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防洪手册(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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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防洪检查及整修制度

2.1 每年由公司组织对各分(子)公司进行两次防洪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分(子)公司要及时进行处理。对影响抗洪能力的要加大投入,加快整治整修,在汛期到来之前处理完毕。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1)集团、公司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的落实情况。

(2)各分(子)公司全年防洪工作的安排,防洪组织机构及防洪信息网的建立,防洪培训及考试情况。

(3)防洪及预抢工程的施工质量及完成情况,上年防洪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4)各分(子)公司防洪管理工作及防洪各项预案等。

(5)防洪重点区段的设备状况、安全度汛措施及巡(看)守工作安排情况。

(6)对影响既有线路基稳定、桥涵排洪的技改扩能工程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处理,制定加固与度汛措施。

(7)防洪物资、机具、防护备品的储备情况,通信、雨量观测等设备的准备及完好状态。

2.2 各分(子)公司每年汛前都要进行防洪专项检查,主要内容有:

(1)在设备春检的基础上,加强对可能诱发水害的设备病害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隐患的地段检查,加强对路基水害复旧地段及新投入使用设备的检查,加强对桥梁基础、隧道进出口的仰坡、路堑边坡及其支挡结构、路基隐蔽工程和排水设备等防护设施的检查。加强对站台帽石侵限、临近河床取水井水质变化的观测。原平分公司要对上游河道采煤、采石形成的尾矿库进行检查。

(2)确定汛期危险地点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可行有效的防范措施和抢险预案。对暂时无法整治的病害处所,应采取安装实用可靠的报警装置或派人监视看守等措施;病害看守处所必须有畅通的通信、应急处理及防护设施,遇有险情及时采取措施。

(3)对在铁路保护区内的桥梁上下游河道和铁路沿线禁止范围内挖砂取土、乱采滥弃与铁路地界内乱耕滥种等行为,报请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依法治理。

(4)供电、电务、通信部门对变配电、通信、信号等设备的防雷电措施进行检查;对沿线接触网杆、供电线路、路基上的电缆沟槽及通信、信号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机务、供电、工务联合对“防洪重点地段”进行挂牌标示,对沿线危树进行检查处理。“防洪重点地段”要按程序写入机车LKJ基础数据进行语音提示,汛期加强看守和巡检。

(6)综合、房建部门对站区排水,房屋漏水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线路检测和救援中心要做好救援车及相关设备的保养和调试工作,确保其状态良好。定期组织救援演练工作,切实提高实战能力。

2.3 汛期各级单位检查制度:

(1)各级防洪组织对所辖单位防洪值班、检查工作进行重点抽查。

(2)各分(子)公司要制订巡视检查制度,干部职工全员分段负责、责任到人。

(3)各分(子)公司要严格执行汛期雨中、雨后检查制度。工务部门要对线、桥、涵、隧等病害处所进行检查,严格执行巡(看)守制度。供电部门遇大雨、暴雨时可出动作业车、轨道车进行巡线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