of future)效用不足。对于一个行为体来说,对未来的考虑影响到决定目前采取什么行动。仍以博弈为例,如果博弈是一次性的,博弈双方各自的理智选择是不合作。但如果博弈是重复性多次博弈,参与人则必须考虑未来的博弈结果。由于一方现在的合作可能会帮助自己建立合作声誉,并导致将来另一方的合作,而现在的不合作可能会一时受益,但是从长远观点看,则会受到报复性惩罚。对未来结果的重视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决定参与人现在是否采取合作行为。参与人对未来的重视程度越低,就越倾向于欺骗,当前采取合作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小。

第三是在国际交往中容易出现非互给的单方合作行为(un-reciprocated cooperation)。国际交往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互给(reciprocity),即如果一方采取合作行为,另一方也相应地采取合作行为。但是,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质,根据博弈的逻辑推理,一方的合作行为很可能成为无回报行为。并且,在国际关系中,不予以回报有时很难及时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对欺骗的一方采取有效的制裁措施,导致了合作一方最不希望得到的结果,因而成为单方合作的牺牲品。制裁无力会助长不合作行为,促成逆向互给,即双方均采取不合作行为。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回到了囚徒困境。

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在国际关系中,利益完全趋同和利益完全冲突的极端现象属于少数,大多数相互关系是既有利益冲突又有利益趋同的互动关系。所以国际关系的主流是非零和博弈,是行为体希望取得最优但却又是非均衡解的博弈情形。所以,国际关系的实质是合作而不是冲突,其核心问题就是怎样在无政府状态下,限制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突出国家之间的利益趋同,以便在国际关系的博弈中达到帕累托最优解。为此,必须寻找一种有效的机制,使自私、理性的国家能够放弃独自的占优战略,取得集体的最佳结果。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保证国际合作的有效机制是国际制度,因为国际制度可以通过加大或减少国际之间的交易成本和提供可靠的信息,调整博弈效用结构、加强互给行为、加强对未来的重视,使行为体相互期望值趋同,达到促成国际合作的目的。

三、国际合作困境与国际制度

新自由制度主义所说的国际制度是一个外延较大的概念,指持续的、相互关联的正式与非正式规则体系,这些规则体系可以界定行为规范、制约行为体活动、帮助行为体的期望值趋同。[28]国际制度包括三种形式:(1)有着明确规定的规则和章程的正式政府间国际组织(IGOs)和非政府组织(NGOs),如联合国和国际红十字会;(2)国际机制(international regimes),即政府之间经协商同意和达成的、涉及某一问题领域的明确规则,如海洋法、国际货币体系、国际贸易组织等;(3)国际惯例(conventions),指有着非常明确规定和谅解、可以帮助国际行为体协调各自的行为,达到期望值趋同的非正式制度,例如未以明文确定下来之前的外交豁免、非世界贸易组织国家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际互给行为等。[29]

根据新自由制度主义对国际制度的定义,国际制度有三个特征。第一,国际制度的权威性。国际制度是无政府国际社会中的制度,是权力分散状态下的规则,所以不可能像国内社会的法律那样具有高度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但是,既然国际制度是国际社会成员认可或达成的规则,就代表了某个领域的行为准则,因而具有相当高的权威性。实际上,在国际关系中,大多数国家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基本遵循国际制度,就像大多数行人和车辆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便是在没有警察的情况下)都遵循交通规则一样。即使是约束力相对很小的国际惯例也是如此。如20世纪60年代以前,外交豁免只是一种不成文惯例,但是国家基本遵守这个规则。国际制度的权威性确定了国际制度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有效的。第二,国际制度的制约性。既然国家和其他国际行为体基本遵循国际制度的规则,国际制度对国家的行为就有着制约作用,国际行为体的行为就要符合国际制度的规范。但是,由于国际社会没有强硬的法律执行机制,国际制度制约作用和国家遵循国际制度的动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际制度可以使理性自私的行为体较好地实现自我利益这种功能。也就是说,国际制度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是否可以协调国家之间的政策行为,使双方或多方实现共同的利益,避免共同的失利。国际制度的建立取决于国家尤其是大国的自愿行为,但是,国际制度一经建立,就对所有参与制度的成员国家具有约束作用。第三,国际制度的关联性。随着国际社会相互依存的程度越来越高,国际行为体之间的交往活动越来越频繁,国际制度会不断发展和扩展。基欧汉在批判吉尔平的国际机制供应派观点时提出了国际机制的需求派观点,指出国际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不仅仅是霸权国为维护国际体系而单方供应给国际社会的规则,而同样重要的是国际社会成员需求的结果。[30]不断的需求刺激不断的供应,结果是国际制度的不断延展。国际制度的延展使得在世界范围内可以逐步建立起一种国际制度网络体系,使各个问题领域的制度联系在一起,这就是国际制度的关联性。并且,随着国际社会对国际制度的依赖程度提高,国家权力不再仅仅表现在国家的可见国力上面。国际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健全使得军事力量和经济力量的重要性相对下降,而国际制度本身成为一种重要的权力资源,成功利用国际制度的国家会在不增加可见国力的情况下加大自己的权力。

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因为国际制度具备这些特征,所以能够解决合作困境的主要问题,因而成为国际合作的有效保障。从上面讨论的囚徒困境博弈可以看到,以囚徒困境代表的博弈效用结构本身刺激参与人采取不合作行为,所以不合作可能是行为体主动的首选政策。但是,国际制度可以通过改变交易成本来改变囚徒困境博弈效用,使合作成为理性的自私行为体的第一考虑。这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加以实现。第一种是国际制度的纵向效应,指在一个给定问题领域内违犯国际制度的行为不会被视为一个孤立行为,而被视为同一问题领域一系列国际行为中的一个。国际制度的权威性特征意味着它代表了国际公认的准则,也是参与国际交往的行为体的基本游戏规则。这样,在任何一个给定的问题领域内,业已建立的国际制度就成为这个领域里的行动准则。在任何领域的国际互动中,国家与国家或任何其他国际行为体之间不可能只有一次交往,也不可能只与另外一个固定的行为体交往,所以囚徒困境博弈往往是多次博弈重复发生现象。如果在一次博弈中一方采取合作行为,他就可能在以后的互动中得到另一方或另几方的互给性合作;如果一方在一次博弈中采取欺骗性的违规行为,尽管当时可能会取得自己预期的一次性最佳结果,但是这种短期行为的代价是自己的国际声誉,根据互给这一最普遍的国际制度原则,采取欺骗行为的一方以后在和同一个行为体交往时或是在与其他行为体交往时,所有这些行为体均会采取不合作行为。由于国际制度把现在与未来联系起来,所以,如果自私的理智行为体从自己的长远利益考虑,就会放弃一次性的得益,而采取合作行为,以求实现长远的利益。

第二种是横向效应,又称为网络效应(nesting)或问题联系效应(issue-linkage)。国际制度的关联性表示,制度不是孤立存在的,不但一个问题领域的国际制度互相联系在一起,不同问题领域的国际制度也是相互关联的。一个问题领域的具体规则会联成网络,不同领域的国际制度也联成网络,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国际制度网络。按照博弈论的推理,这就是多重博弈并存现象。如以世贸组织为代表的贸易制度、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代表的国际货币制度、以世界银行为代表的国际信贷制度等都是密切相关的。由于国际行为体在这样一个网络中互动,所以某个国际行为体在一个问题领域的交往之中采取合作行为,另一方或另几方也会在其他领域采取合作行为;如果一方采取欺骗性的具体违反制度行为,则会使自己在其他问题领域中处处遭遇他方的不合作行为,处处受到制度的惩罚。由于国际制度把不同领域联系起来,所以行为体也会为了自己的整体利益放弃在一个问题领域中的一次性得益机会。正是因为国际制度有着实际上的后发惩罚作用,所以加强了未来影响因素的作用,促进了良性的国际互给,使其成为自私的理性行为体的决策要素。这就促使行为体采取符合国际制度的合作行为,以求得长期利益和全面利益。一旦这种制度性安排成为行为体考虑利益的一个组成部分,即国际制度成为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已经内化的因素,囚徒困境博弈的效用结构也会改变,从DC>CC>DD>CD变为CC>DC>DD>CD,即由以不合作为第一考虑的囚徒困境转化为以合作为第一考虑的猎鹿博弈(Stag Hunt)。[31]由于纵向和横向两种效应都能够通过国际制度制约行为体的违规行为,所以合作的可能性就大大加强了。

国际制度促进合作的一种功能是惩罚。对于主动地、故意地违反国际制度的不合作行为,惩罚是主要的制止和防止手段。无论是纵向的、在同一问题领域以不合作行为对付不合作行为的互给现象,还是横向的、在不同领域以不合作行为对付不合作行为,目的都是惩罚性质的,都是通过提高不合作的违规者在国际关系中的交易成本达到惩罚目的的。由于国际制度的权威性和关联性,这种交易成本可以高至一个国家无法承受的程度,目的是使行为体不但不采取违规行为,而且在决策过程中逐步学会不考虑违规行为。

但是,违规的欺骗行为在多数情况下并非行为体的初衷,而是行为体不得已的行为。所以,国际制度促进合作的另一种功能是服务性的,目的是减少行为体的不得已违规现象。仍以囚徒困境为例,我们可以假定双方参与人都希望合作,但是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特征,双方又都无法保证对方不采取欺骗行为。虽然对方完全可能采取合作行为,但是任何一方都不敢不往最坏处准备,结果是双方的不合作。这是第二类合作障碍,这种不合作行为是不得已的,其根本原因是参与人无法得到关于对方的、可靠的高质量信息。这种情况类似经济学中的市场失灵现象。正因为如此,国际体系中信息分配就成为新自由制度主义的核心变量,在功能上近似于沃尔兹的权力分配。

市场失灵指根据在市场中活动的双方所占有的资源以及他们的效用功能,本来可以得到最优结果,但实际上由于他们在市场中互动行为却产生了次优结果。也就是说,双方不能达成均可得益的合作协议。经济学家认为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是质量不确定效应(quality uncertainty)。[32]譬如某甲有一台质量很好的旧电视机要以500元的价格出售,某乙希望以500元买一台质量很好的旧电视机。两个人在供求关系上互补,从理论上说应该达成协议,得到以500元交易成功的最优结果。但是,由于乙方对于电视机的质量没有准确的信息,就会有一种不确定感,认为甲的要价必然高于电视机的实际价值,所以就会压价以减少可能受骗后的损失。甲则认定自己的电视机质量确实值500元,所以不肯让价。这样,本来可以做成的交易失败了。乙方的不合作行为并非是故意的不合作,而是没有可靠的信息。质量不确定现象的根源在于信息不足。[33]

同样性质的问题出现在国际合作领域,则导致所谓的政治质量不确定现象。这种现象是有着共同利益的双方不能合作的重要原因,如囚徒困境博弈的基本假定是双方参与人均无法得到涉及对方真正意图的确切信息。国际制度的作用和功能恰恰可以减少政治不确定现象,减少行为体的不确定心理,因为国际制度可以向参与国际制度的行为体提供可靠的高质量信息。充足的可靠信息打破了囚徒困境的僵局,帮助参与双方达成帕累托最优解。国际制度能够提供可靠信息,首先是因为国际制度本身要求参加国际制度的国际行为体提供标准化信息。如世界银行要求成员国提供关于本国经济和社会情况的详细信息,使国际社会对于国际行为体的基本情况有比较明确的了解。但是,更重要的是国际制度本身就是一系列国际行为标准的体现,作为参与国际制度的国际行为体在大多数情况下遵循国际制度所提出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所以行为体之间的相互行为就有了较高的可预测性。这种信息可以称为认知信息,是帮助一方认知关于他方行为意图的信息,这种信息的作用能够使行为体对于相互行为意图的预测与实际行为高度吻合,使双方的期望状态趋同(centrality of expectations),因而促进合作。譬如,在可能出现的囚徒困境博弈中,假设甲乙双方的初衷是合作,如果双方均为国际制度的参加者,制度框架中的信息分配充足,那么,甲方对乙方行为最可能的预测是合作,反之亦然。这种预测会直接导致甲方和乙方选择合作行为,结果达成帕累托最优解,例如世贸组织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互惠。国际制度的权威性越高,其信息就会越被认为是可靠的,促成国际合作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国际交往中会出现许多违心的不合作行为,这是在信息的不完善状态下的政治不确定感造成的。政治不确定感导致了交易成本过高,致使本来可能的、对双方都有利的合作无法实现。对于这种不合作行为,国际制度的作用不是惩罚而是服务性质的。国际制度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提供行为准则的标准框架,使国际交往中的双方对对方的实际情况和行为意图都有比较清楚和准确的认知。这样就大大降低交易成本,使合作比较容易实现。试想两个历史上有过争端而又从不来往的国家,即使双方都有着修好与合作的意愿,由于信息不通导致的过高交易成本很可能使双方长期处于囚徒困境状态。如果双方能够在同样的国际制度框架之中,信息交流频数会增加,在制度框架中的行为期望趋同会提高,交易成本会下降,合作的可能性也就会加大。

通过制裁对于故意不合作违规行为的惩罚和通过服务对于违心不合作行为的纠正是国际制度促成合作的主要手段。根据行为性质提高交易成本或降低交易成本是国际制度的基本机制。由于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制度交往中,国际制度趋于奖励采取合作行为的国际行为体、惩罚采取不合作行为的国际行为体,所以,国家作为自私的理性行为体,会逐渐学会在制度框架中定义或重新定义自己的国家利益,放弃短期的、较小的国家利益,获取长期的、较大的国家利益。如果说新现实主义认为国家的行为主要取决于国际系统的结构,把国际关系的重点置于国际系统中的权力分配,首先考虑单极、两极、多极等格局与世界稳定的关系,那么,新自由制度主义则认为除了国际系统结构之外,属于国际系统进程方面的国际制度也是影响国家行为的重大变量,甚至是决定性变量,在相互依存关系日益加大的国际社会中尤其如此。国际制度和国家行为因此构成了国际关系中的原因和结果。这就是“制度选择”。在一个由行为体组成的系统中,即便是在权力结构相同的情况下,行为体在制度框架中的行为和在没有制度框架情况下的行为也是不一样的。国际制度影响国家行为,这是新自由制度主义建立的因果链,也是新自由制度主义在国际关系理论方面最重要的突破。

四、新自由制度主义批判

新自由制度主义主要是在对新现实主义的批判中发展起来的。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国际机制研究到90年代比较完整的理论框架的建立,新自由制度主义已经成为西方国际关系学中颇具影响力的理论流派,成为能够与新现实主义在理论发展方面抗衡、在学理方面展开辩论的政治哲学思潮和国际关系理论。新自由制度主义提出了国际制度的需求派理论,强调了国际制度对于国际行为体尤其是国家的国际行为的影响和制约作用,讨论了无政府状态下国际合作的可能和条件。这是新自由制度主义在理论方面的突破。在方法论方面,新自由制度主义采用了系统层次的分析和演绎推理的方法,从理性模式的基本假定出发,从对于新现实主义的证伪着手,发现新现实主义强调的国际系统结构只是影响国家行为的一个方面,在系统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国家的行为却可以发生变化。新自由制度主义在对新现实主义证伪的过程中,提出了以国际系统的进程为重要原因解释国家的国际行为的理论。虽然新自由制度主义在科学系统方面仍然没有达到新现实主义那样严谨和抽象,但是,新自由制度主义学者仍在朝这个方向努力,从发展轨迹来看,其理论体系越来越趋于严谨,科学性程度也越来越高。

从政治思想思潮的角度来看,虽然新自由制度主义接受了诸如国家行为体的重要程度和自私特征等现实主义理论假定,但是,从根本上分析,新自由制度主义强调具有理性的人所创造和建立的制度对于人们在相互依存的社会中决策和采取行动的重大影响力,强调政治进程及其可变性,强调无政府状态下的秩序与合作,淡化冲突、淡化实力结构,这些观点在西方自由主义传统中是根深蒂固的。[34]所以,新自由制度主义更多的是西方自由主义传统的延续、表现与发展。从新自由制度主义的理论阐述中,可以明显地看出自由主义传统的烙印,如格劳秀斯对国际法作用的论述、威尔逊对国际组织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视、米特兰尼和哈斯对国际机构促进国际合作的功能主义和新功能主义以及多伊奇的国际交流理论等。不过,新自由制度主义对于传统自由主义学派来说有着重大的理论突破,其理论体系的系统性和科学性超出了传统自由主义学派,也超出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共和自由主义、贸易自由主义、军事自由主义等其他自由主义理论流派。这就使新自由制度主义在学理和整个理论体系上成为现实主义最强有力的挑战者,也因此确定了它在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研究领域的重要地位。

但是,新自由制度主义存在重大的理论缺陷。首先,新自由制度主义的核心概念——国际制度是为维护和延续某种国际社会体系服务的。新自由制度主义对此却不加讨论。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没有直接论述过国际制度,但是,对于国家制度尤其是最具权威性的社会制度——国家本身及国家法律制度做过深刻的论述。国家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国家建立的各种制度,包括具有很高权威性的国家法律,都是为国家和国家所代表的阶级利益服务的。马克思认为法的关系反映了经济关系,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法律和国家形式一样,都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35]恩格斯在其名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对国家进行了深刻的讨论,明确指出国家“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认为国家是与经济剥削共生的制度,国家的功能是调节对抗阶级之间的斗争,是在不损害统治阶级和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继续下去的前提下缓和阶级冲突。[36]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和国家法律作为制度的最高体现,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地位的。即使西方现在的所谓新马克思主义学者对于这个基本的马克思主义假说也是承认的。如“资本逻辑学派”虽然认为国家和阶级的暂时分离是可能的,但是这种分离是为了更好地为整个资本主义体制的资本积累和长期生存这一目的服务的。这样,资产阶级国家就成为一个理性的资本集合体,虽然有时可以牺牲个别资本利益,但是它的目的却是延续整个资本主义体制。[37]所以,国家制度的建立和维持是为在国家内部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和体现这一阶级的国际政治经济体制服务的。

国际制度虽然不像国家制度那样明显,但是近代国际制度的构建基本上是随国家体系产生的。尤其是二战以后的国际制度,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主要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建立的。在一系列的国际制度创建过程中,作为世界霸权国的美国起了主导作用。美国霸权稳定说的主要学者吉尔平认为国际制度的建立和维持取决于美国作为霸权国的权力,国际制度的存在和作用又维持和延续了霸权体系中的国际秩序。[38]新自由制度主义主要学者基欧汉虽然认为霸权国衰退之后国际制度仍会存在、仍会起到重要作用,但是他也认为战后的国际制度是在美国的霸权体系中产生的,初始时是由于美国国家权力才得以实施的。[39]如果说战后的国际系统主要是一种以美国为主导的世界性霸权系统,那么随之建立起来的国际制度则主要是为了维护这一系统的稳定和发展的。所以,国际制度就其根本性质而言,不仅仅像基欧汉的制度需求理论所说的那样,是世界各国出于达成合作的目的所需求的物资,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持一种业已建立起来的国际体系。美国学者米尔纳认为,国际制度和国家制度没有本质的区别,制度的作用主要取决于制度的法理性(legitimacy)。[40]美国在战后也一直在力图使一系列在美国主导下建立起来的国际制度具有更高的法理性,目的是加强国际制度的权威性和可行性。冷战以后,美国更是明确地把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作为其核心国际战略目标,而这些目标在高度相互依存的世界上,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要通过国际制度来实现。所以,国际制度在本质上是为给定的国际体系服务的。国际制度对于国家行为的刺激或制裁,主要是根据国家行为是否符合业已建立起来的国际体系的要求。“制度的选择”是指国际制度奖励顺应和维持现有国际体系框架中国际秩序的行为,惩罚背离和破坏现有国际体系框架中国际秩序的行为。如果霸权国本身无力维持现有国际政治经济体系,那么国际制度可以在霸权之后没有霸权国的情况下继续维持这种制度。也可以说,国际制度能够发挥理性的资本集合体作用。

其次,新自由制度主义淡化国家实力的概念,认为在相互依存条件下权力可转换性减弱,因而通过国家实力在许多问题领域中实现国家目标的做法已经行不通。但是,国家实力的作用远未如此贬值,在国际关系中的许多情况下仍然是至关重要的因素。美国学者克拉斯纳指出了两种国际关系研究趋势。一种是以市场失灵为核心的研究趋势,另一种是以权力为核心的研究趋势。前者属新自由制度主义,提倡以制度提供信息、以制度保证合作。后者属现实主义,认为权力制定规则、决定结果。国际关系中的许多互动行为并不是由于欺骗行为和信息不足导致的市场失灵状况,归根结底仍然是权力分配问题。[41]新自由制度主义在其博弈推理的假设中淡化了权力因素。一旦把权力因素考虑在内,博弈情景就可能发生变化,因为权力可以决定谁能够参与国际制度,能够决定博弈规则,能够改变博弈解。在任何博弈中,权力大者可以完全剥夺权力小者的参与机会,也可以设置种种障碍,使权力小者很难参与。如一些国家就被人为地排除在世界贸易、货币等制度之外。权力决定博弈规则的作用也是很明显的。联合国安全领域的主要机构是安全理事会,安理会的否决权制度是典型的权力表现。权力决定结果的情景也是屡见不鲜。如上面的避免共同失利博弈,双方在十字路口相遇时就有孰先孰后的矛盾。如果按照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假定,双方参与人的权力是均等的,所以孰先孰后只是一个协调问题。如果我们把权力因素加入避免共同失利博弈,那么孰先孰后就包含了权力的作用。如果参与人A的权力大于B,则每次都会出现A先于B通过路口的结果。也就是说,A总可以获得对于自己来说的最优解,而B则总是得到对于自己来说的次优解。在国际贸易领域,通过单方实施权力而得到的效益,如使对方采取自愿出口限制(VER),就类似这种包含权力因素的博弈。在这种博弈中,权力改变了博弈效用结构,确定了博弈解。

由于权力的这些作用,在一些领域中,如果一方参与人拥有不容置疑的权力,这个参与人就可以通过自己的单方行为,保证得到最大限度符合自身利益的最优解。制度可以不存在,或者存在而无实际效用。当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当强者实力开始衰退,单方行为无法完全保证结果符合自己利益的时候,强者建立起来的制度则会起到弥补实力不足的作用,维持强者需要维持的体制和秩序。

即使各方可以参与博弈,在无政府的国际环境中,合作的局限性仍然是相当大的。其中妨碍合作的一个重要因素不是双方是否均有收益,而是各自收益的多寡。这是新自由制度主义至今未能充分解释的第三个重要问题。就此,现实主义学者格里科提出了著名相对收益(relative gains)驳论。[42]新自由制度主义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自由经济学派的观点。李嘉图的比较优势说认为,比较优势是贸易双方均获利,这样,双方就有着贸易合作的基础。同理,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只要双方均可得益,就具备了合作的条件。更简单地说,国家不但是自私的理智行为体,而且是单向行为体,即只考虑自己的收益,不考虑对方的收益。

但是,把经济学的这个概念原样应用到国际政治之中是不完全贴切的。国家不是单向行为体,而是双向或多向行为体。国家在与他国的合作之中,所要考虑的不仅是是否可以获利,而且要考虑自己获益多还是对方获益多。如果合作的结果是对方的获益大于自己的获益,那么,即使双方均可获益,获益少的一方也很可能采取不合作行为,致使合作无法实现。

相对收益问题阻碍合作的现象在无政府的国际环境中尤为明显。无政府状态决定了在国际环境中没有超出国家的权威机构能够制止使用武力,因此,任何国家的第一利益是国家生存,国家保证生存的最终手段仍然是国家的实力。所以,国家在任何国际关系中的根本目标都必须是增加自己相对于其他国家的实力。在合作关系中,这种考虑并不会因为自己也能够获益而消失。如果合作伙伴在一系列合作中的得益不断超出自己的得益,积累下来的结果就是对方的综合国力超过自己。一旦今天的合作伙伴成为明天的敌人,则会对自己形成灾难性威胁。

根据相对收益的推理,格里科提出了五个条件:(1)如果对方是长期的敌手而不是长期的盟友;(2)如果涉及领域是国家安全而不是经济发展;(3)如果国家的实力处于下降而不是上升期;(4)如果对方在一个问题领域的收益能够比较容易而不是比较困难地转换成为同问题领域的权力;(5)如果对方在一个问题领域的收益能够比较容易而不是比较困难地转换成其他问题领域的权力。[43]一些实证性研究以二战的国际关系为研究对象,讨论相对收益问题。如查尔斯·利普森的研究证实了格里科的假设,即在安全领域的合作比经济领域要困难。[44]另一些实证研究则超出了格里科的假设, 如迈克尔· 马斯坦杜诺研究了美国和日本在航空、卫星技术和高清晰度电视三个领域的合作,发现即使在长期盟友之间、在经济合作领域里,相对收益的考虑同样对国家的合作行为构成一定的阻碍。[45]

国际制度的阶级性、国际关系中的权力因素和国家对于相对收益的考虑说明国际制度在促进合作方面的作用是有着局限性的。但是, 冷战结束后新自由制度主义与现实主义在学理上的激烈争论,西方大国——尤其是美国——对于国际制度的加强和利用,对超国家力量、淡化主权等观念的强调,显示出新自由制度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要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对其进行不断的跟踪和深入的研究。

本文一部分发表于《外交学院学报》1998年第1期。

[1] 参见E.H. Carr, Twenty Years' Crisis, 1919—1939 (London: St. Martin's, 1946); Hans J. Morgenthau, Politics Among Nations: The Struggle for Power and Peace, 3rd ed. (New York: Alfred A. Knopf, 1961), pp.118—121; Kenneth Waltz,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Reading, Mass: Addison-Wesley, 1979), pp.88—93。卡尔在书中说他取政治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两派理论的合理成分用之,但他强调的是政治现实主义。卡尔将国际政治思想分为两大流派:乌托邦主义亦即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并提出了现实主义思想的基本观点。

[2] David Mitrany, A Working Peace System (Chicago: Quadrangle Books, 1966); Ernst Haas, The Uniting of Europe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4).

[3] Robert O. Keohane and Joseph S. Nye, 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 World Politics in Transition (Boston: Little, Brown, 1977), pp.23—29.

[4] Mark W. Zacher and Richard A. Matthew, “Liberal International Theory: Common Thread, Divergent Strands,” in Controversie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ed. by Charles W. Kegley (New York: St. Martin's, 1994), pp.107—150.

[5] Keohane and Nye, 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 Part II.

[6] Robert O. Keohane, “A Personal Intellectual History,” in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 ed. by Robert Keohane (Boulder: Westview, 1989), pp.21—32.

[7] Robert O. Keohane, After Hegemony: Cooperation and Discord in the World Economy (Princeton,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4).

[8] Kenneth A. Oye, Cooperation under Anarchy (Princeton,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6).

[9] Robert O. Keohane, ed., Neorealism and its Critic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86).

[10] Keohane,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 pp.1—20,35—179.

[11] Arthur A. Stein, Why Nations Cooperate: Circumstance and Choice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thaca and London: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0).

[12] John Mearsheimer, “Back to the Future: Instability in Europe after the Cold War”, International Security 15:1 (1990), pp.5—56.

[13] David A. Baldwin, ed., Neorealism and Neoliberalism: The Contemporary Debate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3).

[14] Charles W. Kegley, “The Neoliberal Challenge to Realist Theories of World Politics: An Introduction,” in Controversie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ed. by Kegley, pp.1—24.

[15] Robert O. Keohane, Joseph S. Nye, and Stanley Hoffmann, eds., After the Cold War: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Strategies in Europe, 1989—1991 (Cambridge, Mass. and London, Englan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16] Keohane,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 pp.7—9.

[17] Hans J. Morgenthau, Politics Among Nations: The Struggle for Power and Peace, pp.118—121; Kenneth Waltz,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Reading, Mass: Addison-Wesley, 1979), pp.88—93.

[18] Robert Axelrod and Robert O. Keohane, “Achieving Cooperation under Anarchy: Strategies and Institutions,” in Cooperation under Anarchy, ed. by Oye, pp.226—254.

[19] Keohane, “Institutional Theory and the Realist Challenge after the Cold War,” in Neorealism and Neoliberalism, ed. by Baldwin, pp.269—300.

[20] Keohane, “The Demand for International Regimes,” in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 ed. by Keohane, pp.10—11; Kenneth A. Oye, “Explaining Cooperation under Anarchy: Hypotheses and Strategies,” in Cooperation under Anarchy, ed. by Oye, pp.1—24.

[21] Keohane, After Hegemony, pp.51—52.

[22] Keohane,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 pp.2—3.

[23] Arthur Stein, “Coordination and Collaboration: Regimes in an Anarchic World,” in Neorealism and Neoliberalism, ed. by Baldwin, pp.35—41.

[24] Stein, Why Nations Cooperate, pp.36—38.

[25] 这里删去了斯坦提出的非冲突博弈(Nonconflict Game)和无占优战略的共同避免失利困境(Dilemma of Common Aversion and Common Indifference)。这两种博弈不涉及参与人的利益冲突,所以不能够满足基欧汉关于合作条件的定义,故删去。参见Stein, Why Nations Cooperate, pp.27—37。

[26] Stein, Why Nations Cooperate, pp.39—41.

[27] Bruce Russett and Harvey Starr, World Politics: The Menu for Choice, 4th ed. (New York: W.H. Freeman, 1992), pp.305—308.

[28] 这里采用的是较广义的国际制度定义,即国际制度包括国际规则。参见Keohane,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 p.3; Stephen Krasner, “Sovereignty, Regimes and Human Rights,” in Regime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ed. by Volker Rittberger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3) p.139。

[29] Keohane,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 pp.3—4.

[30] Robert Gilpin, War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1); Keohane,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 pp.101—131.

[31] Axelrod and Keohane, “Achieving Cooperation under Anarchy: Strategies and Institutions,” in Cooperation under Anarchy, ed. by Oye, p.229.

[32] Keohane, After Hegemony, pp.92—93.

[33] Ibid., pp.80—83.

[34] Keohane,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 pp.10—11.

[35]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33页;《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43页。

[36]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0—172页。

[37] E. Altvater, “Some Problems of State Interventionism,” Kapitalistate, 1 and 2, 1973; D. Yaffe, “The Marxian Theory of Crisis, Capital, and the State,” Economy and Society, Vol.Ⅱ, 1973.

[38] Gilpin, War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

[39] Keohane, After Hegemony, pp.31—46.

[40] Helen Milner, “The Assumption of Anarch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A Critique,” in Neorealism and Neoliberalism, ed. by Baldwin, pp.143—169.

[41] Stephen Krasner, “Global Communications and National Power: Life on the Pareto Frontier,” in Neorealism and Neoliberalism, ed. by Baldwin, pp.234—240.

[42] Joseph M. Grieco, “Anarchy and the Limits of Cooperation: A Realist Critique of the Newest Liberal Institutionalism,” in Controversie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ed. by Kegley, pp.158—164.

[43] Grieco, “Anarchy and the Limits of Cooperation”, p.129.

[44] Charles Lipso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Economic and Security Affairs,” in Neorealism and Neoliberalism, ed. by Baldwin, pp.60—84.

[45] Michael Mastanduno, “Do Relative Gains Matter? America's Response to Japanese Industrial Policy,” in Neorealism and Neoliberalism, ed. by Baldwin, pp.250—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