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安全制度
4.1 汛期行车安全
4.1.1 行车调度、车站值班员,接到机车乘务员及工务、供电人员的雨情或危及行车安全的报告后,应根据雨情或危险情况指示列车限速或停运,并及时通知工务及有关部门迅速检查处理,经确认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时方可放行列车,严禁盲目放行列车。
4.1.2 机车乘务员对沿线防洪重点地段要心中有数,行车中要加强瞭望,认真执行车机联控制度,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有效果断措施,并及时报告车站、调度指挥中心,机务部门遇恶劣天气要加强添乘指导。
4.1.3 要加强车机联控的信息通报,当24h内降雨量超过40mm后,车站通过车机联控向每一列乘务员通报雨情,提醒注意。乘务员要加强瞭望,注意运行,发现问题果断采取措施,并向车站或调度指挥中心汇报。
4.1.4 工务等部门人员要认真执行分段负责、冒雨检查制度,加强对防洪重点地段的检查、看守工作,发现江河水位陡涨线桥情况不明、危及行车安全的险情时,应按照“先防护、后处理”的原则,拦停列车、设置防护,并立即向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报告险情。
4.1.5 供电、电务人员对水害地段的接触网杆、供电线路、电务设备增加巡检次数,保证设备良好状态。
4.2 汛期施工安全
4.2.1 汛期施工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4.2.2 对影响线路、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度汛措施和防洪安全应急预案,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接受设备管理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4.2.3 施工管理部门(运输、工程、安监)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和检查,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不符合防汛防洪施工条件的不予安排施工计划。
4.2.4 各设备管理单位汛期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发现违规作业、无安全措施、超标作业等要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4.3 汛期人身安全
4.3.1 各单位各部门汛期要全力保证乘车人员的安全。
4.3.2 发生严重水害、断道,当通勤轨道车滞留区间时,应及时将乘车人员撤离水害地点,确保人身安全。
4.3.3 汛期检查及水害抢修时,要遵照以下人身安全注意事项:
(1)进行水害检查或抢险的人员必须注意工作地点的稳固和自身安全,特别在攀登脚手架或被水冲坏的设备和地点时,要防止跌落和落水,严禁进入涵洞内避雨。
(2)使用小车(如平车、单轨车)必须精神集中,注意路上的行人和两侧堆放的料具,严格控制速度,防止撞人、脱轨。
(3)在坍方的山坡上,应派有经验的职工在适宜的地方担任监视防护,不断进行检查,并建立施工指挥制度,发现异常立即通知山下清方人员暂停工作。在清方前要清除坡面上的松散危险土石,要求抢修人员戴安全帽,并严格要求遵守纪律,服从指挥,防止伤亡事故。
(4)如有路外人员参加抢修时,要特别加强安全教育,防止发生意外伤亡事故。
(5)检查及抢修时如遇雷雨应注意避雷。不要站在空旷高地上或大树下躲雨,也不要靠近孤立的建筑物,如水塔、烟囱、电杆等。在江河中施工的人员应及时离开,免遭雷击。
(6)施工机械和人员共同抢险时,当人员进入机械施工区域时要进行安全指导,并听从防护人员指挥,防止机械伤人。
(7)在陡坡和高空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及安全绳。陡坡小路要设木栏杆,倾斜脚手板要钉防滑木条。
(8)有爆破作业时要按有关爆破作业安全规章规定进行施工。
4.3.4 各种检查抢险人员,要牢固树立个人安全意识,对危险处所检查、抢险时要正确使用防护备品,防止事故发生。
4.4 汛期设备安全
4.4.1 供电、电务、信息部门应在汛期前对电器设备的防雷元件、地线进行测试及调整,对不良器材进行更换。
4.4.2 工务、供电、电务等设备部门汛期要加强对设备的检查及养护维修。
4.4.3 安监、公安、工务等部门要认真宣传执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影响桥隧、路基稳定的不安全行为要及时制止,严重时要给予治安或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