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防洪值班及降雨量、洪水位警戒制度
3.1 坚持汛期主要领导昼夜值班,分公司领导双岗值班,站区、工队不少于半数人员值班制度。公司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值班人员、分公司领导、安监室、运输生产部、物资中心、站区负责人、工队长必须保持昼夜通信联络畅通,确保防汛等重要信息及时上传下达,接到重要汛情通知后要快速上岗到位,及时处置有关情况,果断组织抢险。
3.2 分公司接到气象橙色预警后,要及时与沿线的联劳协议单位、施工机械单位、物资供应单位取得联系,要绝对保证防洪抢险物资、机械和抢险队伍到位,遇到紧急情况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快速排险,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以最快的速度抢修通车,恢复正常运输。
3.3 各级防洪值班室要随时掌握气象、雨情、汛情、灾情及抢险工作动态等防洪信息,加强雨情通报。分公司值班室要及时向公司防洪值班室、防洪办公室相关人员通报雨情和设备状况:24h内降雨量达到60mm后,每4h通报一次;24h内降雨量达到90mm后,每2h通报一次。
3.4 严格执行降雨量警戒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分段负责制,加强雨中、雨后的检查,必要时增加巡查次数。
(1)黄色警戒值:24h内降雨量达到20mm,工队组织人员冒雨检查;
(2)橙色警戒值:24h内降雨量达到40mm,工队组织人员冒雨检查,并雨后1至3天加强巡视检查;
(3)红色警戒值:24h内降雨量达到60mm,分公司派专人到达站区值守,巡检人员不间断冒雨检查,并雨后2至5天加强巡视检查;当24h降雨量达到90mm时,分公司安排专人添乘机车或轨道车检查,公司、分公司领导到达站区值守。
3.5 过洪桥梁汛期实行洪水位警戒制度。桥下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应定时测量水位,加强对墩台、梁体的巡视检查,必要时采取封锁或限速措施。
3.6 黄骅港、神港站区各单位要加强与气象部门、港务公司、海事局的沟通联系,提前做好应对措施。要有专门的应急预案,遇有台风、暴风雨、风暴潮等天气时要立即启动,保证人员安全。
3.7 汛期内各单位轨道车、汽车要有专职司机值班,保证能随时出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