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试用期的约定次数
一大早,小墨便来到了办公室,还时不时地看着志强有没有到。也是奇怪,志强原来总是很早到公司的,今天快十点了才到办公室。志强刚刚进屋,小墨便一阵风地跟了过来:强哥,有个紧急的事情要处理一下。
志强看小墨着急的样子,问道:遇到什么问题了?
小墨:办公室有一位文秘。她跟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是3个月。明天是试用期的最后一天。但她刚刚大学毕业,初次参加工作,还不太适应。从日常完成工作的情况来看,业绩也不太理想。试用期考核结果达不到部门转正的要求。昨天下班的时候您不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来说了这个事。他现在有点为难,一来这个人是一位副总推荐给公司的;二来,这位员工平常工作也的确很努力,与同事相处得也很好。昨天您不在,我就找这个员工谈了谈。她对自己工作业绩不好的现状也承认。但她说刚刚进公司,对环境认识得不够,而且前两个月,家里也有些事情,所以的确是有影响工作。她希望公司再给她多一些时间,多给她一次试用机会。因为她的试用期马上就要到了,办公室主任想延长她3个月的试用期。我理解,按规定,试用期不能随便延长的。所以没敢擅自回复他,只说等您来了和您商量一下。她的合同规定明天是试用期最后一天,您看这个事要怎么处理?
志强耐心地听小墨说完:如果这个员工同意,这件事情倒是可以操作一下。公司可以跟这个员工协商,双方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变更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把试用期由3个月变更为6个月。
小墨有了疑问:强哥,《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我们这么操作,算不算第二次约定试用期呢?
志强:我想这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吧。协商变更试用期条款,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第一,试用期未达到法定的最高限。比如说,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法定最高限是2个月,现在才约定了1个月,这就是未达到法定的最高限;又比如,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定最高限是2个月,现在约定了2个月。我们协商变更这份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这样,法定最高限就是6个月了,也没有达到法定最高限。这两种情况下,都属于试用期未达到法定最高限。第二,试用期到期前。如果试用期到期后,再协商变更,这个就属于第二次约定试用期。因为试用期已满,已经履行完毕了,再协商变更,就是第二次约定试用期了。第三,延长后的试用期也不能超过法定的最高限。比如,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是6个月,如果协商变更试用期为7个月,那么超过的月份也是无效的。第四,双方要协商一致,签订变更的书面协议书。这是劳动合同法对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
小墨:原来是这样,看来我的理解一直是有问题的。
志强:很多人对这个条款的理解都是有误的。
小墨:强哥,如果这次协商变更试用期满后,发现她的确不适合文秘岗位,而这个人是副总介绍的,也不好辞退,办公室的工作又做不了,是否要给她调到别的岗位去呢?我知道这个人挺好的,也许换个岗位会是个不错的员工。那在新的岗位上,我们还能不能跟她重新约定试用期呢?
志强:当然不能这样操作。如果试用期已经满了,我们给这位员工调岗,也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因为,同一用人单位跟同一劳动者,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调岗后,双方还是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所以,这种情况下,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否则,就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要知道,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风险很大。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转正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两倍的工资。
小墨:但是按照公司的规定,员工到了新的岗位,都必须试用一段时间啊,这可怎么办?
志强:你想得还真是很周全。这种情况我们也有办法,就是这位员工再试用了,还是不适合办公室的岗位,我们可以给她转岗,然后跟她签订一份转岗协议,在协议中约定清楚转岗后的前几个月属于考察期,考察期内,员工应当通过考察考核。考察期的工资是多少;考察期通过后的工资又是多少钱;考察期通不过的,调整到什么岗位去工作,该岗位的工资是多少钱,我们把这些问题事前约定清楚起来,那这样的约定,既不违法,也能达到公司试用这个员工在新岗位是否合适的目的。
小墨不禁佩服道:强哥,什么事都难不住您呀。
志强:这件事情昨天办公室主任已经跟我通过电话,我与那个副总也沟通过了,这个方案也是大家商量的一个结果。今天早上我去征询了一位律师的意见。这件事按这样办就可以了。你去做一个书面变更吧。
小墨:是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吗?是不是简单一些,公司发个书面通知给她就可以?
志强:只发个书面通知是不行的。原本的劳动合同对试用期已经约定清楚了,我们现在是变更这个条款,就必须双方都协议一致并且用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所以,必须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
小墨总结
(1)协商变更试用期的方法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首先是试用期未达到了法定的最高限;其次是试用期未到期;第三是延长后的试用期总时间不能超过法定的最高限;第四是双方协商一致。
(2)试用期变更要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固定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