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世界史:牛津英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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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政府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仍然是国王。他的品质仍然比任何其他单一因素更重要,从爱德华一世的统治与他父亲和儿子的统治之间的对比可以明显看出这一点。但国王自然无法独自进行统治。无论他走到哪里,都会有一大群人,朝臣、官员、仆人、商人、请愿者和形形色色的奉承者。

在跟随他的人群中,处于中心位置的是国王的侍从官。在某种程度上,他们提供了精心设计的家政服务,这些人包括厨师、管家、食物橱柜管理员、马夫、帐篷管理员、车夫、驮马夫以及国王床榻的搬运夫。还有那些陪他狩猎的人,猎犬饲养员、号角手和弓箭手。然后是那些管理家务、政治和行政工作的人。他们中的一些人具有相当明确的职能:大法官负责国王的印章和领导文秘署的职员,财务主管和内侍照看国王的钱和贵重物品,警员和警长负责军事组织。但像国王一样,侍从官是无所不能的,任何了不起的侍从官,例如管家,都可能被委以重要的政治和军事任务。

其中一些侍从官是神职人员。在14世纪40年代以前,大法官和财务主管一直都是神职人员。还有许多俗人:内侍、管家、警员、警长(在地方上,是郡长)。英格兰的中世纪国王并不完全依赖或不主要依靠教士的行政技能来管理国家。国王也不依赖一群王室官吏,这些官吏的利益与大的土地所有者(大贵族)的利益相悖。相反,国王的侍从官通常包括一些最强大的贵族。国王家中的侍从也是大庄园的领主和自己家族的掌门人。通过他们的影响力,王室的权威得以渗透到地方。这种非正式的权力体系通常通过任命侍从官到当地任职来加强。鲁弗斯统治时期,“管家”哈莫是肯特郡的郡治安官;国王内府的警员厄斯·达贝多(Ursed' Abetot)后来担任了伍斯特的治安官。在整个12世纪和13世纪,国王的内府骑士继续被雇用为治安官。

政府的主体部分在国王的内府。1279年和1136年都是如此。1279年爱德华一世出台《内府条例》(Household Ordinance);1136年或许留存了最早的有关国王内府的描述,即《内府法令》(Constitutiodomusregis)。此外,没有理由认为《内府法令》所描述的内府与威廉一世的内府,或者克努特的内府有很大的不同。

同样,国王的内府也是军事组织的中心。人们早就认识到,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的军队基本上都是“武装内府”。内府骑兵是一支专业的特遣部队,能够对意外事件迅速做出反应。如果发生重大战争,内府骑兵可以迅速扩军。他们经常负责动员和指挥大型步兵分遣队。内府成员,或叫内府侍从(familiares),起初拿的是年俸,后来按服务的天数拿日薪。过去人们认为,这与诺曼时期的做法相差甚远,当时的军队由领主为响应王室服兵役的号召而按配额招集的骑士组成,这种军队基本上是“封建主”(feudal hosts)。但对1100年前后这一时期非常零碎的证据进行仔细研究后发现,不仅难以找到起作用的“封建主”,而且爱德华机制的所有基本特征在诺曼时期已经存在:聘用费用、日薪、计划扩张的框架、使用内府部队作为关键城堡的驻军和主要野战军(由骑士和骑射兵组成),以及雇用内府骑士担任增援部队的指挥官。而且,没有理由相信克努特内府人员的职责跟上述任务有什么根本不同。

出于实际考虑,和平时期王室内府的人数有上限,仅交通和餐饮问题就足以说明这一点。在某种程度上,提前规划国王的行程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当商人事先知道王室内府将要在哪里落脚,他们可以带着商品提前赶到那里。但是,国王的到来给他所经过的地区带来了近乎难以承受的负担。内府的需求对当地的粮食和价格产生了巨大影响,因此这造成了一种被许多人谩骂的局面。一位名叫埃德默(Eadmer)的坎特伯雷修士这样描述他厌恶的威廉·鲁弗斯国王的内府:“国王的内府人员常常掠夺和摧毁一切,所到之处无不被弄得荒芜凋敝。因此,当得知国王即将到来时,人们纷纷逃到了树林里。”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仍然有同样的出行计划和掠夺行为。为了安抚当地百姓,官方信函除了宣布国王打算在诺丁汉过复活节,还提及国王会跟来的时候一样很快离开。

就这样,出于政治原因(为了让别人感受到他的存在),也是出于经济原因(使他的存在不给地方带来沉重的负担),国王需要不断巡游。安茹帝国疆域辽阔,意味着安茹王朝的国王们必须比他们的前任们付出更多精力,不过约翰的政治失败至少可以缓解他的出游问题。1203年之后,国王的行程越来越局限于英格兰,而在爱德华一世时期,除英格兰之外,还增加了北威尔士。1289年后,没有国王去访问加斯科尼了。与此同时,进出伦敦的道路逐渐变得更加重要。到了1300年,国王的行程不再像约翰在位时那样,总是在王宫与“威塞克斯中部地区”的猎场行宫之间不停奔波。“威塞克斯中部地区”曾是西撒克逊国王们古老的中心地带。

然而,虽然出于政治和经济方面的考虑,王室需要不停地移动,但这个时代的另一个特征却使事情向相反的方向发展——官僚机构似乎在不可阻挡地发展。由于内府规模受到实际情况的限制,而随着国王的秘书和财务官员的数量又变得越来越多,那么将会发生什么情况呢?不可避免的结果是,并非所有人都能继续与他们的国王一起四处巡游。有些人一定会在方便的地方安顿下来。实际上,到1066年时,就已经存在这种情况了。那时温彻斯特已经有一个永久的王室金库,这是存放财政记录和白银的场所,需要一批常设的工作人员来保护和监督它。到1290年,在文秘署和财政部,有更多官员定居下来,既有神职人员也有世俗官员,他们定居在威斯敏斯特,而不是温彻斯特。但这种官僚机构的增长并没有改变生活中的基本政治事实——国王仍在巡视,他仍然带着他的印章、秘书处和财务专家。最重要的政治和行政决定都是由这个移动集团(而不是威斯敏斯特)做出的。1290年的情况跟1066年一样,马背仍然是政府的主要所在地,无论是战争时期还是和平时期。此时仍然没有首都,只有国王的通衢大道。

官僚机构的发展也没有改变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即王国的政治稳定仍然主要取决于国王管理那个规模虽小、但是实力强大的贵族集团的能力。亨利三世和爱德华二世统治时期的一系列事件已经体现了这一点。大贵族们以什么条件从国王那里得到他们的地产呢?跟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格兰一样,他们必须侍奉和援助国王——主要是提供政治服务和战争时期的兵役,在某些情况下,他们可能还需要给国王提供经济援助。此外,一个大贵族的继承人必须支付一项税款,即所谓的“relief”,才能继承财产,而如果他或她年龄不足,那么国王将自己监管这些产业,并随心所欲地处理这笔财产(根据某些惯例)。在这种情况下,国王可以控制他的受监护人的婚姻。如果没有直系继承人,那么在给寡妇(她的再婚也受到国王的控制)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之后,国王可以再次将土地给予任何他喜欢的人。对王国中最富有的人的遗产和婚姻的这种程度的控制,意味着国王的恩赐权是巨大的。他不仅可以任意授人官职,还可以任意处置男女继承人和寡妇。例如,当理查一世将彭布罗克(Pembroke)伯爵的女继承人许配给威廉·马瑟尔(William Marshal)时,他实际上在一夜之间使威廉成为百万富翁。今天西方世界的任何政治领袖都远远比不上中世纪国王手中的恩赐权。因此毫不奇怪,国王的宫廷成为整个政治体系的焦点,成为一个动荡、活跃、紧张和派系斗争激烈的地方,在这里,男人和少数女人钩心斗角,拼命在国王面前争宠。难怪12世纪的文学作品通常把朝臣的生活描述成彻彻底底的地狱,但成百上千的人站在地狱的门口,迫不及待地往里钻。在这种情况下,恩赐权是国王手中最强的一套牌。如何出牌是非常重要的,而不善出牌的国王很快就会陷入困境。

这种恩赐制(patronage)的基本特征在威廉·鲁弗斯统治期间已经存在。这一点在亨利一世1100年颁布的《加冕宪章》(Coronation Charter)的条款里可以清楚地看出。爱德华一世统治期间,《大宪章》把这一制度明确化了,甚至还在某种程度上做了修改。例如,在1215年之后,贵族需缴纳的遗产税被固定为100英镑。尽管如此,国王仍然可以操纵有关继承、监护和婚姻的法律,以满足国王的个人偏好,无论是爱德华一世为自己的家族谋取财富,还是爱德华二世让亲信发财。不太清楚的是该制度是否在1066年就存在了。大多数历史学家可能会说那时候还没有。但是意义深远的是,克努特,可能还有仓促王埃塞尔雷德,已经做出了与1100年章程中的承诺大致相似的许诺。

恩赐是有利可图的。人们愿意花钱来获得国王的恩赐——官职(大法官以下)、土地继承、土地保管、监护权和婚姻,甚至只是为了换取国王虚无缥缈的好感。所有这些都是要付出代价的,且价码可以协商。这是一个国王希望通过不断抬高价格以筹集更多金钱的领域。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可以告诉国王他的土地承租人有多么富裕的文件自然会非常有价值。《末日审判书》就是这样一本记录,它显示整个国家的一半财富掌握在不到200人的手中。国王趁他们遇到政治麻烦时征收高额罚金,或者在向他们提供他们想要的东西时漫天要价,这样一来,国王就找到了向富人敲竹杠的切实可行的方法。当然,关于土地和承租人的信息必须保持更新,在整个12世纪和13世纪,王室找到了更新的方法。例如,保存下来的亨利二世政府制作的文件中的一份,《贵妇、男孩和女孩的花名册》(Roll of Ladies, boys and girls)。因此对于像威尔士杰拉尔德(Gerald)这样怀有敌意的观察者来说,国王似乎是“一个不停徘徊的强盗,总是在刺探、总是在寻找他可以下手偷窃的可乘之机”。杰拉尔德描述的是安茹王朝国王的情况,但丧偶的切斯特伯爵夫人露西很可能同意他的说法,因为她为了保留寡居五年的特权向亨利一世支付了500马克。事实上,王国的大多数有影响力的人都背负着半永久性的债务,这给国王提供了一个强大的政治杠杆,而且国王可以经常使用它。例如,在1295年,爱德华一世利用收债的威胁迫使一群不情愿的权贵前往加斯科尼。

现存最早的王室收入的详细账目是1129至1130年的国库卷档(Pipe Roll),它显示了国王的恩赐是多么有利可图。国库卷档记录了在本财政年度,亨利一世从恩赐协议中收取了大约3600英镑。这大约是他有记载的收入的15%,超过他的税收收入。但是国库卷档的计算方法向我们透露的不仅仅是数字本身。由于在本年和前几年达成的协议,在1129至1130财年应收总金额接近26000英镑,也就是说实际收到的只有应付总金额的14%。例如,威廉·德·庞特·德·拉克(William de Pont de L'Arche)曾提出愿意为一个宫廷内侍的职位缴纳1000马克,而在1129至1130财年,他只缴纳了100马克。这意味着如果国王对威廉的行为感到满意,那么可能会暂停或赦免剩余的分期付款。人们期望财政大臣不会太过苛刻地催他们交钱,于是竞标官职的时候出价很高。但是,如果失了宠,他就必须立即付清全部金额,否则会陷入更大的麻烦。例如,约翰统治时期的布劳斯的威廉(william de braose)就遭遇了这样的命运。换句话说,只收取应付金额的一小部分并不表示政府长期效率低下,而是进一步完善无限灵活的恩赐制度。

专横的国王总是把手伸向臣民的口袋。爱德华一世因“贪婪之王”(Le Roi Coveytous)的绰号而臭名昭著,威廉一世也被指“最爱贪婪”。粗略地说,早在12世纪就有人断言,王室权力可以用金钱多少来衡量。担任过伦敦主教和英格兰财政大臣的理查·菲茨尼尔(Richard FitzNeal)在12世纪70年代写过一部《财政大臣对话录》(The Dialogue of the Exchequer)。用他的话说,“国王的权利随着他们金钱来源的变化而起伏不定”。1129至1130财年的国库卷档(这是当年郡长和其他官员提交给财政部的账目记录)显示,这个时期已经存在一个按《对话录》中描述的方式运作的财政系统了。但财政系统本身肯定在国库卷档出现之前就存在了。总体来看,这一系统起源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在1066年和1086年,一些大型王室庄园仍然以实物形式缴纳租金。到了1129至1130财年,显然货币租金已经普遍取代了实物租金。这跟欧洲的总体发展趋势是一致的。随着郡长越来越多地以现金形式缴纳租金,因此他们需要一种以英镑、先令和便士来计算的易于遵循且快捷的方法。因此,方格桌布[chequered table cloth,财政部(exchequer)这个英文单词就从这里衍生而来]就被当作一个简化的算盘,国王的计算师就像赌台管理员一样,通过把筹码从一个方格移动到另一个方格来计算。关于财政部的最早记载可以追溯到1110年。王国里一群最有权力和最值得信赖的人每年会聚两次,以审计郡长们提交的账目。当国王在诺曼底时,他们会在国王缺席期间,以王权委员会(vice-regal committee)的名义在财政部开会。当克努特在丹麦时,有一个类似的委员会会出于类似的目的举行会议。

但这只是猜测。只有到1129至1130年,我们的判断才能达到某种程度的精确性。然而,即使在这个时期,我们也要谨慎。作为财政部账目记录的国库卷档几乎没有说明那些进出国王金库的款项。自然,我们无从得知这些款项的具体数额,但鉴于金库是国王流动内府的财务机构,这些款项的数额很可能相当大。例如,据估计,到1187年之前,亨利二世已经向他的耶路撒冷银行账户注入了30000马克,尽管在他统治期间的国库卷档里没有关于这笔钱的任何记录。没有12世纪金库的财务记录,就很难估计王室的总收入。因此,亨利二世统治初期的国库卷档所显示的总金额偏低,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新国王对金库财政的偏好。对于安茹王朝的国王来说,这是一种非常自然的偏好,他的所有前任国王都在没有设立财政部的情况下把国家管理得井井有条。毕竟,当涉及铸造货币问题时,安茹王朝的国王们将安茹帝国的做法引入了英格兰和诺曼底。但是,无论遇到多大的困难,对唯一幸存的亨利一世时期的国库卷档的分析无疑能透露很多信息。

在1129至1130财年,国库收入为22865英镑。其中约有12000英镑属于“土地及相关收入”。税收收入不到3000英镑,绝大部分(将近2500英镑)都属于丹麦金,在12世纪这种税通常被称作贡赋。另外7200英镑可以被描述为“封建领主身份和司法权的收入”——包括来自教会职位空缺的约1000英镑;司法罚款2400英镑,以及前面提到的来自国王恩赐协议的3600英镑。因此,超过一半的收入来自土地,大约三分之一来自领主身份和司法权,税收只占13%。如果我们将这个比例与爱德华一世统治初期的王室收入状况进行比较,那么会发现一些显著的差异。粗略来看,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土地收入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一,来自领主身份和司法权的收入很可能不到10%,而税收(包括关税)占一半以上。那时候,来自土地、领主身份和司法权的收入相对不那么重要,而税收收入变得更加重要。即使考虑到1129至1130财年的税收收入可能比平时少得多(因为贡赋是当年征收的唯一税种),这个时期的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还是普遍偏低的。

尽管王室土地在1130年获得了巨大利润,但与《末日审判书》的记载相比,土地已经是一种价值不断下降的资产。根据记载,1086年国王的土地和市镇的总价值接近14000英镑,而到1129至1130财年,这一数字已经下降到不到10700英镑。王室的土地存量的减少速度比补充速度更快,补充的手段主要是通过没收和把无人继承的土地划归给王室(土地充公)。国王还不得不把土地授予有权势的人,这样做是为了奖励和鼓励他们对国王效忠,这一点在统治初期尤其重要,因为这个阶段往往要面对继承争议的问题。这种做法仍在延续,但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损失通过对王室地产的更有效的管理来弥补。管理上的改革始于休伯特·沃尔特,随后又有约翰和亨利三世的大臣们的努力,改革的成功可以通过一个事实来衡量,即爱德华一世仍然能够每年从土地上获得约13000英镑的收入。(然而,考虑到此前150年的通货膨胀,这意味着来自土地的实际收入比1129至1130年的收入低了很多。同样,亨利一世时期的两万英镑可能比爱德华一世时期四万英镑更值钱。)

贡赋、海德(估算贡赋所依据的土地单位),以及征收贡赋的财政机构,都是诺曼国王们从盎格鲁-撒克逊人那里继承了权力的又一例证。虽然每海德土地只收两先令所得的贡赋仅占亨利一世有记载的收入的10%,但这显然也是宝贵的王室资产。到了1129至1130财年,它已经成为一种年度税收,而且税率偶尔可以提高(此外,贡赋豁免可以作为一种政治恩惠,为国王恩赐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但是亨利二世只征收了两次贡赋,分别在1155至1156财年和1161至1162财年。取而代之,他开发了其他税种——向骑士征收的免服兵役税(scutage)以及向市镇和城市征收的佃户税(tallage,根据动产的价值来征收)。在约翰统治时期,每年的免服兵役税和佃户税合起来几乎足以弥补王室贡赋萎缩造成的损失。但是贡赋并没有完全消亡,它以犁头税(carucage)的新名称得以复兴,并在1194年和1220年之间被征收了四次。

然而,到了这个时期,政府已经发现了一种新的、更有成效的税收形式,它不是按土地来征收,而是按一个人的收入和动产。这种税收形式可能基于1166年、1185年和1188年的教会什一税,什一税是出于虔诚的宗教目的而征收的,它给基督教圣地提供财政支持。约翰在1207年肯定对动产征过这项税,可能在1203年也征过。1207年的税收账目被保留至今,其披露的数字令人惊讶。对收入和不动产征收的税(按照1/13税率)达到6万多英镑,远远超过其他税种的收益。(然而在1194年,为了支付理查一世的赎金,这种税的税率被提高到1/4——这是在漫长的税收史上最高的税率。)12世纪90年代中期,引入了第一个国家海关税收制度。这些事态发展表明,在理查和约翰的统治期间,王室收入达到了新高。到1213至1214年,约翰累积了大约20万马克,但很快又花光了。这是战争频发的岁月,包括第三次十字军东征和对安茹帝国的保卫战。约翰在1214年遭受的失败带来了长期的相对和平。直到1294年,英格兰的纳税人才再次被迫为一场重大的欧洲战争买单。

然而,与此同时,13世纪还有另外两个重要的创新——对神职人员征税和建立海关制度。自1199年以来,教会一直向教皇缴纳所得税,最初是用于资助十字军东征,后来被用于各种“美好事业”(由教皇来定义)。1217年,罗马教皇洪诺留三世(Honorius III)命令主教和高级教士帮助未成年的国王亨利三世。从那时起,教会经常被要求资助国王,特别是参加十字军东征的国王。亨利三世在1250年参加了十字军东征,而爱德华一世是在1287年。例如,1291年,爱德华从罗马教皇十字军税的收益中得到了至少10万马克的资助。到了13世纪中叶,英格兰教会已经接受了向国王提供资助这件事。尽管如此,神职人员仍需要召开大会就具体数额讨价还价,并利用这个机会讨论他们认为需要纠正的其他问题。1254年,亨利三世得寸进尺,在没有首先征得教皇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要求教会给他拨款,这并不奇怪。1269年,亨利重复了这一先例。在1294年之前,爱德华一世也三次(1279年或1280年,1283年和1290年)提出同样的要求。

理查一世和约翰王统治时期,征收关税是一项战争措施。1206年,在约翰与腓力·奥古斯都寻求停战期间,关税就取消了。1275年设立的羊毛出口关税十分重要,它成为王室在和平时期收入的永久性补充。关税收益根据羊毛贸易的兴衰而有所波动,但按照1275年达成一致的标准,每袋征收半马克(6先令8便士)。1294年之前,这项关税收入每年在8000英镑到13000英镑之间。这两项新的措施,即英格兰教会缴纳的教皇税和羊毛出口关税,都离不开意大利人在英格兰开设的商行和银行。一方面,无处不在的意大利商人使得13世纪的教廷像一家国际金融公司一样运作;另一方面,信贷融资在政府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1272至1294年,爱德华一世欠卢卡的里恰尔迪(Ricciardi of Lucca)的债务总额接近40万英镑,这笔债务的48%是通过征收贸易关税——意大利人在贸易中越来越活跃——来偿还的。当然,以前的国王们也借过债。13世纪50年代,亨利三世欠里恰尔迪5万多英镑;12世纪50年代,亨利二世曾向佛拉芒商人威廉·凯德(William Cade)借款来资助创建安茹王朝。13世纪后期发生的重要变化是,借贷的规模越来越大,同时信贷与海关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密切。与关税收入的数额相比,传统的征税、免服兵役税、佃户税和封建扈从献金(feudal aids)简直少得不值得征收,于是它们逐渐被废弃了。

经国王的顾问和商人讨论后,1275年的关税制度在议会得到批准。所有这些特定的税收都需要得到有关人士的认可,无论是教皇、商人、神职人员,还是国家。相比之下,土地、领主身份和司法权都是产生收入的权力,利用这些权力获得收入不需要通过有影响力的人开会批准。事实上,所有有影响力的人都享有相似的权力(虽然规模较小),并且他们认为拥有这些权力是理所应当的,只要不滥用权力就行。虽然亨利一世85%的收入来自土地、领主身份和司法权,但这些收入来源在爱德华一世的收入中的比重不到40%。税收在王室收入中的比例越高,就越需要获得政治机制的同意才能征收。这是代议制机构成长的过程,对动产征税促进了议会的发展。

在1214年之后长期没有海外战争的和平年代,王室仍然会偶尔征收动产税。由于发生战争的频率很低,也很少有其他可接受的征税理由,所以只是偶尔在征得同意后征税,当然不可能像亨利三世所希望的那样频繁。但是,在1208年和1293年之间征收的七种税中的最后一种显示了税收的增长潜力——1290年税收的1/15就超过116000英镑。国王是如何获得批准开始征收这项非同寻常的税的?国王的顾问们将不得不提供充分的理由。据推测,他们解释说国王最近在加斯科尼(1286—1289)逗留,开销不菲,以及他未来的十字军东征也会耗资巨大;他们也可能指出,为了表示对基督教的虔诚,国王决定驱逐犹太人,但为此牺牲了一笔丰厚的收入来源——尽管到了1290年,犹太社区因王室财政要求而被压榨殆尽,以至于几乎拿不出什么东西了。但是王室顾问向谁解释这些征税理由呢?他们向那些代表“全国百姓”的人解释。首先,这些人是权贵,即那些总是参加重要政治会议的有影响力的人,无论是盎格鲁-撒克逊人、诺曼人还是安茹人。1290年的大会(现在被称为“议会”),从4月一直开到7月,在最初的10周里,议会完成了大量的工作,包括一些重要的立法。7月中旬,另一群人抵达,他们是来自各个郡的骑士。不到一周后,议会解散了。骑士为什么这么迟才被请来参加议会?因为权贵们不愿意批准税收。“只有在他们有权获得税款的情况下”,他们才同意征税。然而他们还是愿意处理其他各种议会事项的,无论是司法的、政治的还是立法的。换句话说,权贵们在大多数领域仍然充分代表了“全国百姓”——涉及税收议题的时候除外。从12世纪后期开始,国王已经习惯于与各个郡讨价还价,所以当国王想召集一个代表全国人民的会议时,他会要求当地社区选出替他们说话的代表。从13世纪50年代开始,权贵们的会议得到了加强,而代表郡和市镇的骑士、自耕农和市民(即下议院)逐渐被赋予了更为突出的作用。正如1290年议会的议事程序明确指出的那样,正是国王征税的需求才刺激了议会的发展。

这一过程也是社会变革的结果吗?13世纪是否有一个“绅士阶层的崛起”,使得传统的政治制度必须被重新塑造?如果国王希望更多人民理解他的需求,希望收税的效率更高,那么此时的绅士是否在地方占有更重要的地位,以至于国王不得不在王国的重要政治论坛上给他们留出一席之地?这些都是难以回答的问题,因为一些历史学家认为,与事实相反,13世纪是骑士阶层遭受危机的时期。其中有一个普遍的问题,而且这方面的例证越来越多。我们对13世纪绅士的了解远远超过对他们前辈的了解,但西蒙·德蒙特福特(Simon de Montfort)和他的朋友们在1225至1865年期间,是否比1212至1215年间约翰王和叛乱贵族更加殷勤地取悦绅士阶层?《大宪章》中包含的条款吸引了比贵族更广泛的社会群体,但亨利一世的《加冕宪章》也是如此。当忏悔者爱德华于1051年决定停征丹麦金的时候,他是为了讨好谁呢?无论是在12世纪还是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社会构成都不仅仅是贵族和农民两个阶层。在13世纪晚期,那些被选为各郡骑士的人正是那批一直参加重大政治会议的人。没错,他们当时已经出现在权贵的随从中,但有头脑的权贵正是在他们的随从中发现了最好的顾问,并且很可能已经听从过这些人的建议。13世纪末的骑士们并不是第一次参加此类会议,他们只是以另一种身份参加了以前的会议。或许政治变革的证据——13世纪的代议机构越复杂意味着税收在王室收入中的份额越大——仍然必须放在潜在的社会连续性的框架内进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