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内容
本条明确了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内容,即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确定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及布局要求,包括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要求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等内容,明确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的比例。根据《河北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导则》的规定,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分别按照如下规则确立:
第一,发展目标。根据《河北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导则》的要求,绿色建筑总体发展目标应通过对国家及河北省的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等相关政策标准的分析,结合相关分析方法(如项目的态势分析法)。通过上述分析,明确总体发展目标及定位,以及总体发展战略及技术路线。另外,专项规划应将上一层次专项规划或上一级建设部门确定的绿色建筑发展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规划区域内各目标单元或地块,并确保专项规划确定的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任务不低于上一层次专项规划和上一级建设部门确定的目标任务。一般说来,绿色建筑总体发展目标宜包含以下内容,并明确近期和远期规划目标:一是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二是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所占比例与要求;三是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计划目标与相关要求等;四是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所占比例与要求;五是新建建筑中超低能耗建筑所占比例与要求;六是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要求;七是新建建筑中全装修所占比例与要求。
第二,重点发展区域。根据《河北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导则》的要求,绿色建筑分区应依据专项规划编制对象范围合理划定目标管理分区和目标单元,确定重点发展区域:一是规划编制范围可对应若干目标管理分区,一个目标管理分区可由多个目标单元组成;二是重点发展区域应结合该区域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合理的绿色建筑等级和比例、装配式建筑比例和超低能耗建筑比例。
第三,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所占比例与要求。根据《河北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导则》的规定,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所占比例与要求。与普通建筑相比,装配式建筑有六大特征: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管理信息化、装修一体化、运营智能化。它的优势可以概括为“两提两减”:提高工程质量,提高工时效率;减少建筑垃圾排放,减少资源消耗。通俗来讲就是,高空的事情地面做、室外的事情室内做、危险的事情机器做。对此,《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减少建筑垃圾和扬尘污染,缩短建造工期,提升工程质量。制定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完善部品部件标准,实现建筑部品部件工厂化生产。鼓励建筑企业装配式施工,现场装配。建设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积极稳妥推广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2016〕71号)也明确指出:“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城市群为重点推进地区,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其他城市为积极推进地区,其余城市为鼓励推进地区,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同时,逐步完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为了加快河北省装配式建筑发展,2017年1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河北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进行了总体规划,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总体要求。《实施意见》明确了河北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思想,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典型示范、重点推进的原则,把钢结构建筑作为建造方式创新的主攻方向,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并明确了河北省装配式建筑的发展目标,即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2020年达20%以上),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机制和环境,建立完善的法规、标准和监管体系,培育一大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具备现代装配建造技术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二是重点任务。《实施意见》明确了河北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十大重点任务,包括加快制定标准、提高设计能力、发展部品部件、提升施工水平、推进建筑全装修、推广绿色建材、培育龙头企业、推行工程总承包、确保质量安全、推动装配式建筑与信息化深度融合等。三是政策支持。《实施意见》明确了河北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六大政策支持,包括用地支持政策、财政支持政策、税费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行业引导政策、优化发展环境等。四是保障措施。《实施意见》明确了河北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五大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工作推动、加强技术攻关、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宣传引导等。
2018年7月28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冀建科〔2018〕19号)也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要把装配式建筑作为我省绿色建造的优选方式,在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同时,实现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继续把钢结构建筑作为建造方式创新的主攻方向,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张家口、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沧州市和环京津县(市、区)率先发展,要划定一定范围全面推行装配式建造方式;其他市、县加快发展,要明确装配式建筑的比例和建造技术。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要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安排不低于5%的项目开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示范。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装配式特别是钢结构住宅。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在农村地区推广装配式低层建筑。要提升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水平,加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培育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逐步扩大示范范围。
第四,新建建筑中超低能耗建筑所占比例与要求。根据《河北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导则》的规定,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新建建筑中超低能耗建筑所占比例与要求。对此,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冀建科〔2018〕19号)明确指出,要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建设,要把超低能耗建筑建设作为提升建筑能效的重要途径,作为绿色城市建设优选的建筑,在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提高建筑节能标准。自2019年开始,全省城镇新建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项目,在规划条件中要明确建设一定比例的超低能耗建筑。提倡建设超低能耗建筑全覆盖的住宅小区,鼓励超低能耗建筑集中连片建设。目前尚未开工建设超低能耗建筑的市,要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力争开工建设。各市要指导所辖县(市)积极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建设。为了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建设,建议在不影响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由各设区的市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如在土地出让阶段,即考虑到超低能耗建筑面积的需求情况,科学确定容积率指标,从而使建成后的超低能耗建筑不突破容积率要求。目前,石家庄市、保定市、张家口市已相继出台了容积率支持政策,其要点分别是:其一,石家庄市在办理规划审批(或验收)时,对于采用被动房方式建设的项目,按其建设被动房的地上建筑面积9%给予奖励,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奖励的不计入容积率面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及城建配套费用。其二,保定市对于采用超低能耗建筑方式建设的项目,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涉及容积率计算时,对其建设超低能耗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9%不计入项目容积率。非计容面积不计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其三,张家口市对于采用被动式低能耗绿色建筑技术的商品住宅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其外墙预制部分或外墙保温层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
第五,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根据《河北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导则》的规定,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区域的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的总体目标、实施计划及技术路线说明。对此,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冀建科〔2018〕19号)明确指出,要以节约能源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使用功能为目标,对既有建筑进行维护、更新、加固等,积极开展既有建筑绿色改造。为此,2015年12月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作为国家标准的《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2015),从术语、基本规定、规划与建筑、结构与材料、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电气、施工管理、运营管理、提高与创新等方面,为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提供了国家标准和方向指引。
第六,绿色建材应用的比例。根据《河北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导则》的规定,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材应用的比例。为此,《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大力推广绿色建材,要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建立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制度,制定各类建材产品的绿色评价技术要求,发布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大力推广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高、功能良好、品质优良的新型绿色建材。构建绿色建材选用机制,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冀建科〔2018〕19号)进一步指出,要积极推进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及时修订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引导设计、施工单位采用新材料和新产品。要实施建筑全产业链绿色供给行动,推广节能门窗、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筋等,减少粉尘污染,延长建筑使用寿命。2020年,绿色建材应用率应超过40%。编制《河北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2018年版)》等。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省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绿色建筑相关地方标准,积极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引导企业制定更高要求的企业标准。
推进与北京市、天津市绿色建筑地方标准协同工作,加强信息交流共享,促进京津冀绿色建筑产业协同发展。
【本条主旨】
本条文是关于河北省绿色建筑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及推进与京津绿色建筑地方标准协同的规定。
【本条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