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理论和解释
目前,和民营经济发展有关的解释和理论基本上可以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可称之为政策/对策驱动假说,此类观点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自上而下(top-down)的政策驱动观点和自下而上(bottom-up)的对策驱动观点;第二类为历史遗产假说;第三类为自然和社会禀赋假说。
1.3.1 政策/对策驱动假说
这种观点认为,民营经济发展的首要原因在于改革开放后当局意识形态的放松、国家发展战略总体上的市场化取向、国家管制减少和解除,以及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的相应变化。这些变化创造了一个有利于民营经济长期发展的宏观经济和政治环境,从而推动了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
根据此类观点,高层的政策变化使得经济增长而不是阶级斗争成为国家的优先任务(Shirk,1993;林毅夫等,2014),从而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例如,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不断减少对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偏见和歧视,逐渐接受了它们的合法地位,同时放开民间资本可以进入的领域,甚至允许民营企业家入党,等等。这些政策无疑都会对民营经济发展产生直接和间接的有利影响。另外,中央政府在保持政治权力高度集中的同时,进行地区经济分权,鼓励地区之间展开经济竞争,并用晋升来奖励优胜者,从而达到通过经济分权来实现经济增长的目的(Xu,2011)。这种政治上集中、经济上分权的政经体制,促使地方领导人更看重经济增长,包括通过发展民营经济来实现经济增长,以获得职位的晋升,从而最终使中国成为市场取向的财政联邦主义(market-preserving fiscal federalism)的典范(Jin et al.,2005;Li and Zhou,2005;Montinola et al.,1995;Qian and Weingast,1997)。
这种观点和自上而下的政策驱动观点相反,这种观点更看重的是那些基层地方干部和民营企业家,在面对不合理的政策以及较差的商业环境时,采用非正式应对策略来规避国家管制,提高经济效率,降低从事民营经济活动的政治风险。这些非正式对策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民营经济发展的质量和规模。
例如,黄亚生(Huang,2007)比较了江苏和浙江的民营经济状况。江浙两省均为东部沿海省份,发展水平相近。但江苏的经济发展更依赖于FDI,而浙江的民营经济则更为发达。黄对此的解释是,江苏存在明显的对私营企业的歧视和对国有经济的偏好,对私有产权的保护就更差。而通常,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政府官员,都对以外资形式存在的企业存在着心理上的羡慕和尊敬,这类资本的产权也就更安全一些。因此,为了规避针对私有产权的风险,私营企业家们就采用了伪装的FDI策略,即通过各种渠道把自己注册为FDI企业,从而导致该省FDI的份额上升,但实际上此类企业是本土的民营企业。与江苏相反,浙江并不存在对私营企业的歧视和明显的国有偏好,民营企业家们没有必要担心私有产权的安全,因此也就不需要通过让自己的企业变身为FDI企业的方式来规避风险。
Kellee S.Tsai(2007)针对中国民营企业的研究也指出,当企业家面临一个压抑性的甚至有敌意的制度环境时,会采取多种应对策略(coping strate-gy)来规避不利制度,或减少其所带来的影响。例如,一种广为人知的现象就是“戴红帽子”,即私营企业主把自己的企业注册成为集体企业或挂靠在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之下(Oi and Walder,1999)。其他的策略包括借助地下金融获得发展资金(Kellee S.Tsai,2002),或参与政治(例如参选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以减小风险和获得政治上的保护(Li et al.,2006)。而地方政府官员由于直接和辖区内的民营企业家们打交道,也知道这些民营企业在通过非正式策略(informal institutions)来规避不合理的正式制度(formal insti-tutions),由于从效率上看这些非正式的应对策略要大大优于正式制度,从而对之予以承认和支持。
这样一来,政府和民营部门之间的互动,通过后者的非正式策略对正式制度的规避和侵蚀,使得原有正式制度的弊端和不合时宜得到了充分的暴露。这一制度变迁的过程缓缓发生,并最终由国家最高机构作出反应,使得更能够反映经济实际需要的新的正式制度取代了旧的没有效率的正式制度。[9]一个广为人知的例子,就是安徽凤阳小岗村的村民于20世纪70年代末秘密实行“包产到户”,随后得到省委的默许,并最后得到了中央政府的首肯,最终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于1981年在全国推广。
按照这种自下而上的对策驱动的观点,在中国的经济奇迹中扮演英雄角色的既不是北京的政策决策者,也不是那些掌印一方的地方大员,而是那些勇于开拓、打破既有限制的基层群众和干部。无论国家对民营经济的管制如何严密,由于中国庞大的人口规模,总能从中产生出具有企业家精神的冒险者和开拓者。这些处于权力金字塔底层的小人物,可以是路边小店的店主、沿街叫卖的小商贩、从国有或集体企业接受外包业务的家庭工厂的户主,等等。而那些地方官员,则允许甚至鼓励他们治下的群众去尝试各种不被当时的法规或意识形态所允许的经济活动。他们的做法,无疑给更上层的政策制定者发出了现有制度安排无效率和不合理的信号,从而推动后者进一步进行改革。换言之,改革的推动力主要来自于基层干部和群众对原有体制和束缚的突破和对在现有体制下的半合法甚至是不合法的经济活动的大胆实践。
无论是自上而下的政策驱动观点,还是自下而上的对策驱动观点,其观察和分析都是有力的。自上而下的政策驱动观点看到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制度和政策环境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所带来的巨大的经济影响。显然,改革的整体推进与政策变化,给民营经济松了绑,为民营企业家提供了一个更大的舞台和更多的机会,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例如,没有20世纪80年代初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首肯和推广,旧的人民公社体制就不会那么快地瓦解,农业生产力的解放就不会那么显著。而如果没有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肯定,也就很难想象随后民营经济能够实现飞跃式发展。
不过,自上而下的政策驱动观点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中国经济改革的试验性质。即使被誉为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的邓小平以及他的同事们也都承认,中国的改革事业在很大程度上是“摸着石头过河”。正如自下而上的对策驱动观点所指出的,中国的改革现象很大程度上不是由在北京的高级领导人设计出来的,而是由基层干部和群众的实践对旧体制进行突破而产生的,中央政府只是在权衡利弊之后,予以承认和推广。例如上文所提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以及乡镇企业的崛起,都说明了经济改革的试验性质是无法用顶层设计的思路来解释的。从这个角度来看,自上而下的政策驱动观点与自下而上的对策驱动观点的结合,比它们各自单独的解释要更为合理。
然而,尽管政策/对策驱动假说和宏观上民营经济的起伏在很大程度上是吻合的,但它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却缺乏解释力。按照自上而下的政策驱动观点,宏观政策和法律的变化是全国统一的,即各地都受到同样的宏观政策和法律环境的影响。但现实情况却是相同的宏观政策变化却明显在不同的地区呈现出了异质性的效果。而自下而上的对策驱动观点则在很大程度上没有解释,为什么不是所有地方的群众都表现出同样的从事民营经济活动和创业的积极性,也不是所有地方的基层干部都默许、支持和鼓励本地的民营经济活动——他们对待民营经济活动的态度和方式可以大相径庭。显然,相关因素会导致各地民营经济所处的政治、经济环境各不相同,甚至会差异巨大。
1.3.2 历史遗产假说
为了解释经济发展——包括民营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现象,一些研究者试图从历史遗产中寻求答案。这类历史遗产假说指出,改革前国家对某地区的投资,会通过各种渠道(例如对民营经济的挤出效应、当地国有经济的既得利益,等等)影响到改革后的经济发展模式(Oi,1995;Perry and Wong,1985;Whiting,2001)。Susan Whiting(Whiting,2001)对无锡(苏南)、上海、温州三地不同的农村工业发展模式进行了研究。她发现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无锡和上海的公有制企业和集体企业都占据了主导地位,而在温州,则是民营企业独树一帜。她认为这种经济发展模式的地区差异,无疑和当地官员的选择是紧密联系的,而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又受到改革前国家投资模式的影响。在改革前国有投资和集体投资较少的地区(如温州),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存量较少,改革的难度不大,且当地政府官员又具有推动经济发展和投资以增加财政收入的动机,因此改革后民营经济更具有发展的潜力和空间。在那些改革前国有投资和集体投资较多的地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规模更大,当地的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这些企业,且有很多对企业的再投资也被投入到这些更具有意识形态正确性的企业,因此改革后在这些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潜力和空间也就更小。Oi(1995)也有相近的观点,她认为地方干部在改革后具有发展经济的动机,且他们继承了在改革前所具有的行政能力,这使得他们得以发展出一种被称为“地方社团主义”的行为模式,即地方干部在自己的辖区内,利用自己的行政权力整合经济资源,发展本地经济,实现地方的工业化。
Qian和Xu(1993)以及Xu和Zhuang(1998)也认为,中国经济改革前所形成的经济结构为改革后所继承,而这一经济结构是有利于市场化和非国有经济部门的成长的。具体而言,他们指出中国在改革前就发展出了一种M型的经济结构,即中央希望地方在经济上自给自足,并把经济和行政权力下放给地方领导人(主要是省一级的领导人),这就使得中国的地方经济彼此之间的相似性很高。这样一来,在改革后,虽然中央政府通过地区性的经济试验来引入市场化改革会导致原计划体制的瓦解,但这一冲击会因为地区经济的相似性而不会是致命的。并且,地区经济之间的相似性为地区间经济竞争也奠定了基础。这些因素最终导致各地区均通过引入市场因素来刺激经济增长和增加财政收入。
历史遗产假说因此也注意到了改革前和改革后经济发展路径之间的紧密关系甚至是延续性。但是,这种把改革后的经济发展地区差异简单归结为改革前的经济发展地区差异的延续的分析思路,却存在着较大的缺陷:首先,这种观点一般都把某地区的国有投资的多少看作是政府对地区经济的干预程度,但实际上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并不是简单的正相关关系。一个有很多国有投资的地区,不一定就意味着该地区的政府干预(包括来自中央政府的干预和来自地方政府的干预)很强;反之,一个国有投资很少的地区,也很可能存在很多的政府对地区经济的干预。另外,即使改革前国有投资比重相近的地区,改革后的经济发展地区差异也可能很大。例如,浙江省内,和温州、台州(这些地区均没有多少国有投资)等地相比,宁波的国有投资(尤其是对港口基建等的投资)无论在改革前还是改革后均位居浙江省前列,但宁波的民营经济却仍然非常发达。而浙江的温州和福建的宁德是紧靠在一起的相邻地区,两者均没有多少国有投资,但时至今日,温州是全国民营经济最发达的地方,而宁德的民营经济发展却远为逊色。无论是逻辑还是现象均表明,历史遗产假说的解释力是不足的。
历史遗产假说在分析上还有一个很大的缺陷,就是即使我们接受改革前的经济结果会对改革后的经济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这也只不过把我们需要分析的现象在历史的时间维度上向前推移了一段,但并没有对现象本身进行解释。换言之,如果改革前的经济发展地区差异是很重要的,那么导致这种差异出现的原因又是什么呢?历史遗产假说并没有对此予以解释。实际上,如果导致改革前经济发展地区差异的因素,同样也会导致改革后经济发展出现同样的差异,那么历史遗产假说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所谓“第三个遗漏变量”(The Third Omitted Variable)的问题。
1.3.3 自然和社会禀赋假说
许多研究者也把各地经济发展模式的差异归结为各地自然和社会禀赋的差异,例如文化、习俗、商业传统等地方差异性非常明显的外生因素(For-ster,1990;Alan Liu,1992;Parris,1993;曹正汉,2006)。但这类假说最多只能说明有些地区具有发展较快的条件,却并不能说明为什么它们比其他地区发展得更好。要证明后者,就必须说明有些地方的自然和社会禀赋相比较其他地区更有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而这并不是显而易见的事情。另外,从历史发展的维度出发,结合中国实际的政治环境,自然和社会禀赋假说最多只能说明有些地区的经济在改革开放后有条件增长得更快一点,但却无法说明为什么这些地区的民营或地下经济在改革开放前的极“左”时代能够一直生存下来(Liu,1992)。即使我们认为不同省份之间文化和传统的差异可能会大到足够影响它们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但对于一个特定的省份(例如浙江省),其内部各地区之间文化和传统的相似性较大,因此这些因素对省内民营经济发展地区差异的解释力应该十分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