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本章导读】
作为《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总则”一章共由七个法律条文组成,分别对《条例》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与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政府及有关部门法定职责、资金与技术保障、表彰奖励、法规宣传、知识普及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作为法规的首章,“总则”是对整部法规的纲领和全局性内容的概括性规定。由其规定的内容所决定,“总则”并不是法律制度创新的“富矿”所在。但对于“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这样一部创制性立法,《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立法创新。
第一条 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主旨】
本条文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般认为,所谓目的,是指预先所设想的行为目标,目的的设定直接关系行为的结果,目的的科学设定至关重要。对法律制定而言,亦是如此。任何法律都有其立法目的,立法目的不仅是法律制度构建、法律规则创制的精神指引,而且是确保法律得以准确适用的关键因素。其原因在于,立法目的对法律解释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法律规则只有紧密结合并服务于其立法目的才能够被准确理解,法律条文和法律解释不能与立法目的相背离。当对法律规则的意旨发生认知分歧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回溯到该法律的制定目的和实现目标中,以对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内涵进行更为深入的理解和把握。此外,更为关键的是,立法目的还能起到弥补立法漏洞的重要作用。虽然从立法技术上讲,法律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即对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适用有一定的预见,但受认识局限、条件欠缺等因素所限,在实践中,法律的制定常常难以做到尽善尽美,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法律漏洞。当出现法律漏洞后,往往需要从探寻立法者的目的着手,以消除漏洞影响、弥补立法缺陷。
依据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一般应当作为法律正文的第一条,并且在内容表述上应当做到直接、具体和明确,《条例》遵循了这一要求。从立法实践来看,某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可以有多项内容和不同层次。依据本条文规定,《条例》立法目的包含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