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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海关稽查的行为对象
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下列进出口活动实施稽查。
(1)进出口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报关企业是否依照《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进出口货物的情况。
(2)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进出口收发货人是否依法对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缴纳关税、增值税等相应税费。
(3)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交验。限制进出口货物需要办理相关的进出口单证,进出口收发货人在向海关申报时应将相关单证交海关查验;我国与许多国家签订税收优惠协定,进口优惠国家或地区的货物需要向海关提供原产地证书。
(4)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主要指进出口货物相关单证的保管,如合同、报关单、装箱单、仓单、发票等。
(5)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维修、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企业在上述环节是否存在保税料件内销、短少、截留等违法情形。
(6)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减免税货物是否依法使用,是否存在违规情形。
(7)其他进出口活动。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指除前述列明行为之外的其他海关管理规范要求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