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新探:一个学科框架与知识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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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当代法社会学研究的部门方法论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社会学真正成为一门专业研究领域的独立学科。对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部门方法论也因此被纳入法社会学领域的重要内容。纵览西方法社会学研究的近百年历史,主要的研究范式有功能主义、结构主义与解构主义、行为主义、现象学和系统论、冲突论与进化论、符号论、社会性角色理论、交换理论、文化和日常生活的解释学、博弈论、复杂系统等。伴随法社会学研究的深入与发展,这些研究范式得到广泛的运用,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它们逐渐成为西方法社会研究的部门方法论。但它们通常具有哪些特征?有哪些代表性成果?又如何运用在法社会学的研究方面?尚没有人做过系统的梳理与研究,下面逐一做简单介绍。

(一)功能主义:以庞德及其门生斯通等人为代表

从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和《法律的任务》两文即可看出,庞德强调的是法的控制功能。帕森斯作为功能主义的集大成者,他是将法律作为社会结构体系之中的其中之一模式加以探讨的。他对法社会学的重要贡献是“能够在社会体系中各功能要素间的关系所构成的图画中清楚地确定法律的位置”。[1]他认为所有的社会制度均有相同的“系统要素”或“功能要素”,而且必须得到满足,才能够维持生存,这就是著名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因此,功能主义方法论认为,法是一个从属的社会现象,它不只是构成的社会标准,而且其本身就是从社会环境中派生出来的。法的每个要素都对法律体系的稳定和变化发生作用。默顿对功能理论的贡献是区分了法的功能类型,法有显性功能,也有潜在功能,有孤立的功能还有系统的功能,应区别不同功能类别来研究法。在庞德之后,斯通继承了庞德的衣钵,发展了社会控制理论。除此之外,斯通还做出了两个方面的发展,一是完善了庞德的综合法学思想,另一方面是他的“正义飞地”的提出,完善了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使其更有法社会学的味道。此外,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卢埃林、英国新分析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拉兹、丹麦法学家乔根森等都从不同的视角对功能主义方法论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二)结构主义:着眼于差异和对立的统一以及关系性、可变性思考

这种方法论认为,所有的事物可以分为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它们既有质的区别,又发生联系。例如,一左一右、一对一错,黑夜对白昼、左手对右手等。法国学者的研究很多,如俄狄浦斯弑其父、神话树,著名的煮调三角即“生食”“熟食”“腐烂”。这种研究方法是在差异和对立中寻找关系,用比较的思维来研究具有可比性的东西,在两个对立的东西发生碰撞的边缘地带会产生关系,后面支撑它的就是结构。差异或对立的两个方面是结构的表现形式,是结构的可视图式,它们统一于后面的结构,从而发生关系,它们的变化显示着结构的多元化;而结构是制约着人们行动的形式与方向的客观存在或客观关系。结构主义的方法在早期的法社会学研究中大量存在。孟德斯鸠、韦伯、涂尔干、帕森斯与默顿等人都采用这种方法。

(三)解构主义:着眼于偶然性的非随机化以及通过自组织的秩序生成,或称复杂系统

与结构主义相对应,强调非理性因素,关注偶发性元素的自生成秩序,并从这种偶然性元素的自生成秩序中去解剖结构。观察这种偶发性元素是如何破坏原有结构,又如何达到一种新的自然平衡或和谐,型构一种新的结构,从而去解构它。这种方法强调与重视事实或现象的某种非持续性与断裂,福柯、梅洛—庞蒂、哈贝马斯等人的研究思路与方法都属于这种范式,这种范式本质上是批判主义的。

(四)行为主义:从政治学中移植过来,被布莱克发展运用

该理论认为,法存在于可以观察到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观察中。它将法律理解为法律主体的行为,如立法、司法、诉讼、政府的社会控制等。把法律体系理解为法律行为体系或法律行为的组合。因此,这种方法论将法社会学的任务视为研究法律行为。然而,这是一种极端的实证主义,它把法社会学的研究仅限于观察、测定、分析实际的法律行为,拒绝解释为什么如此行为。它主张的科学精神包括:(1)科学的功能在于了解并解释世界而不改造世界;(2)只描述现象,不问本质;(3)只整理经验,无法进入非经验的认识领域;(4)经验世界无涉价值。与这种科学精神主张相联系,行为主义者建立起与价值无涉的“纯粹法社会学”。这种方法论由于它先天具有的缺陷而遭到了各方的猛烈抨击,但它的方法论意义还是不容否认的代表人物是布莱克。

(五)现象学:强调个人对法律的主观体验和感觉

现象学认为社会科学的研究与自然科学有很大的不同,它研究的是由意义构成的社会现象,而意义是行动者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建立和重构的。人是根据意义来观察、解释和体现世界的。把这种现象学引入法社会学研究,就是考虑社会秩序怎样是可能的,是什么决定和构成了各种情境中的共同感;理解构成这些情境之要素的“当然规则”,由此把社会秩序的一般问题与个人的动机和见解相连。所以,这种方法论强调“活法”与“行动中的法”的重要性,认为宪法、法律等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则不是法律制度的核心。法主要存在于人们的态度、感觉的照应和交换之中,存在于社会互动之中,而不仅仅是纸上的规则。它主要用于各种具体情景下法律主体互动过程中意义建构的探寻,它强调“行动中的法”的重要性,而纸上的法会在行动过程中产生异变,现象学可以帮助揭示这种异变,从而为公正司法提供科学依据。现象学还强调法律人类学在理解法律现象方面的重要性,即法不应被看做是一种主观现象或客观现象,也不应被视为初级社会所独有的“流动因素”或发达社会的正式结构,法与人类存在的最基本结构——人类之需要密切相关。

法社会学还特别强调身体论意义上的现象学,着眼于在身心交错中的行动结构。[2]它来源于胡塞尔现象学和舒茨的“袖里乾坤”的概念。前者旨在解决哲学上客观与主观的对立问题,调和两者关系,强调主观对客观的体验,客观世界来自个体自我的领会,是主观体验;后者舒茨提出的“袖里乾坤”的概念,是指人在具体的互动情境下的行动,后面是整个社会化过程累积起来的经验、知识与价值观,整合后变成默认的知识和规则等一系列可调用的东西,这是主观对客观世界的体验结果,是个人经历的客观事件与过程所形成的共同的结果。所谓身体,就是指主体,包括主我和客我;身心在具体场景下,产生互动,有临时场景下的互动,也有结构性支撑下的互动,主体与客观世界这两者“身心交错”。这可以用于法庭上法官行为的研究,直接观察哪些是袖里乾坤导致的结构性行为,哪些是具体场景下的即时性行为。伴随着法社会学研究的深入,现象学越来越广泛地得到运用,它成为了一种正在不断得到挖掘的研究范式。

(六)系统论:着眼于偶然性的非随机化以及通过自组织的秩序生成

这是20世纪70年代初才被应用于法律分析的一种方法论,主要以观察和预测现象的方式,即以宏观和动态的方式观察与描述法,对法律的“投入”与“产出”进行评价,预测法的社会效果的一种方式。它借助于控制论与信息论中的一系列概念如系统、分系统、适应系统、开式系统、闭式系统、最优控制、输入、输出、评价、决策、反馈、前馈等范畴和理论说明法——社会分系统的运行与功能。卢曼将这种理论引入法社会学的研究,为法律与复杂社会的关系研究开辟出一个新的天地,提供了一般意义上的纲领、基本框架与研究范式,也为法律系统在复杂社会中的适应与功能研究提供了一个典范。它为法律自治或自律的提出提供了一种很有力的理论假设和佐证,并被用于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经验研究,其中所呈现出的一些细节描述与建议,被许多比较法学者和法社会学者所赞成和热衷仿效。这种理论在托依布纳那里得到了发展,并对卢曼理论在解释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的运用中提供了更具体的演绎,他的尝试也为系统理论在法社会学领域的运用研究做出了一种示范。但它仍然不能为法社会学领域的经验研究提供一套可操作的指标体系或为指标化操作提供一套基本原则或方法,更无法解决卢曼系统理论中存在的缺陷。这种理论仍有待于进一步的开发运用。

(七)冲突论:与功能主义相对应的一种方法论

功能主义是以社会的均衡稳定和价值观的一致为前提,而冲突论则持否定态度,认为稳定和一致是不切实际的假设,而冲突才是必然的社会现象。法律则是解决和预防争端的手段,它具有明确表达正义观的要求,抑制那些行为与这种要求不符的人的作用。法社会学的目标就是测定法律(概念、制度与程序)在防止、减少、解决冲突中如何发挥作用,法律机构如何出现或创制,它们与非法律机构的关系如何及如何使它们更有效等。这种方法也常被用于研究各种争端的解决、各集团或群体间的冲突等。

(八)进化论:着重阐述发生在法律中的变迁,找到法律发展中起作用的进化力量,描述法律变化的模式

该理论认为,法律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体系,而是一个共同体的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法社会学的任务就在于找到并分析影响法律进化的社会诸因素和文化诸因素,以发现法律中潜在的历史动因,进而为法律制度的改革和法律观念的更新提供依据。

(九)符号论:着眼于象征性互动及各种符号的意义

符号论强调符号在司法中的意义,即行动举止的符号、文字符号、仪式符号、物的符号等。符号表达的象征类型有两种:(1)由文字或物质符号来表达的象征;(2)由行动或仪式来表达的象征。法庭使用的各种语言文字就是符号论的体现。[3]符号论应用于法社会领域的研究起步较晚,新近的发展下文将详尽阐述。

(十)社会性角色理论:着眼于角色与社会的外部研究及角色结构与角色期待的内部研究

角色设置,角色与地位的关系,角色间分工和互惠性,这些都是对角色的外部研究,而角色丛、角色结构、角色权利与义务、角色演变等都是对角色的内部研究,重点是对法官、警察、律师、检察官、行政官等各种执法角色间的分工、地位及相互关系等研究。这方面研究的典范是柯特威尔。

(十一)交换理论:着眼于人类小集团研究以及群体互动研究

该理论强调交换的报酬,参见布劳的《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4]及霍曼斯理论的六大命题。通常用于研究特定经济发展阶段,小团体、群体之间遵循的交换原则。国企高管贪污案具有代表性,还有很多类似的问题,都是交换不成功的表现,国企领导为国家创造很大利润,但自身获得奖励不多,产生不平衡,交换不成功是贪污的很大的原因。

(十二)文化和日常生活的解释学:着眼于历史、认同感以及语境文脉

该理论应用加芬克尔常人方法论,强调用日常生活的解释学去研究一些法律现象,并认为意义是在具体场景下产生的,运用小小的权利技术,结合戈夫曼的“表演”来研究。这些范式也将在下文详细阐述。

不过,特别要注意国际社会常用的一种文化分析方法的运用,这种方法与日常生活的解释学重叠交叉,许多模糊区域不易划分。经典研究有《法律的公共空间——日常生活中的故事》与《看不见的法律》[5]

(十三)博弈论:着眼于预期的相互调整以及选择的优化策略

该理论着眼于预期的相互调整,重点是选择的优化策略,典型的就是“囚徒困境”。在企业运用得较多,主要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特别有效。

以上这些研究范式与奉行经验主义和现实主义及“有用即真理”的实用主义哲学方法论不同,是一种融合理论与操作为一体的研究范式,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开始广泛地运用于法社会学领域的研究,所以,也可称之为法社会学的部门方法论。在进行法社会学研究时,上述部门方法论既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几种交叉使用,视研究对象的复杂性而定,不拘一格。我们将之归为传统的研究范式。其中,结构主义、现象学、符号论、系统论、文化和日常生活的解释学等理论,因20世纪末以来在国际社会的法社会学研究中得到不断发展与挖掘,所以,本书最后一章还会更详尽地予以介绍。

[1] 参见〔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92页。

[2] 参见〔法〕里斯·梅洛·庞蒂:《行为的结构》,杨大春、张尧均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74页。

[3] 参见〔美〕A.N.怀特海:《宗教的形成:符号的意义及效果》,周邦宪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3—102页;〔法〕莫里斯·梅洛—庞蒂:《符号》,蒋志辉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4] 参见〔美〕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孙非、张黎勤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

[5] 参见〔美〕帕特里夏·尤伊克、苏珊·S.西尔贝:《法律的公共空间——日常生活中的故事》,陆益龙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美〕迈克尔·瑞斯曼:《看不见的法律》,高忠义、杨婉苓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