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心:公私理欲之间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音导,下同。道,犹引导,谓先之也。政,谓法制禁令也。齐,所以一之也。道之而不从者,有刑以一之也。免而无耻,谓苟免刑罚,而无所羞愧,盖虽不敢为恶,而为恶之心未尝忘也。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礼,谓制度品节也。格,至也。言躬行以率之,则民固有所观感而兴起矣,而其浅深厚薄之不一者,又有礼以一之,则民耻于不善,而又有以至于善也。一说,格,正也。书曰:“格其非心。”愚谓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为终始,虽不可以偏废,然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当深探其本也。[1]
朱子发挥孔子的思想提出,以政令刑罚治民,人虽然不敢为恶,但为恶的心并没有改变。有耻且格的格字,朱子训为“至”,即至于、达到的意思。朱子特别强调,治理国家以德礼为本,德与礼二者不可偏废,应互相配合;而德与礼之间,德为礼之本。这比在礼乐文化中生长起来的古典儒家对礼的高度重视,更强调德治的立场。朱子也指出,格有另一意义,即纠正,他举出尚书中“格其非心”的说法,一方面作为“格者正也”的例子,一方面也提示出在他看来,心有正有不正。
子曰:“里仁为美。择不处仁,焉得知?”处,上声。焉,于虔反。知,去声。里有仁厚之俗为美。择里而不居于是焉,则失其是非之本心,而不得为知矣。[2]
心有正有不正,不正的心失其是非之本心。这就是说,人的本心都是正的,但若失其本心,则心就成为不正的心了。失其是非之本心,这个说法是来自孟子。
子曰:“不仁者不可以久处约,不可以长处乐。仁者安仁,知者利仁。”乐,音洛。知,去声。约,穷困也。利,犹贪也,盖深知笃好而必欲得之也。不仁之人,失其本心,久约必滥,久乐必淫。惟仁者则安其仁而无适不然,知者则利于仁而不易所守,盖虽深浅之不同,然皆非外物所能夺矣。[3]
朱子并没有排斥孟子的本心思想,相反他在《论语集注》中不止一次引用孟子失其本心之说,在这里他指出,不仁的人,就是失其本心的人,这也就是说,不失其本心,就成为仁者仁人了。这也就是说,仁是有其内在的基础的。
子曰:“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好、恶,皆去声。唯之为言独也。盖无私心,然后好恶当于理,程子所谓“得其公正”是也。游氏曰:“好善而恶恶,天下之同情,然人每失其正者,心有所系而不能自克也。惟仁者无私心,所以能好恶也。”[4]
理学心法的要旨是辨别公私理欲。仁者的心,其特点是公而无私,无私心即无私欲,一个人若无私欲,其好恶之心、好恶之情,就能合于理义,合于理义就是“公”“正”。
子曰:“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怀,思念也。怀德,谓存其固有之善。怀土,谓溺其所处之安。怀刑,谓畏法。怀惠,谓贪利。君子小人趣向不同,公私之间而已。[5]
君子与小人的分别在于心,君子之心常公,小人之心常私;君子之心关注道德进步,小人之心关注利益所得。君子心中念念不忘的,与小人念念不忘的,是全然不同的。这种不同,最根本的是公与私的不同。
子曰:“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周,普遍也。比,偏党也。皆与人亲厚之意,但周公而比私耳。君子小人所为不同,如阴阳昼夜,每每相反。然究其所以分,则在公私之际,毫厘之差耳。故圣人于周比、和同、骄泰之属,常对举而互言之,欲学者察乎两间,而审其取舍之几也。[6]
所以,君子小人之分,即在公私之间。公与私在原则上泾渭分明,两相对立,但公私之际,在有些地方,在最初的时候,往往只是毫厘之差。君子要在这些似是而非的地方加以审查、对比,以明白取舍。
曰:“求仁而得仁,又何怨。”出,曰:“夫子不为也。”伯夷、叔齐,孤竹君之二子。其父将死,遗命立叔齐。父卒,叔齐逊伯夷。伯夷曰:“父命也”,遂逃去。叔齐亦不立而逃之,国人立其中子。其后武王伐纣,夷、齐扣马而谏。武王灭商,夷、齐耻食周粟,去隐于首阳山,遂饿而死。怨,犹悔也。君子居是邦,不非其大夫,况其君乎?故子贡不斥卫君,而以夷、齐为问。夫子告之如此,则其不为卫君可知矣。盖伯夷以父命为尊,叔齐以天伦为重。其逊国也,皆求所以合乎天理之正,而即乎人心之安。既而各得其志焉,则视弃其国犹敝蹝尔,何怨之有?若卫辄之据国拒父而惟恐失之,其不可同年而语明矣。程子曰:“伯夷、叔齐逊国而逃,谏伐而饿,终无怨悔,夫子以为贤,故知其不与辄也。”[7]
趣向即是志,即是心之所怀。君子的志是求仁得仁,即追求仁,践履仁,行仁而后心安。故君子做事,一皆以人伦当然为重,凡事求合乎天理,求良心之安。所以,这里的人心之安的人心,当然不是情欲之心,而是义理之心,良心。
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喻,犹晓也。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程子曰:“君子之于义,犹小人之于利也。唯其深喻,是以笃好。”杨氏曰:“君子有舍生而取义者,以利言之,则人之所欲无甚于生,所恶无甚于死,孰肯舍生而取义哉?其所喻者义而已,不知利之为利故也,小人反是。”[8]
孔子时代,用义利之辨表达他对人格的判断。理学的时代,则明确以“理”解释“义”,把“利”解释为“欲”,从而在理学的话语里从义利之辨引出理欲之辨。朱子认为“义”就是天理所规定的当然之则,利是人情欲望所追求的,而一切道德行为都是出于对人情欲望的超越,因此道德的本质就在于对人情欲望的超越。君子之心与小人之心的不同,也正在以天理当然为终极追求,还是以人情欲望为终极追求。
[1] 《四书集注》,为政第二,第54页。
[2] 《四书集注》,里仁第四,第69页。
[3] 《四书集注》,里仁第四,第69页。
[4] 同上。
[5] 《四书集注》,里仁第四,第71页。
[6] 《四书集注》,为政第二,第57页。
[7] 《四书集注》,述而第七,第96页。
[8] 《四书集注》,里仁第四,第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