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应用(微课版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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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认识互联网金融主要分类与业态

通过任务一的学习,我们了解了互联网金融的内涵,但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哪些类别和业态呢?我们应该如何界定其外延和边界呢?本任务将带领大家一起来探索。

认识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分类与业态

一、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所提出的分类

201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金融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重点工程之一就是互联网金融标准化工程,明确要指定信息披露、数据统计、信用信息共享、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互联网金融行业管理类标准。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做一个清晰的界定,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所(以下简称“软交所”)互联网金融实验室系统地梳理出了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6大互联网金融模式。

(1)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狭义上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根据2017年7月20日,易观发布了《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专题研究(2017)》的行业专题分析报告,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第三支付已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互联网支付,而是成为线上线下全面覆盖、应用场景更为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第三方支付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并发放牌照。从发展路径与用户积累途径来看,目前市场上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运营模式可以归为两大类。一类是独立第三方支付模式,这是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全独立于电子商务网站,不负有担保功能,仅仅为用户提供支付产品和支付系统解决方案,以快钱、易宝支付、汇付天下、拉卡拉等为典型代表。以易宝支付为例,其最初凭借网关模式立足,针对行业做垂直支付,而后以传统行业的信息化转型为契机,凭借自身对具体行业的深刻理解,量身定制全程电子支付解决方案。另一类是以支付宝、财付通为首的依托于自有B2C、C2C电子商务网站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在此类支付模式中,货款暂由平台托管并由平台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在电商网站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待买方检验物品进行确认后,就可以通知平台付款给卖家,这时第三方支付平台再将款项转至卖方账户。

(2)P2P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Peer-to-Peer 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P2P网络借贷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需要借款的人群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到有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基于一定条件出借的人群,P2P网络借贷帮助借款人通过和其他借款人一起分担一笔借款额度来分散风险,也帮助投资人在充分比较的信息中选择有吸引力的利率条件。P2P平台的盈利主要是从借款人收取一次性费用以及向投资人收取评估和管理费用。借款的利率或者是由出借人竞标确定,或者是由平台根据借款人的信誉情况和银行的利率水平提供。目前已经出现了以下几种P2P网贷运营模式。一是纯线上模式,采用此类模式平台的特点是资金借贷活动都通过线上进行,不需要线下的审核。通常这些企业采取的审核借款人资质的措施有通过视频认证、查看银行流水账单、进行身份认证等。第二种是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此类模式以翼龙贷为代表。借款人在线上提交借款申请后,平台通过所在城市的代理商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审核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等情况。

(3)大数据金融。大数据金融是指依托于海量、非结构化的数据,通过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化处理方式对其数据进行专业化的挖掘和分析,并与传统金融服务相结合,创新性地开展相关资金融通工作的统称。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主要是指拥有海量数据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的金融服务。大数据的关键是从大量数据中快速获取有用信息的能力,或者是从大数据资产中实现快速变现的能力,因此,大数据的信息处理往往以云计算为基础。目前,大数据服务平台的运营模式可以分为以阿里小额信贷为代表的平台模式和以京东、苏宁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阿里小贷以“封闭流程+大数据”的方式开展金融服务,凭借电子化系统对贷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核定,发放无抵押的信用贷款及应收账款抵押贷款,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内,与银行的信贷形成了非常好的互补。阿里金融目前只统计、使用自己的数据,并且会对数据进行真伪识别和虚假信息判断。阿里金融通过其庞大的云计算能力及数十个优秀建模团队的多种模型,为阿里集团的商户、店主时时计算其信用额度及其应收账款数量,依托电商平台、支付宝和阿里云,实现客户、资金和信息的封闭运行,有效降低了风险因素,同时真正做到了一分钟放贷。京东商城、苏宁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以电商为核心企业,以未来收益的现金流为担保,获得银行授信,为供货商提供贷款。

(4)众筹。众筹(Crowdfunding)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SNS(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社会性网络服务)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相比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就在于小额和大量。众筹融资门槛低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从此,其融资渠道不再局限于银行、PE和VC。众筹项目种类繁多,不单单包括新产品研发、新公司成立等商业项目,还包括科学研究项目、民生工程项目、赈灾项目、艺术设计等。经过几年的迅速发展,众筹已经逐步形成股权众筹、实物众筹、公益众筹、物权众筹等多种运营模式。

(5)信息化金融机构。信息化金融机构是指通过广泛运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对传统运营流程、服务或产品进行改造或重构,实现经营、管理全面信息化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相比于传统金融机构,信息化金融机构在运营模式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目前信息化金融机构的主要运营模式可分为以下三类:传统金融业务电子化模式、基于互联网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金融电商模式。传统金融业务电子化模式主要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移动支付和网络证券等形式;基于互联网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包括直销银行、智能银行等形式及银行、券商、保险等的创新型服务产品;金融电商模式就是以建行“善融商务”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平台、泰康人寿保险电商平台为代表的各类传统金融机构的电商平台。

(6)互联网金融门户。互联网金融门户是指利用互联网提供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信息汇聚、搜索、比较及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根据相关互联网金融门户平台的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可将互联网金融门户分为第三方资讯平台、垂直搜索平台以及在线金融超市3大类。第三方资讯平台是提供全方位、权威的行业数据及行业资讯的门户网站,典型代表为网贷天眼、和讯网等。垂直搜索平台是聚焦于金融产品的垂直搜索门户,消费者在门户上可以快速地搜索到相关的金融产品信息,典型代表为融360等。而在线金融超市的业务形态是在线导购,提供直接的购买匹配,因此该类门户集聚着大量金融类产品,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销售,并提供与之相关的第三方服务,典型代表为大童网、格上理财、91金融超市以及软交所科技金融超市等。此外,互联网金融门户又可以根据汇集的金融产品、金融信息的种类,细分为P2P网贷类门户、信贷类门户、保险类门户、理财类门户以及综合类门户5个子类。

二、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分类

中国人民银行等10个部委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中,根据分类监管的原则,界定了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1)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展开合作的,应清晰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2)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

(3)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负责监管。

(4)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5)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负责监管。

(6)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互联网金融的4类新业态

(1)基础业态: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该类业态包括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直营银行、在线折扣券商、直营保险和互联网信托等。目前在我国,基础业态主要体现为网上银行(包括手机App)、证券网上交易以及保险产品的网络销售。2016年1月16日,国内第一家全业务系统都在云上的保险公司——安心保险正式开业。作为一家“互联网+”概念下的创新型保险公司,安心保险依托腾讯金融云的灵活弹性的云计算、海量社交大数据、移动互联技术、金融反欺诈能力及金融合规机房等云服务,实现了从营销、渠道、产品乃至运营的全业务链条的互联网化,也成为国内获得保监会互联网保险牌照的公司,与众安保险、泰康在线在互联网保险领域形成三足鼎立的格局。

(2)整合业态:电商与金融的结合模式。据统计,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8.3万亿元,同比增长36.5%。电子商务与互联网金融是相互促进的。其他行业电商业务的发展对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服务的需求,构成了互联网金融产生和发展的外部推动力量。这种整合业态主要表现为面向商户开展的小额贷款和面向个人开展的消费金融业务。我国该类业态的代表性业务有余额宝、阿里小贷、京东白条、建行善融商务等。

(3)创新业态:全新的互联网直接金融。以P2P和众筹为代表的全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见图1-6)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热点。P2P网贷在发展普惠金融的同时,也开创了“全民理财”新时代。区块链、大数据、移动互联、第三方支付等技术的大发展,监管空白的填补以及市场细分,促使P2P网贷发展迅速,而风控体系与征信系统不健全是P2P网贷发展的核心障碍。随着网贷平台备案登记工作的完成和常态化监管制度的确立,整个行业风控合规能力将明显提高,从而进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提出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2018年,制定《股权众筹试点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列入立法工作重点项目。尽快开放股权众筹试点符合“增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新时代使命,有利于改革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是践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图1-6 创新业态:P2P网贷平台示意图

(4)支持业态: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这类模式主要为公众提供金融业务和产品的信息发布、搜索服务,为金融业务提供“支持”功能,也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我们分别介绍了软交所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分类、《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分类监管框架,以及在此基础上概括了互联网金融的4类主要业态。由于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快速发展期,目前的分类也仅仅是一个阶段的粗浅分类,它将随着新兴互联网金融创新产物的发展而发展。

[做中学1-2]

探索互联网金融业态与分类的关系

基础业态、整合业态、创新业态和支持业态的划分方法,体现了“互联网+”创新的基本路径,具有较强的包容性,能够基本涵盖其余分类标准下的各种互联网金融类别。请综合运用所学的互联网金融业态与分类知识,将表1-2填写完整。其中第一行作为示范,已经给出了答案。另外,这里也给出了具体的思考步骤。注意:某种分类标准可能并没有包括所有的业态,因此在填写表格时可能有些单元格还没有内容,而这正是现行分类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表1-2 互联网金融业态与分类对应表

步骤1:把握各业态的核心特征。

以基础业态为例,其核心特征为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即将支付、保险、基金、信托、消费金融等传统金融业务通过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在互联网上实现。

步骤2:将不同标准下各类别包含的典型业务与各业态的核心特征相匹配。

以基础业态为例,在软交所的6种类别中,我们可以发现第三方支付以及信息化金融机构是依托传统金融业务实现互联网化的,而《指导意见》中的互联网支付、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均有对应的基础金融业务,因此将上述内容归入“基础业态”。

步骤3:分析不同分类标准的侧重点。

根据表1-2的填写情况,分析软交所分类与《指导意见》分类的不同侧重点。例如,在《指导意见》中提出的6种类别中,大部分均属于基础业态,这与我国当前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是相适应的。

步骤4:寻找空白点,提出你的问题和建议。

完成表1-2后,你会发现有些单元格还没有对应的内容,这些单元格实际上代表了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分类的空白和在部分跨界融合领域的“监管真空”,从完善分类监管的角度,你能提出相关建议吗?你可以先在空白单元格中大致标注,待学习后续项目和完成相关实训后再进一步思考完善。

方法点拨:“提问—存疑—探索—完善”是行动学习的好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