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新探:一个学科框架与知识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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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普适性与特殊性

一、总体原则与普遍要求

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去解析和理解法律现象和法律事实,是一种不同于传统分析法学的研究路径,采取的是以实证为主的描述和阐析的研究路径。该路径较之法学更加具有客观性,不是看事实结果如何,而是解释这种事实是如何形成的。所以,在引入社会学维度的法现象分析时,法社会学的研究并不是平铺直叙,只停留在现象,而是重在描述与解释现象背后的深切的问题本质及事实的演变过程。因此,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与法学既存在着某种紧张又存在互补性,它将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过程、法律行动及其他法律过程和法律现象的研究嵌入具体场景下的社会母体之中,在深入细致、客观透彻的描述中保持对研究对象的价值中立。法社会学不是一门简单的交叉学科,而是有着独特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新兴学科。这种由研究对象决定的研究方法具有它所独有的特殊性。

本书研究方法的总体原则是引入一套科学的方法包括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去阐析、描述法律事实,拓宽法社会学的研究范围。法社会学部门方法论的影响,一方面可以在更大的层面上扩大关注的法律现象样本,得出更有代表性的解释,另一方面可以从实践层面关注法律现象的发展过程,更加深入地解释法律事实。通过博大的社会学“元理论”的支撑,结合对社会微观层面法律现象、法律过程的剖析,提炼、总结出各种经验模型,最终加以理论上的反思、检验,形成一套既能反映宏观的社会结构与法治全景,又能对具体的法律现象研究提供指导的“中矩理论”或独特的法社会学研究范式。

在此,有必要重申一个貌似与法社会学无关的方法论问题。这是一个关乎法社会学的知识体系究竟怎样铺陈才是合乎科学的关键问题,也是关乎法社会学能否作为一个独立学科存在并自足地发展的问题。迄今为止,社会学理论的显著特质之一是它的说明性或阐释性,如《牛津词典简编》中所言:由一些观念或陈述组成的一套图式或体系,作为对一组事实或现象给出的一种说明或说法;被认为属于一般法则、原理或者被认识到或被观察到的某事物原因的一个陈述。[1]这就意味着这种说明性有着它自身的特殊要求,即使是形式类型的社会学理论也是如此。这种要求包括理论命题的生命力是内在于社会实在,是从社会实在中生长出来的,该命题对于社会实在而言只能是真命题。同时,还要求理论命题与使用的概念不仅能够有效说明有关社会现象的形式与内在、存在状态与演变过程,还要求这种理论与概念具有新知识,具有“科学的精神特质”,具有知识的技术性、客观性或阐释性特征,而且这些因素之间的联系是在知识范式与知识统中有机联系的。更重要的是,这种新知识不仅被要求能在“帮助我们认识早期著作中的预想和暗示具有溯及效应”[2],还被要求对将来知识的发展具有预示或暗示作用。否则,这种理论与知识就无法形成对一组事实或现象给出有效说明的一套图式或体系。

在社会学原野中披荆斩棘的学者们,相信能不同程度地体味出社会学自有它与众不同的质的东西。如果说早期社会学家如斯宾塞、齐美尔、韦伯、涂尔干等人所作的探索犹如抽象画令人着迷又晦涩难懂,那么,近代各种社会学理论如功能主义、进化论、冲突论等理论的诞生就犹如现实主义画派的作品,让人清晰地辨识到这种质的东西。之所以写下这些文字,确实是执著于某种该执著的东西,这种执著的东西不仅仅是人类累积下来的已分门别类建构起来的领域或学科,而是某种凭认知方能进入视域的“实在”,比如社会学家眼中的“社会”,更高级的如黑格尔的“绝对理念”、康德的“纯粹理性”。它们就是后文将要提到的以“包含真理的物理形态存在的事物”。尽管文本中的语境是构建起来的实在,但它必须能在文本的时空中穿梭,能在同一象征上承载新知识的使命。社会学的理论担负着能够将社会现象与其本质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它自身的等级序列、认知模式和语境文脉中得以阐释的任务。它能将现象与本质从各自大量模糊不清的经验与体验中凭借认知在同一象征意义上表达出来,并在现象与本质的重构和解构中让人们认知到不同等级视域、不同种属中的重要性,然后运用社会学理论的说明性或阐释性特征加以表达。因此,社会学理论研究的方法论特征表露无遗。

社会学理论属于认知领域,而认知领域的理论有它的特殊性,并不是逻辑上能行走的文字都可以称之为理论,也不是套上社会既存的现象就是事实阐释。犹如所有的幻象都有它的真实域,即使真实被象征性一再污染和肆虐转变成他者。理论的真实域就在于它开启了人们的认知和再认知的曙光,让思考同一实体的学人意识自觉在同一性上抽象。法社会学理论作为社会学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需要满足上述条件。而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与方法论更是直接受到社会学研究方法论与方法的影响,社会学研究的这种说明性或阐释性特征,同样适用于法社会学的研究。

二、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的特殊性

法社会学既然是一门有着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的新兴学科,那么,它势必要有着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当然,这种独特性一定与其研究对象紧密相关或者说是受制于这种研究对象的性质。作为法社会学研究对象的法律现象与法律事实,它须是置于社会母体中,因为法律只是社会子系统之一,是社会现象之一种,所以,对任何法律事实都不能孤立地去研究,而要将其与社会联系起来,要在社会与法律现象的关系中去研究,这就决定了法社会学的研究是一种关系研究,一种动态研究,一种过程研究。它描述的是现象背后的现象,事实之中的事实。另外,因为这种研究对象是人类构建的社会事实,不是自然之物,因此,这种物的性质会派生出诸多的复杂性与变体。如一个人死亡是一种自然现象,没有了呼吸,心脏停止了跳动。但一旦将之视为一种法律现象,就涉及是自然死亡还是意外死亡;自然死亡是寿终正寝还是病死,意外死亡是事故还是谋杀或伤害致死等。而这种法律现象一旦成为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那么,它就因为与社会的联系变得更加复杂。比如说病死,是哪种病?由哪些社会因素导致这类病的增加?需要如何从法律上加以预防或控制?而所有对这一连串现象的解释或描述须归入科学的范畴。因此,这种研究方法只能是解释性的或理解型的,这也是近十几年来,国际社会中上述部门方法论在法社会学研究中大行其道的重要原因。目前国际社会的研究大多采用定性的研究方法,定量的研究方法只有在限定条件下用于某些小范围的静态现象或单一事实的研究中。

为此,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的特殊性就在于要让所有的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变得可视,它能像显微镜一样放大这些现象,增加事实的能见度,尽可能地让事实变得透明。这种方法被要求能达到与显微镜一类客观工具同样的效果,而不同于以逻辑推理为主的分析工具。但是,方法毕竟不同于显微镜,法律事实虽然属于物理世界,毕竟不是自然之物,要增加这种事实的能见度,要具有显微镜一样的功能,就需要让这种方法具有物的性质即客观性。但它与自然之物毕竟不同类,自然之物具有“经验知识的基础”性质[3],而后类物即法律事实则加入了思维过程,所以,二者的关系含有部分决定与被决定的性质,至少类似于波普尔所称的第一世界的物与第二世界的物的区别。也就是说,前类物以包含真理的物理形态存在着,是后类物存在的依据;而后类物则指以一种客观的认知方式去接近、反映前类物,即以一种科学认知的范式去介入,故后类物是以一种客观的媒介形态存在着。所谓科学的认知范式,则是在库恩所指的含义上使用,即将范式当做一种封闭的意义框架体系来运用,但事实上这种范式正如吉登斯所批评那样:“我们必须认为,作为一个出发点,所有的范式都被其他范式所中介。不仅在科学范围内范式连续发展的层面上是如此,而且,行动者在一个范式范围内学会‘寻找他或她的方法’层面上也是如此。”[4]“意义框架的中介是一个解释学的问题——解释学的分析要求考虑起中介作用的意义框架的真实性:这是理解其他生活方式的必要方法,也就是形成对其他生活方式的描述的必要方法,这种描述对那些还未直接参与其中的人来说,是潜在地可利用的。但是,意义层面上的真实性必须与有关世界的命题的正确性相区分,这种命题在一种独特的意义框架中被当做信仰来表达。”[5]吉登斯在此要告诉我们的是二重含义:一是意义框架的真实性与命题的正确性不同,这种命题是在“如果‘S’是真,而且仅当‘S’是真”的元语言形式上存在[6];二是解释学涉及的“是一个预先解释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由能动的主体发展的意义实际上参与了这个世界的构成或生成”[7]。在具体语境下的理解方式所获得的意义,实际上隐含着另一主体在其他语境下所做出的描述而获取的意义,因为主体所面对的语境是一个经过其他主体预先解释的生成的世界。所以,社会科学中的解释学是立足于主体与主体的关系,而不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正是通过这种主体间性,交往意图的传递才得以实现。”[8]也就是说,只有立足于这种主体间性,人类的世界才可以利用意义框架得以解释和理解。由于作为法社会学研究对象的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本体上就具有主体的生成性或建构性特征,因此使得这种解释与理解内部存在如此多的模糊与微妙之处,也使得种种解释方法与理解方法得以诞生与发展。

基于法社会学这种研究方法的特殊性和研究对象的特殊性,若要达到增加法律事实或法律现象的能见度,尽量使其变得透明的目标,就需要这种研究方法满足上述的种种条件。同时,这种方法既然是借鉴和运用了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所以,它也同样具有社会学方法的归因性特征,也离不开这些假设、阐析与论证说明。当然,这些论证说明一方面要受到前类物的限制,另一方面还要受到相关的不同意义框架和元理论结构的限制。这意味着研究者既要沉浸到意义生成的语境中,将语境相关的所有共有知识和资源作为其意义生成的前解释模式,又不能脱离这种语境所对应的正确命题的语言形式。因此,法社会学这种描述、解释方法自然具有了科学范畴的性质。

三、探索一种新颖的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努力

在上述的认知前提下,本书在对法社会学相关知识的探索和描述过程中,一直试图用一种全新的方法去研究,既能够很好地揭示和描述这些知识,又与一直以来法社会学家努力想让这门学科成为科学的目的相吻合。这就意味着这种方法不仅能向法社会学学科内涵的质的规定性靠近,还能向这种质的规定性辐射出来的外延进发。因此,在承继和融合原有的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基础上,根据研究对象的独特性,本书初探一套类似于电波解码脚本或规则的符码体系,它将用一套科学、客观有效的知识符码体系,去破译和解码社会中既存的法律现象与法律事实,然后将这些破译和解码过程及结果描述出来,使之客观、立体地呈现在公众面前。这套符码体系在本书中虽然未能以脚本的形式呈现,但已切实地运用在全书的知识体系的铺展中,蕴含在全书的描述中。本书算是自觉地探索和有意识地寻找这套符码体系的努力与尝试。

因此,在法社会学相关问题的研究中,我们可以将在社会学研究中所用的种种实证方法统合起来,主要有:社会调查方法,即通过对客观事物的感性认识活动直接收集资料的方法[9];实验法,即一种经过精心的设计,并在高度控制的条件下,通过操纵某些因素,来研究变量之间因果关系的方法[10];统计分析方法,即运用统计学的原理与技术汇集、整理、计算、分析各种数量资料的社会学研究方法[11];定性研究方法,即“侧重和依赖于对事物的含义、特征、隐喻、象征的描述和理解”[12],它是在自然条件和状态下进行的一种描述性分析,最后归纳出相应的结果与意义,旨在深入地理解和解释社会现象。根据研究对象或研究主题的不同,选择上述常用的研究方法中最能对研究主题做出说明和理解的方法,定性与定量的区隔在研究主题中被糅合了。定性与定量不再如传统方法那样边界森严,而是如布莱克在案件社会学、弗里德曼在法律影响研究中那样,在定性与定量并轨的指标化操作体系基础上进行描述分析,而整个研究的描述分析都属于这套符码体系的一部分,用一套集各种不同层次、不同模式的方法论与方法的解码体系去破译与解码法律事实才是这种新颖方法的目的所在。正如库恩所言:“人们之所以要利用理论,并不是因为从中得出的预测本身有什么价值,而是因为可以直接对付实验。利用的目的在于展现这一范式的新应用,或者提高一种既有应用的精确性。”[13]

当然,这套符码体系必须满足前述的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总体原则与普遍性要求及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的特殊性要求。或许这种符码体系的脚本没有人能最终找到,但这种寻找过程就是这套隐藏的符码体系的价值所在。假如有关法律事实的真义、知识或真理是一朵开在雾中央的昙花,那么,只要能接近雾的内圈清晰见到花的轮廓甚至只有隐约但真实地见到花的轮廓的路径或方法,然后将之归纳与表达出来就是有价值的,或者虽然还不能清晰、系统地归纳,但已能重复地使用将你送到目的地也是一大进步。或许它如音符与节拍去传递音乐、笔墨与色彩去表达绘画,有一套可清晰描述和不断重复的符号与规则,但尚处在前范式阶段,只能依靠专业人士大量去使用和调整,进而才能清晰地归纳与表达。因此,要做的就是去实践,去有意识地大量探索,循着能记录轨迹的路径与规则去向揭示法律事实的目的地靠近。这种实践的意义就在于“不单单产生新的知识,还产生一种由于消除了他们据以工作的初始范式所残留的模糊不清而取得的更加精确的范式”[14]

[1] 参见《牛津英语大词典》(简编本)(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理论”词条。

[2] 参见〔美〕罗伯特·K.默顿:《社会研究与社会政策》,林聚任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316页。

[3] 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一种对解释社会学的建设性批判》,田佑中、刘江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41页。

[4] 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一种对解释社会学的建设性批判》,田佑中、刘江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56页。

[5] 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一种对解释社会学的建设性批判》,田佑中、刘江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57—258页。

[6] 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一种对解释社会学的建设性批判》,田佑中、刘江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58页。

[7] 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一种对解释社会学的建设性批判》,田佑中、刘江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58页。

[8] 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一种对解释社会学的建设性批判》,田佑中、刘江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66页。

[9] 所谓社会调查方法在各个国家所指有差异,在中国具体包括:访谈法、问卷法、观察法、量表与测验法、文献法。有的国家则将文献法摒除在外。在西方通常是指随着抽样方法和问卷方法的发展而形成的一套结构化的资料收集方法。参见袁方主编:《社会研究方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10] 参见风笑天:《社会学研究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8页。

[11] 参见风笑天:《社会学研究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8页。

[12] 参见风笑天:《社会学研究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13] 参见〔美〕W.詹姆斯、托马斯·库恩:《实用主义科学革命的结构》,刘将译,京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188页。

[14] 参见〔美〕W.詹姆斯、托马斯·库恩:《实用主义科学革命的结构》,刘将译,京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1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