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共产品理论的形成与成熟
与哲学、法学学者们的论述、研究并行且不乏交叉的,是经济学家们的探索,这种探索导致了公共产品理论的诞生和发展。
一、古典经济学家的探索
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在其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或译《国富论》, 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中将政府的职能总结为三点:“第一,保护社会,使其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第二,尽可能保护社会上各个人,使其不受社会上其他人的侵害或压迫,这就是说,要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第三,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其建设与维持绝不是为了任何个人或任何少数人的利益),这种事业与设施,在由大社会经营时,其利润常常补偿所费而有余,但若由个人或少数人经营,就决不能补偿所费。”
亚当·斯密显然认识到,某些公共工程对社会有很大利益,但这类事业由于利润难以保证,因而不能由市场而只能由政府主办。从他论述中,可以看出相对于市场的私人部门,其建构出了一个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政府部门。但他也没有对公共产品问题做更深入的分析。
此后的另一位英国经济学家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在其著作《政治经济学原理》(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中指出:“在我们这个时代,无论是政治科学中还是在实际政治中,争论最多的一个问题都是政府职能和作用的适当边界在哪里。在其他时代,人们争论的问题是,政府应该如何组成,政府应根据什么原则和规则行使权力。现在的问题则是,政府的权力应伸展到哪些人类事务领域。”他初步总结了政府干预的若干领域,并认为政府有义务资助初等教育,从事公共救济之类个人较少从事的行为。除此之外,密尔认为,还有其他一些公益服务没有人愿意提供,或提供了也难以获得相应的报酬,如科学考察与研究,及医院、道路等公共设施的建设。
亚当·斯密和约翰·密尔是两位信奉自由放任经济学说的古典经济学家,但他们也注意到了政府必须履行某些公共职责,必须向社会提供某些服务,他们的观点代表了公共产品理论的萌芽和开端。
二、德国新旧历史学派经济学家的探索
19世纪中后期活跃于德国的新旧历史学派经济学家对公共产品理论也做出了贡献。阿尔伯特·沙夫勒(Albert Eberhard Friedrich Schaffle,1831—1904)提出了公共需要和私人需要应该等比例地予以满足。施莫勒(Gustav von Schmoller,1838—1917)主张凡是个人努力所不能达到的目标都理应由国家实现。布伦塔诺(Lujo Brentano,1844—1913)主张应由国家兴办一部分公共福利事业来改善国民的生活,调节再分配渠道,以缓和社会矛盾。
值得一提的是经济学家阿道夫·瓦格纳(Adolf Wagner,1835—1917)的贡献。他比较了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的异同,阐述了前者的性质:(1)公共经济是一个经济组织,它的主体是代表国家的政府。(2)公共经济为国家提供安全,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特别是生产无形产品。(3)公共经济部门由大量的政府雇员组成。通过对19世纪的许多欧洲国家和日本、美国公共支出增长情况的考察,瓦格纳提出了“公共支出不断增长法则”,或称“政府活动扩张法则”,又称“瓦格纳法则”。表述为在一国政府的支出与其经济成长间,也就是政府职能的扩大与国家所得的增加之间存在一种函数关系,即随着国家职能的扩大,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支出的规模也相应增长。瓦格纳还认为,只要符合国家职能的要求,即使出现暂时的财政不均衡也无妨。利用公债举办公共事业是可行的,条件是它将来带来的财政收入增加额能抵消这些公共事业的费用。
三、奥意财政学派经济学家的探索
1883年奥地利经济学家埃米尔·萨克斯(Emil Sax,1845—1927)在论著中首先将边际效用价值理论运用到公共财政问题上来,使公共活动成为具有价值的产品。这就使得人们能从经济学的角度,而不再是仅仅依靠政治学、伦理学的原理来说明公共产品问题,从而为公共产品论的建立奠定了经济学基础。同年,意大利经济学家马菲奥·潘塔利奥尼(Maffeo Pantaleoni,1857—1924)在《公共支出的分配原则》一文中认为,在确定预算时,必须把边际效用的概念运用到各项支出的决定中。他的主要想法是如何根据最大效益原则安排支出以满足公众对公共产品的需要。
另一位意大利经济学家安托尼奥·德·马尔科(Antonio De Viti De Marco,1858—1943)于1883年把国家活动视为一种特殊的受资源稀缺性约束的生产性活动并对此进行分析。乌戈·马佐拉(Ugo Mazzola,1863—1899)于1890年提出国家财政的作用是为满足个人需要而提供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是对私人产品的补充,公共产品不同于私有产品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公共产品消费的不可分性,而这种不可分性来自对公共产品需求的统一性。马佐拉这里提出的不可分性,实际上是当今公共产品理论两个基本特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思想渊源。
奥意财政学派经济学家从财政角度,应用边际理论,区分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为公共产品理论的系统性奠定了基础。
四、瑞典经济学家的探索
最早从效率与公平的角度全面论述公共产品供给的是财政学家、瑞典经济学派的创始人克努特·威克塞尔(Knut Wicksell,1851—1926)。他于1896年出版的《财政理论考察》,对政府提供的产品的性质从实证的角度进行了阐释。他认为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给予个人的边际正效用应与个人因纳税损失财富的边际负效用相等。
威克塞尔的学生埃里克·林达尔(Eric Robert Lindahl,1891—1960)于1919年发表的《税收的积极解决》(“Positive Losung, Die Gerechtigkeit der Besteuerung”)一文,第一次使用了“public goods”的概念。1936年,美国翻译出版了意大利学者马尔科的《公共财政学基本原理》(First Principles of Public Finance),该书首先在美国使用“public goods”一词。
林达尔在其由威克塞尔指导的博士论文中创立的“林达尔均衡”是公共产品理论最早的理论成果之一。他分析了两个消费者共同纳税分担一件公共产品的成本问题,指出每人在总税额中的应纳份额应与他从该公共产品消费中所享有的边际效用价值相等。这些税收份额即他的税收价格,这个价格就是著名的“林达尔价格”,其形成的供求均衡被称为“林达尔均衡”。林达尔的理论建立在威克塞尔理论之上,因而又通常被称为威克塞尔-林达尔均衡,简称威-林均衡(W-L equilibrium),其含义是:个人从公共产品消费中所享有的边际效用价值与其纳税额可以达成均衡,这就是公共产品的最优供给状态。
五、萨缪尔森奠基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理论史上的划时代人物是美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Paul Anthony Samuelson,1915—2009),他将公共产品研究从实证理论发展成规范理论。
在萨缪尔森之前,英国经济学家阿瑟·庇古(Arthur Cecil Pigou, 1877—1959)对于公共产品的供给提出了“庇古均衡”理论。他认为每个人在消费公共产品或服务时,都可以得到一定的利益(正效用);同时,由于每个人都必须为生产这种公共产品而纳税,又会产生税收的负效用。这种负效用在庇古那儿被定义为个人放弃消费私人产品的机会成本。庇古认为,对于每个人而言,当公共产品或服务消费的边际效益等于税收的边际负效益时,这时的公共产品的供给是有效的。
早在1948年,萨缪尔森就在《经济学》一书中指出:“与来自纯粹的私有产品的效益不同,来自公共产品的效益牵涉到对一个人以上的不可分割的外部消费效果。相比之下,如果一种产品能够加以分割,因而每一部分能够分别按竞争价格卖给不同的个人,而且对其他人没有产生外部效果的话,那么,这种产品就是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常常要求集体行动,而私人产品则可以通过市场被有效地提供出来。”
1954年,萨缪尔森在《经济学与统计学评论》(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第36期发表了论文《公共支出的纯理论》(“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对公共产品的性质及其有效供给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理论探讨。文中萨缪尔森将产品分为“私人消费品”(private consumption goods)和“集体消费品”(collective consumption goods)两类,“私人消费品”指的是“该产品的消费总量等于所有消费者的消费之和”, “集体消费品”则指的是“每个人对此类产品的消费不会减少任何其他消费者的消费”。
1955年,萨缪尔森又在《经济学与统计学评论》第37期上发表了论文《公共支出理论图解》(“Diagrammatic Exposition of A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将其理论用图形的形式进一步阐述。这次萨缪尔森使用了“公共消费品”(public consumption goods)来代替在前一篇文章中所使用的“集体消费品”一词,并放弃了“公共产品-私人产品”的严格二分法,而建议将其作为两种极端情形来看待。萨缪尔森针对《公共支出的纯理论》发表后受到的各种批评,表示大多数的公共职能并不是纯公共产品,但也不表明它们就是纯私人产品。这是他对自己理论的发展和修正。
直到1958年,萨缪尔森在发表的《公共开支理论》(“Aspects of Public Expenditure Theories”)一文中才开始使用公共产品(public goods)一词。萨缪尔森明确定义了公共产品在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并且在论述中包含了(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公共产品在收益上的非排他性。
六、马斯格雷夫和布坎南的贡献
早在萨缪尔森提出公共产品理论之前,德裔美国经济学家理查德·马斯格雷夫(Richard Abel Musgrave,1910—2007)就在威克塞尔和林达尔的影响下,于1939年在《经济学季刊》(Quarterly J ournal of Economics)发表《公共经济的自愿交换理论》(“The Voluntary Exchange Theory of Public Economy”)一文,将公共产品理解为:“用我的术语来说就是私人产品是 ‘竞争性的’而公共产品是 ‘非竞争性的’。”
在萨缪尔森提出公共产品理论之后,马斯格雷夫在萨缪尔森的基础上对公共产品问题做了进一步研究,他在1959年出版的《公共财政理论》(The Theory of Public Finance)中首先将价格排他原则的非适用性引入现代公共产品定义,与非竞争性并列,作为界定公共产品的两大标准之一。到了1969年,马斯格雷夫在《社会产品的供应》(“Provision for Social Goods”)一文中,正式用“非竞争性”(nonrivalry)概念取代了他此前使用的“联合消费”(joint consumption)一词 [在此之前,萨缪尔森在表达此概念时使用过“共同消费”(enjoy in common)一词],并明确了“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概念。从此,公共产品的两大标准得以确立。
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James McGill Buchanan, Jr.1919—2013)在萨缪尔森等人的研究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俱乐部产品”(club goods)的概念。布坎南在1965年的论文《关于俱乐部的经济理论》(“An Economic Theory of Club”)和1968年的著作《公共产品的需求与供应》(The Demand and Supply of Public Goods)中指出,萨缪尔森定义的公共产品是“纯公共”的产品,现实社会中,大量存在的是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纯私人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或混合产品。所谓俱乐部产品就是这样一类产品,一些人能消费,而另外一些人被排除在外,通过俱乐部就可以有效排除搭便车行为,改善公共产品的融资能力,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布坎南认为,当新会员加入现有俱乐部时,一方面会分摊生产成本,另一方面又会带来拥挤成本,当新会员的加入带来的边际生产成本(的减少)等于边际拥挤成本(的增加)时,俱乐部规模是有效率的。俱乐部产品能够涵盖从萨缪尔森的纯私人产品到纯公共产品的所有情况,纯私人产品就是最优会员数量为一人的产品,而纯公共产品则是最优会员数量为无穷多的产品,因此萨缪尔森所讨论的私人消费品和公共消费品只是俱乐部产品的两个极端情况。严格意义上的纯私人产品和纯公共产品都十分少见,绝大多数产品都介于这两者之间,即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公共性”,其最优的消费集体成员数量大于1而小于无穷多。布坎南的俱乐部产品拉近了公共产品与现实的距离,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