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稽查的理论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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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海关稽查的时间范围

海关稽查的时间范围又称海关稽查的时限,指海关有权在一定时限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具体实施稽查,被稽查人应当在此期间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的时间范围。对该期限的理解,相当于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或者刑事诉讼的追诉时效。

根据《海关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稽查期限具体如下:

(1)对于一般贸易项下的进出口货物,海关稽查的期限自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为3年。

这里的“货物”,是指货物在进口或出口时已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这些货物的合法进出口,企事业单位都应履行相关的缴纳税赋的义务,一旦因企事业单位采取欺骗手法逃税或偷税,或因海关内部管理的疏漏造成少征或漏征,海关稽查就可以起到稽核补漏的作用。

(2)对于保税货物和减免税进口货物,海关稽查的期限为整个海关监管期限再另加3年。

保税货物和减免税进口货物虽已办理进口手续,但仍在海关监管范围内。在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内企事业单位有使用的权利,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挪作他用。按照海关监管的有关规定,实行海关监管年限管理的减免税货物中,飞机、船舶、建筑材料的海关监管期限为8年;汽车、家用电器的海关监管期限为6年;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的海关监管期限为3年。同理,对于加工贸易,从料件保税进口到手册核销,该时间段都是海关监管期限。《海关法》强调的是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至实际脱离海关有效控制(办结海关手续)时,以及之后的3年内都有权对被稽查人的进出口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