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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被稽查人的前置义务
海关稽查是一种以财务账册审计为主要内容的监督管理手段,海关实施稽查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被稽查人的前置义务是指为了满足稽查的顺利实施,被稽查人在日常进出口经营活动中需要承担的义务,被稽查人未履行该义务将导致海关稽查无法进行或者无法顺利进行,进而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海关稽查条例》,被稽查人的前置义务主要表现为:
(1)设置、编制和保管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这是企业日常经营中应履行的义务,确保账册、单证能完整反映企业经营活动。
(2)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将相关账簿、单证提供给海关核查是企业应配合海关稽查的义务。
(3)配合海关行使查阅、复制、检查和询问等职权。
这是配合海关了解企业经营情况的义务,海关通过书面材料与面谈了解企业情况。
(4)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设置、编制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
(5)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保管期限原则上为10年。
(6)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保管。进出口活动的相关材料应设置专门的报关场所予以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