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基本模式
(一)英国
(1)框架体系。英国的医疗保障制度由国家卫生服务制度、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和个人医疗保险制度三部分构成,其中国家卫生服务制度占绝对主体地位,这也是英国医疗保障制度被归为国家福利型模式的主要原因。
(2)组织结构。国家卫生服务制度的服务机构包括卫生部、大区卫生管理局、区卫生局、全科医生委员会和社区卫生委员会(见表4-1)。
表4-1 英国国家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能分工与人员组成
(3)资金来源。国家卫生服务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国家税收和国家社会保险基金,其中81%来自于国家税收,约12.5%来自于国民保险,不到3%来自于收费。其中国家税收部分的预算由卫生部制定,经内阁协调讨论后予以确认,最后提交国会裁决。卫生部按照国会批准的预算总额制定地方预算,制定预算时以地区总人数为基点,同时考虑年龄结构、性别结构、死亡率、发病率等相关指标。
(4)政府责任。在以国家卫生服务制度为主体的英国医疗保障制度中,国家承担医疗保障的几乎全部责任,政府主办与医疗保障相关的大多数事务。从医疗保障法律的制定到医疗服务机构的建立,再到医疗保障服务的提供,国家和政府在其中一直发挥着主导性作用。政府对医疗保障服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通过立法来予以保证,以税收和缴费等强制性手段来实现资金供给。
(二)瑞典
(1)框架体系。瑞典的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医疗保险、卫生服务和私人医疗保险三个方面。医疗保险提供的待遇包括医疗保健费用、疾病津贴、牙科治疗补贴、药品费用和产妇津贴等,卫生服务提供的待遇包括基础医疗服务和护理治疗等,私人医疗保险主要支付由患者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
(2)组织结构。瑞典的医疗保障体系实行三级管理。第一是中央级立法机关和政府机关,主要为国会、卫生与社会事务部、国家卫生与福利委员会这三个部门,其职责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对医疗保障的基本原则进行规定,并负有监督实施和指导业务的责任。其中,卫生与社会事务部属于政府部门并向内阁负责,主要负责制订医疗卫生业务规划;国家卫生与福利委员会属于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卫生保健、药物供应和社会福利的监督管理。第二是省级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管理和实施医疗保险的具体业务,并且省级政府拥有医院。第三是市级管理委员会,主要承担审核待遇、基金支付、信息反馈和各项服务等工作。
(3)资金来源。瑞典医疗保障资金实行现收现付制。医疗保障资金主要来自于税收,其中2/3属于地方税收,1/3属于中央税收。医疗保障费用中85%来自于个人税收,15%来自于中央拨款。国家社会保险资金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和国家部分税收。各省市征收的医疗保险税占当地医疗保障总支出的85%,中央财政拨款约占10%,患者自身支付4%的费用。
(4)政府责任。瑞典政府在医疗保障服务中负有完全保障责任,主要包括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医疗服务机构的设立、医疗服务人员的管理和医疗服务的提供等。在医疗保障中,政府既属于规则制定者,同时也扮演着具体实施者的角色。
(三)加拿大
(1)框架体系。加拿大医疗保障体系由公共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和私人医疗保险制度构成。其中,公共医疗保险制度的服务项目包括全科医生的社区医疗服务、医院的必需住院医疗服务和护理等全面医疗保健服务,医疗救助制度为65岁以上老人和贫困群体提供免费药品、家庭护理和长期护理保健等救助服务,私人医疗保险制度提供公共医疗保险制度未覆盖的服务项目,包括单人病房或套间的床位费用、牙科服务、门诊处方费、美容手术、特殊护理和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等。
(2)组织结构。加拿大医疗保险制度的组织结构由提供方、需求方和保险方这三方共同组成。提供方泛指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疗服务人员,医疗服务机构包括初级保健部门和各级医院,初级保健部门对病患者的治疗方式和治疗地点有决定权,医院又分为大学医院、各省综合医院、地区医院和社区医院等类型。加拿大医疗服务人员中除医院职工外基本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医生与医院之间只有业务协作关系而无经济关系。需求方为全体居民,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保险费后自动成为投保者和医疗保险享受者。保险方为联邦卫生福利部和各省卫生局,前者负责制定全国医疗保险计划、颁布健康保险法规、确定各省医疗保障经费分配、制定医生培训计划和进行卫生服务改革等,后者负责直接管理住院医疗保险计划和门诊医疗保健计划。
(3)资金来源。加拿大医疗保健资金的来源主要有联邦政府拨款、省政府预算和个人缴费,以联邦政府拨款和省政府预算为主,其来源为政府税收,主要税种为个人所得税和商品消费税。在医疗保险计划实施的初期,联邦政府的拨款所占比例高达50%,1977年联邦政府放弃对医疗保险计划补贴50%的承诺,该比例现在回落到35%左右。省政府预算拨款所占比例上升至43%左右,约为各省财政预算的1/3,联邦政府拨款的减少导致省政府预算比重的提高。个人缴费所占比例约为22%,由个人按工资额固定比例缴费和就医时支付的部分费用构成。
(4)政府责任。加拿大政府在医疗保障中负责全面统筹的责任,既制定医疗保险方面的相关法规,又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医疗保障计划的职能,包括医院管理、资金预算等方面。
(四)澳大利亚
(1)框架体系。澳大利亚的医疗保障体系由公立医疗保障制度和私立医疗保险制度两部分组成。其中公立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全民医疗保障计划、药品保险项目和退伍军人保险,公立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对象为全体澳大利亚居民,通过联邦政府和各州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向全体国民提供免费医疗服务,还可以为居民向私人医疗机构购买医疗服务。私人医疗保险制度提供私立医疗机构的住院服务以及公立医疗保障制度没有覆盖的医疗服务项目,约有40%的居民购买私人医疗保险,分单人保险和家庭保险两种形式。私人医疗保险项目在澳大利亚非常发达,成为公立医疗保障制度的有力补充。
(2)资金来源。澳大利亚全民医疗保障计划的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规定将全国总税收的1.5%用于全民医疗保障计划。按照澳大利亚的《健康保险法》和《国家保健法的修正案》的有关规定,每个公民都必须缴纳包括基本保险基金、基本保险费和累进保险费三部分的医疗保险,其中基本保险基金为人人相同的固定数额,基本保险费为工资额的3%,累进保险费按工资收入的高、中、低分别规定为5%、3%和1%的费率,并明确规定政府的补助比例为30%。
(3)政府责任。澳大利亚政府在医疗保障制度中主要发挥引导性功能。通过强制性医疗保障缴费来筹集医疗保障资金,虽然在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服务方面实行免费,但在住院服务和特殊服务方面仍需要患者支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澳大利亚政府在医疗保障制度中承担有限责任,不仅体现在医疗保障费用的供给上,还体现在公民在享受医疗服务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上。政府和个人既分担筹集的医疗保障费用,还分摊使用的医疗保障费用。
(五)德国
(1)框架体系。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包括法定医疗保险、法定护理保险、特定群体福利型医疗保障和私人医疗保险。德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显著特征就是,虽然都是通过社会保险的途径来实现,但覆盖面很广而且门类比较齐全。法定医疗保险是德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主体,覆盖面达总人口的90%以上,由雇主和雇员以后者收入为基数来进行缴费,资金由行业协会或雇主和雇员共同商定的保险机构管理,由管理机构代表受保人与医生协会等医疗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受保人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德国社会医疗保险的服务内容非常广泛,包括疾病早期诊断和预防、门诊、住院和康复治疗、产妇补贴、疾病确诊费用、疾病收入补贴等。社会医疗保险通过发送疾病医疗卡来向受保人提供门诊医疗保险费,另外还发放医疗费用支付卡以支付住院医疗费。德国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以1300多家疾病保险基金的形式存在,为投保者提供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各项选择。法定护理保险是针对需要长期护理的患者的医疗保障制度,其资金筹集方式和管理模式与法定医疗保险相类似。特定群体福利型医疗保障的适用对象主要为公务员、警察、军人和战争受害者,保障资金由政府财政负担。私人医疗保险提供法定医疗保险没有覆盖的医疗服务项目,满足公众对更高层次医疗保障服务的需求,参保人数约占8%。私人医疗保险主要包括疾病费用、住院费、住院治疗补贴、选科服务费等,1980年成立私人疾病保险协会。
(2)组织结构。德国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机构分为政府管理部门和事务管理机构。政府管理部门一般不直接干预社会医疗保险的具体事务,只从宏观上对社会医疗保险进行框架性规定和业务性指导,通过颁布法律和制定有关规范来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德国社会医疗保险的政府管理部门在职能安排上就相对宏观一些,机构设置也相对简单。事务管理机构主要以疾病保险基金的形式存在,疾病保险基金由行业协会、非营利性机构或大型企业组织,基金之间只有协调关系而没有隶属关系。德国法律将疾病保险基金规定为受国家法律制约的私人公司,按公司法组建并具有法人地位,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管理并自负盈亏,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基金被定性为非营利性机构,其管理经费从基金中提取,但比例不得超过筹资总额的5%。德国疾病保险基金按照承办人群范围可以分成7类全国性组织,分别为区域性医疗保险基金、行业医疗保险基金、企业医疗保险基金、海员医疗保险基金、农业医疗保险基金、联邦矿业保险基金和互助保险基金。
(3)资金来源。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政府一般不进行直接补贴。由于德国没有统一的医疗保险机构,因此各疾病保险基金在组织和财务上均保持相对独立,加上各地在收入水平和医疗费用上存在差距,从而使得各疾病保险基金的费率无法统一并由各疾病保险基金自行确定。德国规定法定医疗保险缴费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保险费以雇员工资额为基数,但对基数设定上限,雇员收入超过上限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对公务员、警察、军人和战争受害者来说,其享受医疗服务的资金来源为政府财政资金。另外,对领取失业津贴、家属补偿金的国民来说,其医疗保险资金也由政府负担,养老金领取者的医疗保险费用则由养老保险机构承担。
(4)政府责任。德国政府在医疗保障体系的不同项目中所发挥的作用存在差异。国家通过立法来规范保险机构、投保者、受保人、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生的行为,通过检查法律的执行情况来对保险机构进行监控并协调各保险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对社会医疗保险负有行政管理职责,联邦政府的劳动和社会福利部及各州的相应部门成为政府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预算工作,不直接管理医疗保险的日常性事务。在法定医疗保险、法定护理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中,政府责任主要体现在行政管理行为上。在特定群体福利型医疗保障中,政府责任除行政管理行为外,还负担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
(六)法国
(1)框架体系。法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主要由法定医疗保险、互助医疗保险、私人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构成。其中法定医疗保险占主体地位,覆盖面为总人口的99.8%,按行业或阶层区分为5种类型,分别为工商企业雇员法定医疗保险、农民法定医疗保险、行政事业单位法定医疗保险、特殊行业法定医疗保险以及私营企业主与自由职业者法定医疗保险,覆盖面依次为69.98%、7.84%、12.26%、4.57%和5.35%。互助医疗保险由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并向会员提供法定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和法定医疗保险规定之外的医疗服务费用,覆盖面为总人口的65%。私人医疗保险由商业性保险机构组织,向受保人提供法定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和法定医疗保险规定之外的医疗服务费用,覆盖面为总人口的15%。医疗救助由政府提供,为特定群体提供福利性救济。
(2)组织结构。法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在法定医疗保险上,国民议会负责医疗保险的立法并审查批准医疗保险基本预算;就业与互济部是法国政府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社会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并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医疗保险金管理局负责调剂全国医疗保险金的收支平衡,提交保险金预算报告并建议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大区医疗保险金管理局负责本区医疗保险金的收支平衡,对本区疾病预防和治疗服务进行监督检查,提供权威性的社会保险实施计划;省级医疗保险金管理局负责本区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实施,保障本区卫生保健预防计划的落实,负责征收医疗保险金和发放医疗保险补助等具体性事务;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日常事务的具体执行。农民法定医疗保险、行政事业单位法定医疗保险、特殊行业法定医疗保险以及私营企业主与自由职业者法定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由于群体性和阶层性较强,采取团体管理和行业自行管理的管理模式。在互助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上,国会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发挥立法规范和监督检查的作用,由各自的机构部门负责保险资金筹集和保险补助发放等职能。在医疗救助上,政府部门负责全部事务。
(3)资金来源。法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法定医疗保险实行缴费制度,互助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实行缴费制度,医疗救助则无须受保人承担任何费用。法定医疗保险中,雇主和雇员均必须缴费,以雇员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比例缴纳,实行单一费率并不设最高限额,雇主承担的比例高于雇员承担的比例,政府基本不提供任何资金。互助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中,雇主替雇员或雇员自己向医疗保险机构缴费。医疗救助中,政府向符合条件的贫困群体发放免费医疗卡,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在受保人享受医疗服务后,法定医疗保险支付规定范围内医疗服务费用的一定额度,大约为医疗费用总额的2/3,除极少数特殊群体和少数医疗服务项目外,患者个人必须支付一定额度的医疗费用,大约为医疗费用总额的1/3,法定医疗保险还向受保人提供患病期间的疾病津贴以补偿收入损失。患者可以利用互助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来支付法定医疗保险规定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4)政府责任。法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中政府责任主要体现在监督控制上,承担医疗救助的资金支持。国会对社会医疗保险实行立法监督,就业与互济部、国家医疗保险金管理局、大区医疗保险金管理局和省级医疗保险金管理局等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能为制定医疗保险计划和卫生服务计划,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因此,法国政府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中的责任是有限的,医疗保险基金和市场机制具有较大的作用空间。
(七)日本
(1)框架体系。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分为公共医疗保险和私人健康保险两部分,其中前者由国家、政府或政府许可的医疗保险机构提供,涵盖医疗费用的绝大部分,后者由民间保险公司或私人诊所提供,集中在公共医疗保险不能涵盖的特殊医疗需求领域。公共医疗保险按职业类型和地域属性进一步细分,职业型医疗保险包括雇员健康保险、海员健康保险、中央公务员健康保险、地方公务员健康保险、私立学校教师健康保险等,地域型医疗保险为地方政府承办的国民健康保险。日本不同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存在交叉,国民可以同时作为不同健康保险的被保险者,还可以从一种保险类型转换到另一种保险类型。此外,日本还建立了老年人保健制度和退休者医疗制度,建立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负担的公费医疗制度,还有补贴和减免医疗费用制度。日本的公共医疗保险制度虽然覆盖全体国民,但其框架体系却相对比较复杂。
(2)组织结构。日本是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国家权力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别独立运行,同时日本实行国家、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自治管理。日本的政治体制同样体现在医疗保障体制上,国会负责有关医疗保障的立法工作,司法机关负责医疗保障法律的有效运行,厚生省作为中央政府机关负责医疗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职业型医疗保险分别由国家公务员互助会、地方公务员互助会、公共事业雇员互助会、私立学校互助会来管理,地域型医疗保险则由市町村来组织管理。
(3)资金来源。日本社会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为雇主缴费、雇员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但不同类型医疗保险中三者之间的组成比例各不相同。职业型医疗保险中,保险费按受保人月平均工资的8.2%缴纳,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地域型医疗保险中,由于不存在雇佣关系,因此以个人缴纳为主,但国家对另一半给予补贴。国民健康保险费由市町村以纳税方式或保险费方式来征收,并以纳税方式居多。在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中,50%根据受保人的收入和资产来核算,50%根据受保人的人均数和家庭平均数来征收。但对具体的保险类型和保险制度来说,个人缴费额的具体构成比例由所在医疗保险机构决定并交厚生劳动大臣批准,法律规定保险费的征收比例控制在受保人月平均工资的3%—9.5%之间。全部公费医疗与补贴和减免医疗费用制度的资金来源全部为政府负担,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支付。
(4)政府责任。日本政府在医疗保障中的责任主要体现在行政管理和资金支持两个方面。日本的社会医疗保险要求国民强制性加入,将保险费的缴纳与个人能力挂钩,而且由国家公共机构来负责医疗保险的管理。这种医疗保障管理模式使得政府在医疗保障中承担着更多的直接责任,同时根据行业特征和地区经济状况对医疗保险实行国库补贴。对老年人、经济收入低的国民采取一定的倾斜政策,以减轻受保人的资金负担并维持医疗保障制度的平稳运行。
(八)美国
(1)框架体系。美国医疗保障制度是由私人医疗保险制度、老年医疗照顾制度(Medicare)、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制度(Medicaid)和特殊群体医疗福利保障制度组成的多元化体系。老年医疗照顾制度由联邦政府举办,包括强制性的住院保险和非强制性的补充医疗保险两部分,保障对象为65岁以上的老年人,覆盖面约为13%。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制度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举办,保障对象为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群体,覆盖面约为10%。特殊群体医疗福利保障制度由联邦政府举办,保障对象为联邦政府雇员及其家属、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退伍军人及其家属、伤残军人、印第安人等。私人医疗保险制度由私人购买医疗保险组成,保障对象主要为有收入的雇员及其家属,覆盖面约为65%。私人医疗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举办,由非营利性医疗保险公司、营利性医疗保险公司和管理式医疗保险组织三种类型的医疗服务组织来提供。其中非营利性医疗保险公司主要为蓝十字组织(Blue Cross)和蓝盾组织(Blue Shield),可享受免缴2%保险金税款的国家优惠。营利性医疗保险公司属于商业性医疗保险组织,为个人和团体提供医疗保险。管理式医疗保险组织同时提供保险业务和医疗服务,主要为健康维持组织(Health Maintenance Organization,HMO)和优先服务提供组织(Preferred Provide Organization,PPO)。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尚有近14%的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险。
(2)组织结构。美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以私人医疗保险为主,政府只对老年人、贫困群体和特殊群体进行医疗照顾和医疗救助,而且政府的医疗照顾和医疗救助通常外包给私人医疗保险组织去具体实施。私人医疗保险由非营利性医疗保险公司、营利性医疗保险公司和管理式保险组织共同提供,具体医疗服务则由医生和医院负责承担。政府举办的医疗照顾和医疗救助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卫生服务经费管理局直接管理,包括医院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两部分。美国医院分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两类,以提供住院医疗服务为主,公立医院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公立大学举办的医院,约占医院总数的30%。私立医院由宗教团体、非营利性组织和私立大学举办并经营管理,分营利性医院和非营利性医院,分别约占医院总数的55%和15%。美国的医生一般拥有私人诊所并承担门诊治疗,与医院之间属于业务合作关系而非隶属关系,二者之间可以进行双向选择。
(3)资金来源。美国医疗保障制度中,不同的医疗保障类型对应不同的资金来源。老年医疗照顾制度中,医院保险的资金来源于社会保障工资税,补充医疗保险的75%来源于政府的一般收入,25%来源于个人缴费。老年医疗照顾制度的支出范围为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的大部分。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制度中,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分别负担医疗保险费用的55%和45%,对保障群体实行部分免费医疗服务。私人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医疗保险缴费,由雇主替雇员或雇员个人购买医疗保险,事实上美国的私人医疗保险大约有90%为雇主替雇员购买。公立医院的各项经费以政府拨款为主,私立医院的各项经费则主要来源于宗教团体、非营利性组织和私立大学等开办主体。
(4)政府责任。美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以市场化为主导,政府承担不能市场化运作的特殊群体的医疗保障责任,同时对整个医疗保障领域负有监管职能。美国政府对老年医疗照顾制度、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制度和特殊群体医疗福利保障制度负有部分甚至全部的出资责任,同时还有针对性地创办公立医院,以直接弥补医疗服务市场化所带来的社会不公平。美国政府的监管职能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是对医疗保险组织的监管,对保险费用的筹集和分配、利益团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进行了统一规定;其次是对医院和医生的业务监管,明确医院和医生在提供医疗服务时所承担的责任;再次是疾病预防,由疾病控制中心具体执行,以期降低疾病的发生率;最后是食品和药品的安全监督,由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和疾病控制中心的所需费用均由政府财政资金承担。
(九)新加坡
(1)框架体系。新加坡医疗保障制度虽然是中央公积金制度的组成部分,但其内分为保健储蓄计划、健保双全计划、自雇人员保健储蓄计划和增值健保双全计划四个板块,各板块均有对应的保障对象和支付标准。保健储蓄计划的保障对象为缴费会员及其直系亲属,支付范围包括在政府医院或核准私人医院的门诊费用、药费和手术费用等医疗费用,还包括会员退休后的医药费。为保证会员退休后仍能得到医疗保障,规定会员在年满55周岁后提取公积金存款时,其医疗账户余额不低于1.5万新元。健保双全计划的保障对象为属于新加坡公民和永久性居民的会员及其家属,支付范围为因重病或大病带来的高额医疗费用的补偿,补偿标准为住院费用可高达日均120新元,外科手术费用可高达日均600新元,该标准能够支付C级或B2级病房的大部分费用。增值健保双全计划的保障对象为缴费会员,支付范围为因会员住宿高级(A级或B1级)病房而发生的大笔医疗费用的补偿,补偿标准分A计划和B计划两类。A计划中终身补偿总额为20万新元,住院费用可高达日均500新元,外科手术费用可高达日均5500新元。B计划中终身补偿总额为15万新元,住院费用可高达日均300新元,外科手术费用可高达日均4500新元。同时中央公积金制度规定,会员必须在患病之前投保加入健保双全计划和增值健保双全计划,已患重病的会员不允许投保加入任何一项医疗保险计划。
(2)组织结构。新加坡医疗公积金由中央公积金局负责管理,中央公积金局隶属于劳工部,由来自于政府、雇主、雇员和专家这四个方面的代表组成。中央公积金局虽属于非营利性组织,但其仍具有较强的政府公共管理机构属性。中央公积金局只是行政管理机构,公积金的具体运营工作交给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负责,新加坡对公积金进行统一的企业化管理。新加坡的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卫生部、环境部和人力资源部,卫生部负责制定全国卫生政策、协调卫生服务部门的发展规划、厘定医疗诊断标准以及提供预防与康复服务,环境部负责与环境相关的公共卫生服务、控制传染病和保障食品安全,人力资源部负责职业医疗卫生服务人员的相关管理。
新加坡的医疗卫生服务由公立医疗服务机构和私立医疗服务机构共同提供。数据显示,在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的提供市场上,私立医疗服务机构占80%,公立医疗服务机构占20%。在医院服务的提供市场上,私立医疗服务机构占20%,公立医疗服务机构占80%。当患病后需要医疗服务时,会员拥有选择在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就医或住院的权利。如果会员选择在公立医院就医或住院,还有选择不同等级病房的自由,患者选择的病房等级越高,医疗费用中需要其自付的比例越高。
(3)资金来源。新加坡的保健储蓄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的强制性缴费,而且根据会员的雇佣类型和年龄而设定不同的缴费率。自雇人员的公积金由个人全额缴纳,年缴费收入基数最高为72000新元,缴费比例按年龄分为35岁以下、35至45岁、45岁以上三个区间,分别为6%、7%和8%。中央公积金制度规定,医疗保健储蓄享有免税待遇和利息收入的双重优惠,会员死亡后其医疗账户余额将由公积金局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会员指定的受益人。同时还规定,医疗账户有存款上限,从2001年的26000新元调整至2003年的30000新元,当会员按比例缴费后的医疗账户金额超出上限时,其超出部分将自动转入普通账户,会员可将其用于购买住房、教育支出或投资等用途。
(4)政府责任。新加坡政府在医疗保障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为创办公积金,政府为管理公积金设立中央公积金局和政府投资公司,中央公积金制度虽然属于个人储蓄型保障模式,但政府在其中起着非常关键的引导作用,而且政府创办公积金具有较高的信誉保证。其次为公积金提供财政支持,政府为鼓励国民积极向公积金账户存款而采取奖励措施,对1996年10月1日年满21周岁的公民政府将向其医疗账户存入200新元的补助,政府同时对年龄较大且个人医疗账户存款额达到规定数量的公民进行补贴,以奖励其为国家所做的贡献。再次为承担公积金的保值增值,政府承诺对公积金进行保值增值,每年给予不低于2.5%的利息,这种政府承诺能够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缴费信心。最后为医疗救助制度,政府对公积金账户资金用完且丧失现金支付能力的公民提供医疗救助,负责穷人在政府重组医院的医疗费用支出。新加坡政府在医疗保障中的责任定位为,以自我保障为主并对弱势群体进行援助,同时不能使国家失去经济竞争力。因此,政府着力于维持公积金制度的健康运行,强调预防保健功能,在提高医疗保障制度运行效率的同时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