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精释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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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绿色建筑国家标准

为了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根据原建设部建标标函〔2005〕63号(关于请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编制工作函)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了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本标准总结了近年来我国绿色建筑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是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制定的第一部多目标、多层次的绿色建筑综合评价标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住宅建筑、公共建筑。

2014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将标准适用范围由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扩展至各类民用建筑。二是将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三是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行管理六类指标的基础上,增加“施工管理”类评价指标。四是调整评价方法,对各评价指标评分,并以总得分率确定绿色建筑等级。相应地,将旧版标准中的一般项改为评分项,取消优选项。五是增设加分项,鼓励绿色建筑技术、管理的创新和提高。六是明确单体多功能综合性建筑的评价方式与等级确定方法。七是修改部分评价条文,并为所有评分项和加分项条文分配评价分值。

2018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评奖标准〉修订工作的函》(建设标函〔2018〕164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在指标体系上,从“四节一环保”扩充为“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5个方面。二是在“以人为本”上,提高和新增了全装修、室内空气质量、水质、健身设施、垃圾、全龄友好等要求。三是为保证绿色建筑的性能和质量,明确了建筑工业化、海绵城市、健康建筑、建筑信息模型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新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提高与创新。具体内容参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公告》,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905/t20190530-240717.html,访问日期:2019年6月10日。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