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结构、政治激励和经济增长:基于浙江民营经济发展经验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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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本书的解释:一个政治经济学的观点

1.4.1 地方干部的动机和激励

本书作者认为,解释民营经济发展地区差异的关键,首要在于分析为什么不同地区的地方干部对于发展民营经济具有不同的态度和动力,尤其是,为什么有些地区的地方干部不顾可能的巨大政治风险,持之以恒地保护和支持本地民营经济。这个问题虽然十分明显且重要,但目前学术界对此的关注却显然有所缺失,已有的解释也存在一定缺陷。

目前被广泛接受的理论假说主要有两个。一种观点认为,地方干部支持本地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动机是为了从中获得经济利益。一方面,地方干部具有谋取自身经济利益的动力,通过各种方式,例如腐败,地方干部可以帮助企业规避政策上的限制,后者因此得以从事灰色甚至不合法的交易,而地方干部则从中获得经济收益。另一方面,地方干部也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作为民营经济发展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民营经济活动中去,从后者的发展中获得经济利益。[10]

我们并不认为上述强调政府官员经济利益的看法是错误的,但同时我们认为这种把经济利益当作政府官员最大的动机的观点过于狭隘,因为它只考虑了官员的经济利益而没有考虑他们的政治利益。实际上,政府官员与企业家和商人不同,无论是国家领袖、地方大员,还是各级行政领导以及基层精英,他们的身份首先是政治人物。而对于政治人物来讲,他们的最大政治利益就在于他们手中的政治权力:拥有权力,就拥有支配和使用与这一权力相匹配的各种资源(包括经济利益)的机会;而一旦失去权力,则相应地也就失去了其他各种资源。因此,本书作者倾向于接受政治经济学文献中普遍认可的一个假说,即政治人物的首要目的在于确保其政治生存(political survival),即保证自己的政治权力和地位。中国的政治精英亦不例外,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的政治精英,其行为的首要出发点就是能够保障其政治生存。因此,对政治人物来说,政治利益即其政治生存是第一位的,而经济利益最多是第二位的。

另一个广为人知的理论假说是地区竞争假说及与其相关的各种理论,例如“晋升锦标赛”理论(周黎安,2007)或地区分权的政治集权(regionally de-centralized authoritarianism)理论(Xu,2011)。这类理论的基本逻辑是,在中央政府政治集权的前提下,地方各级官员均希望能在垂直的政治体系中获得晋升。因此,中央政府设定一个优先考核目标,在这里一般认为是经济增长及其相关指标(例如投资增长、财政收入增长,等等),引导各地方各级政府展开经济竞赛,在经济增长中的优胜者将得到政治上的晋升。因此,为了获得政治上的升迁,地方政府竞相采取措施,推动经济增长。一个可以引申的结论是,如果相对国有或集体经济而言,民营经济的效率更高的话,那么在地区竞争和晋升锦标赛的压力下,地方官员就有动力去发展民营经济。

地区竞争假说实际上依赖于很多核心假设,包括:上级政府的确有明确的考核目标且该目标能够被观测和量化,能够围绕着考核目标体系有效地根据下级政府的绩效进行奖惩,等等。同时,它实际上也假设,在绩效相同的情况下,被考核的各级官员有同等的几率获得晋升。但以上这些假设中有很多与实际政治体系的运行并不一致,导致其结论也与现实有相当的差距。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大量的事实均表明,地区竞争假说描述的现象(例如,上级考核和下级为晋升而努力表现自己)自1949年后早已有之,并非是改革开放后才出现的事情,但结果却很不一样,地区竞争假说并没有就这种历史不一致现象给出一个更具有一般性的解释。当然,一种解释是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成为最重要的考核指标。但这种解释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上都存在很大缺陷。首先,现有的政治制度决定了,执政党要实现自上而下的对人事任命等权力的控制,恰恰不能完全依赖于那些完全客观和定义清晰的经济指标。如果严格按照这种客观经济指标进行晋升竞赛,实际上反而会极大损害上级政府(中央政府)对下级(地方官员)的控制。[11]其次,这一假说至少认为,在改革开放后,中央政府对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视是明确的且连续不中断的,因此对地方政府和官员而言,这一经济上的考核指标是明确的,且一直存在。但实际上,本书所列举的大量事实均说明,这种看法没有多少依据。实际上,无论改革前后,高层政治的一大特点就是中央政府的各个政治领袖对经济政策的方向和走向可以存在很大的分歧和差异,其对外发出的政策信号往往是模糊的甚至是前后自相矛盾的(见本书各章内容)。[12]对于地方官员来说,如何正确解读和判断这些复杂的政治信号,构成了他们保证自己政治生存的一个前提条件。实际上,根据自己的政治经验和所处的政治结构的不同位置,不同地方的政府官员完全可以对同一个政策作出完全相反的解读和反应,以反映自己的政治利益。最后,地区竞争假说也缺乏足够的经验证据支持。本书的研究对象就是很明显的一个反例:正是在那些经济表现很好的地方,其地方干部反而在政治上郁郁不得志,无论改革开放前后均是如此。

追本溯源,本书作者仍然把确保政治生存作为政府官员的首要动机。本书的任务就是在这一基本假设之上,着重分析为什么不同地区的地方干部对本地民营经济具有不同的态度和积极性,为什么相应的不同的经济策略符合其不同的政治利益,以及为什么在各个历史时期,他们有机会和能力来实施相应的策略。

1.4.2 政治生存考虑下的可置信承诺问题

由于我们假设政府官员目标函数的首要考虑因素就是确保其政治生存,一个合乎逻辑的判断就是,在那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地区,这样一种经济发展模式是符合其政治利益的。这相应地需要我们回答以下两个问题:首先,我们已经指出,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现象在改革开放前就已经表现明显。给定这一现象,需要解释的是,如果说地方干部是本地民营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那么为什么在改革开放前较“左”的时代,地方干部也具有保护和支持民间地下经济的动力且能够长期维持下去?这对他们的政治利益有什么现实的好处?这是我们理解浙江经济奇迹的关键。要知道,在1949年后的中国政治经济史上,找出若干个地方干部冒一定的政治风险来支持本地经济创新的例子并不难,这方面浙江并不是独一无二的范例。例如,“大跃进”失败后,出于对“大跃进”期间狂热执行“左”的经济政策导致恶果的反省,同时为了挽救生活处于困境中的农民,安徽省委书记曾希圣于20世纪60年代初,顶着巨大的政治压力,坚持在本省农村实行“责任田”体制,这一政策极大地惠及了本地群众。另一个广为人知的例子则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同样是在安徽省担任省委书记的万里的支持下,发轫于该省凤阳县小岗村的“包产到户”一度在该省得到了相当的普及。类似的例子,在70年代末的江西、广东、四川等省都可以找到(杜润生,2005)。

不过,如果我们仔细审视这些案例,就会发现这些“地方创新”的兴衰,基本上都具有这样一些特点,即存在的范围小,持续时间不长,以及一旦支持民间自主创新和突破的高级领导干部被调走(如万里)或失势(如曾希圣),则民间经济活力立即出现“人亡政息”的情况。在这些地方,民间经济活动出现或衰落的重要原因就在于这些动向是否实际上得到了当时主政的省领导的支持或者默许,而后者的态度和立场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更多受到更高层政治动向的影响。[13]而在浙江,高层政治无疑也影响巨大,但只是推动和强化了浙江不同地区间的民营经济发展差异,却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差异和对比。换言之,浙江的地方官员对民营经济的态度,从来都存在系统性的地区差异,并且这种差异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表现出了高度的一致性。正是这种在较长时间里稳定的地区差异,才构成了解读浙江的政治经济史最富有挑战性的内容。

浙江的地方官员对待民营经济的态度的一致性和长期性也进一步提出了第二个分析上的问题,即可置信承诺(credible commitment)问题。首先,对地方政治精英来说,无论他们支持本地民营经济的动机有多强、多真诚,仍然需要使他们的这一动机被潜在的民营企业家或投资者所感知到并相信。正如黄亚生(Huang,2008:第1章)所指出的那样,在民营经济面临政治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投资者只有当他所投资的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均获得保障的时候,才会进行投资。同样地,在这种大环境下,只有当民营企业家或投资者相信地方干部会对他们予以保护,从而不仅他们的投资所面临的政治风险(例如资产被政府没收、经营活动突然被政府宣布为非法或禁止,等等)会因之降到足够低的水平,而且他们自身也不会因为政治或意识形态的原因而受到打击或迫害时,他们才会愿意进行持续的、大规模的投资。显然,要满足这一前提条件,不仅在改革开放前的政治环境下难度极高,即使在改革开放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那么,这种可置信承诺问题究竟是如何得到解决的呢?黄亚生在其著作中首次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他认为是邓小平在20世纪70年代末重新掌权,发出了一个清晰且强有力的政策转向的信号,使广大潜在的民营企业家或投资者认为,从此之后对他们的压制将稳定地不断放松和减少,从而促使后者从此敢于从事相应的经济活动和进行相应的投资(Huang,2008:第1章)。

我们认为,黄亚生的观点无疑具有一定的说服力。显然,邓小平和其前任的政治、经济思路和治理风格完全不一样,且邓小平掌权之后的政策,的确是对其前任的不断否定和超越。但黄亚生的解释还存在很多不足,我们认为他过高地估计了新的领导人上台及其所代表的政策变化在那些潜在的民营企业家或投资者中所产生的影响。首先,我们已经说过,北京的政治气氛和风向经常变化多端,不要说对那些身处政治边缘的民营企业家或投资者,即使对于那些地方大员,政治和政策风向究竟会如何变化恐怕也并不是那么清晰和直接的,需要大量的信息和高度的政治敏感性才可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尤其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政治环境下,即使是邓小平本人,其政治立场以及经济政策取向也并不是表现得十分明确的(见本书第5章)。更重要的是,即使是在“改革开放”成为施政方针之后,和国有以及集体经济相比,民营经济也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因为政治上的原因而受到歧视,[14]甚至屡屡遭到频繁的政治和意识形态运动有针对性的打击(见本书第5章)。这种政治和政策上不断的摇摆和变幻,显然无助于让民营企业家或投资者形成稳定的预期。

其次,在政治不确定的条件下,即使北京的领导人有意推进经济改革和民营经济的发展,但究竟实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地方各级领导和干部的应对态度和方式。而后者将根据自身的政治利益,结合现实的政治环境对来自上面的政治和政策信号进行解读和反应。正如本书对浙江的分析所指出的那样,在这样一种制度框架下,即使面临着同一个中央所发出的政策信号,不同地方的政治精英完全可能作出不同的反应。例如,在20世纪80年代初,在如何对待新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上,有的省份成为新的农业生产方式的大胆试验者,而有的省份则拖拖拉拉,迟迟不愿推广新的农业生产方式,以致当时的中央领导必须派出工作组甚至亲自前往有关省份,敦促其地方领导人大胆推进改革(Cai and Treisman,2006;杜润生,2005)。在黑龙江和河北,只有当其持较保守态度的省委书记被分别调离之后,这两省的农业改革才顺利推行下去(杜润生,2005,130—132)。即使在同一个省内部,不同地区的政治精英的经济政策也很不一样。就本书所考察的浙江而言,对当时仍处于灰色地带的“包产到户”,有的县在省委承认其合法性之前,就已经公开或半公开地允许农民的自行选择,而在另一些县,在省委正式表明态度之前则一直持观望态度(见本书第5章)。换言之,对那些民营企业家或投资者而言,现实的情况决定了虽然中央的态度很重要,但同时地方政治精英尤其是本地的地方干部的政治态度也很重要。实际上,正如“天高皇帝远”、“县官不如现管”等中国古老的政治谚语所表明的一样,后者在其投资函数中所占的权重很可能更大,因为地方主管官员的态度和行为将直接决定经济活动和投资的真实风险与回报。

最后,和大多数研究者一样,黄亚生的解释也忽略了我们一直强调的历史延续性的问题。如果说,是邓小平的复出发出了一个明确的政策转向的信号,导致民营企业家或投资者的信心恢复并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那么在邓复出之前的时期,有些地区的民营经济早已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顽强地生存和发展这一事实又如何解释?并且,如何解释这些活动反而在极“左”的“文革”时代达到了一个高潮?这些事实提醒我们,在高度评价20世纪70年代末领导阶层更替所产生的影响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在此之前就已经在发挥作用的一些机制和影响因素。

另一个和可置信承诺相关的问题是,即使民营企业家或投资者正确地认识到了地方政治精英的态度和立场,他们如何判断后者的这种态度是否会一直保持不变呢?又如何判断后者是否具有足够的实力和资源来抵御来自上层的政治风险和压力,对民营经济进行支持和保护呢?显然,如果没有对这两个问题的肯定回答,即使民营企业家或投资者知道地方政治精英对他们持支持的态度,可置信承诺问题仍然不会得到解决。

综上所述,从确保政治生存的逻辑出发,在本书中我们实际上需要回答如下问题:地方政治精英对发展本地民营经济的立场和态度究竟是如何符合其自身的政治利益的?为什么地方政治精英的立场和态度可以长期不变,且有足够的实力和资源来实现其最优策略?

1.4.3 政治生存、权力结构与经济增长:一个关于地方化产权保护的假说

许多学者已经注意到,如果现有制度无法保证(一部分或全部)精英的利益,那么后者就会寻求制度外的力量来保障自己的利益,包括从体制外的社会基层中寻求支持力量(Yue,2015)。例如,Walker(2009)发现,美国大公司的商业精英们经常通过发动下属和群众来表达自己的利益。Yue (2015)则通过对美国银行业的考察,发现各地的银行业巨头一旦发现现有管制框架可能会对自己不利,一个策略就是发动其所在地的群众来表达诉求和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而墨西哥的政治精英则通过在现有体制框架外创建新的机构或修改现有制度,以容纳体制外社会力量的利益,从而获得后者的支持(Haber et al.,2003)。在苏联解体后的中亚国家(例如哈萨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商业精英们通过动员其所在社区的群众,甚至通过跨地区的精英联合来对抗政府的掠夺之手对他们利益的侵犯(Randitz,2010)。总之,如果现有体制不能满足甚至会损害到一部分精英的利益,他们就很可能会和那些在现有体制下同样处于不利地位的其他社会力量进行联合或对其进行动员,以充分利用后者的力量来满足自己的利益。

以上文献对我们的分析也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类似地,我们就政治生存、权力结构和经济发展及其绩效之间的关系提出一个在精英—群众利益互惠联盟基础上产生的地方化产权保护机制的假说。这一假说首先是基于以下我们对集权体制下几个重要现象的观察和总结:一是,在政治不透明和政治不确定性较大的情况下,由于没有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的仲裁机构的存在,政治精英之间的政治平衡完全可以通过非和平选举的暴力方式进行改变。[15]因此任何政治上有关权力共享(power sharing)的承诺其本身都是不可置信的,从而导致集权体制下的政治精英总是面临很高的政治不确定性。二是,在存在不确定性的政治环境下,政治精英要保证自己的政治生存,就必须向上或向下寻求政治支持。前者指向上级或更有权力的人寻求支持和保护,后者指向下级甚至更基层的支持者寻求政治支持。当然有时候可能两者的支持都需要。我们认为,政治精英最终从何处获得政治支持,取决于他在权力结构中所处的位置。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基层支持者,可以但也不必然是我们通常所讲的“群众”。就中国的情况而言,这些潜在的基层(grassroots)支持力量,可以是普通的群众,也可以是民营企业家,甚至可以是基层的下级政府官员和干部,例如县、乡、镇的基层官员和干部,后者可以进一步对更基层的群众进行组织和动员。他们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在体制内基本上没有多少发言权,甚至完全被排斥在体制之外,导致他们在体制内的框架下没有直接的利益代言人,也没有现实的渠道对体制内的政策决策产生影响,更无法对体制内的权力结构产生影响。正因为如此,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他们对来自于体制内的政治上的支持也有迫切的需求。三是,所有政治精英都彼此通过一些正式和非正式的关系和权力网络而发生联系,且这种联系是具有异质性的(heterogeneous):有些人和更高层的权势人物关系密切,因此其政治生存更依赖于更有权势者对他们的提拔和保护;相对而言,另一些人则缺乏这种权力上的联系,在整个权力结构和网络中处于边缘地位,因而他们无法像前者一样能够依靠上级的庇护。这导致在政治争夺中,尤其是后者和前者之间如果存在竞争关系,那些被现有权力网络边缘化的政治精英的政治生存就会面临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由于向上寻求政治支持和保护的渠道不存在,这些边缘化的政治精英就必须从更基层的力量中寻求政治支持,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自己的政治生存概率。而要把这些潜在的基层支持力量转化为现实的政治支持力量,就必须给他们提供现实的好处,尤其是经济上的好处,以换取他们对自己在政治上的支持。如果这些边缘化精英的资源有限,那么以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的方式持续地向某些特定的社会力量提供物质利益以换取其支持就会是一个代价高昂的策略。一个具有可行性的方案,就是政治精英承诺不剥夺和没收其潜在支持者的财产,对其投资及其收益予以承认并进行保护,从而提供类似于产权保护之类的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public goods)。[16]如果这种情况通过地方官员和干部的策略选择来实现,我们就将这种情形称作地方化产权保护机制。

这种地方化产权保护机制所体现的利益相互交换和担保的机制具有明显的政治经济含义:如果一部分政治精英因为其在体制内的权力网络中被边缘化而面临着极大的政治不确定性,那么他们会通过向基层潜在的支持者提供类似产权保护一样的公共物品,保障其经济利益,以获得后者对自己的政治支持。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种在体制内被边缘化的政治精英和其基层支持者之间的共生共存性质的利益关系会对企业家才能的发挥以及民间投资起到保护和促进作用。诚然,这一逻辑所预言的产权保护功能是对正式的产权保护制度的一种不完全的替代品,其作用和范围均可能是很有限的(具体分析参见本书“结论和讨论II”一章)。但对普遍缺乏有效的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中国家而言,这一机制对经济增长和发展作用却是不容忽视的。与之相反,那些和权力上层关系紧密的地方政治精英,由于其政治前途取决于体制内权势人物的提拔和保护,因此,其施政核心,不在于促进本地的经济利益,而在于如何优先满足上级的偏好和完成上级交代的任务,至于这些是否会以损害本地经济利益为代价,则并不在此类地方干部的优先考虑范围之内。因此,在后一类政治精英主政的地方,其经济绩效就会更差。

最终,本书的假说可以表述为:在权力异质性存在的情况下,在权力网络中被边缘化的干部具有更强的动机去发展民营经济以争取其基层支持者。从地方民营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和那些在权力网络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干部相对实力更强的地方相比,那些在权力网络中被边缘化的干部相对占据优势的地方,其辖区内民营经济的产权保护状况将相对更好,从而其民营经济的发展绩效会更佳。

不过,地方化产权保护机制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在现实中实现,和以下因素有密切关系。首先,如果当体制内的权力异质性存在时,政治精英也需要下级和基层支持以保证政治生存,这就说明这种支持即使在强调下级服从上级的体制下也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如果在现有体制下基层力量的各个主体具有改进其共同利益的空间,并且能够被组织起来进行集体行动的话(例如集体抗议、罢工、示威,等等),那么对边缘化的政治精英而言,他们就是非常具有潜在价值的势力。如果边缘化的政治精英能够和他们顺利结成同盟关系,就不仅仅可以直接增加自己的实力,并且也使自己成为体制接触和控制社会所必须依赖的力量,这就提高了那些占主导地位的政治精英对前者进行政治打击的成本(Liu Yia-ling,1992)。换言之,边缘化政治精英如果具有能够运用其基层支持者的集体行动的能力,就可以作为问题解决者而增加自己在政治上的谈判地位和筹码。目前,这种激励在很大程度上被现有相关文献(强调政治生存更依赖于是否能获得上级或更有权力的人的青睐和支持)给忽略了。当然,要达到这一效果,边缘化政治精英本身首先必须能够解决自身的集体行动问题,从而能够充当这种精英—群众互惠关系的发起者和领导者。在本书中,这种解决集体行动的能力主要是通过1949年前地方游击队干部通过长期的革命斗争经历来获得的(见第2章)。

其次,即使边缘化精英动员借助基层力量来巩固自己的政治基础和对抗占主导地位的政治精英,但很多时候这种对抗并不是直接针对体制和中央政府,而是可以把这种对抗局限在一定的行政级别范围之内,从而也就不会直接挑战体制的合法性,也就有利于避免和整个体制进行直接对抗,这大大减少了动员基层力量来保护自己的政治风险,也大大增加了这种策略成功的概率。从这个角度讲,地方化产权保护机制是否能够存活并在多大程度上起作用也取决于现有体制和政策环境是否给边缘化的政治精英留下了足够的活动空间。这进一步取决于更高层的政治气氛和环境以及边缘化的政治精英是否有足够的政治敏感性和灵活的政策操作水平来把握住各种机会(见本书第4章和第5章)。

最后,和正式的产权保护制度相比,地方化产权保护机制仍然是一种非正式的契约安排,只能通过参与各方的激励相容机制来保证他们会执行契约的可置信承诺(credible commitment)。我们认为,只要做出相应承诺的政治精英在现有体制内权力网络中所处的边缘化地位没有改变,其承诺就一直是可信的,因为他们在这种情况下背弃承诺是危险的策略:他们很可能会丧失通过利益交换来获得基层支持者的政治支持,同时因为他们可以给占主导地位的精英所提供的政治资源有限,因而后者给予其足够的回报以弥补其背弃承诺所导致损失的可能性也不高。另外,当制度大环境改变不大时,边缘化政治精英采取两面讨好的骑墙策略的可能性也较低,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贯彻实施自上而下的政策和保护其基层支持者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的。[17]简而言之,体制内权力的异质性以及边缘化精英争取基层支持者的重要性共同保证了地方化产权保护机制的可置信性。

根据地方化产权保护机制的基本逻辑和其发挥作用的依赖条件,我们认为,理解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和地区差距的关键,首先就在于分析该省的政治权力结构,以及其所内生出的地方干部的动机与激励。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该省的政治权力结构及其特征,发轫于1949年前该省乃至全国的共产主义革命,同时和1949年后一系列的政治运动也密切相关。具体而言,本书的观点和逻辑如下:1949年前的革命经历导致1949年后浙江省的地方政治精英(地方干部)出现了分化:一部分是那些1949年解放战争期间随野战军南下进入浙江省的干部(一般称为南下干部),另一部分是曾在1949年前在浙江坚持打游击的地方游击队干部。受中央政治权力分配的影响,在1949年后的浙江省政治格局中,南下干部相对于游击队干部拥有极大的政治优势,浙江省的最高领导层以及绝大部分的高级领导干部,均来自于这个干部队伍系统。相反,地方游击队干部则无法在省内高层领导成员中找到有力的代言人,其和更高层的联系则更薄弱,从而基本上在政治上处于边缘化地位(本书第2章)。这样一来,虽然名义上也是国家干部,地方游击队干部以及以他们为核心的整个本地干部系统,却无法像南下干部一样有一个自上而下的官僚系统予以依靠,导致其政治生存都面临着严重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实际上,在新中国成立后接连不断的政治运动中,直到“文化大革命”爆发,地方(游击队)干部都是被打击的对象,承受了巨大的政治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能获得来自基层的支持,对地方游击队干部而言就非常重要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地方游击队干部就用保护基层经济利益的方式,尤其是通过减少或避免“左”的经济政策对民营经济的干扰和损害的方式,来换取来自基层的政治支持。因此,在游击队干部政治影响较大的地方(后文统一称为“游击队地区”或“游击队县”),地方干部就会有足够的激励来放松对本地民营经济的压制,默许甚至支持民间市场经济行为,以达到通过保护本地经济利益来争取基层政治支持的目的。这种基层和官方的相互保护和合作的关系,实际上在当地提供了一种非正规的保护私有产权的机制,客观上保护和鼓励了改革开放前的地下民间经济活动,并为改革开放后这些经济活力的进一步释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种地方游击队干部和地方经济利益之间事实上的联盟关系,在改革开放后也继续存在,为这一期间民营经济的腾飞起到了制度上的保障作用。与之相反的是,在游击队干部政治影响很弱的地方(后文统一称为“非游击队地区”或“非游击队县”),这种基层力量和地方干部之间的联盟关系并不存在,地方干部的政治生存更多依赖于上级的支持和保护,因而地方干部更热衷于表现对其上级靠山的忠诚,更有动力执行上级政策和满足上级的政策偏好,而不是保护和支持本地的民营经济。因此,这些地方的干部改革开放前积极执行左的经济政策,改革开放后则对发展具有一定政治风险的民营经济毫无兴趣,更谈不上对后者进行保护和支持。这样一来,非游击队地区无论是改革前的地下民间经济的活跃程度,还是改革后的民营经济的发达程度,均会大大落后于游击队地区。

不过,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上述两类地区中地方干部政治动机和激励的差异虽然自1949年后就一直存在,但其导致的经济差异却不是一开始就泾渭分明的。这主要是因为在“文革”之前,在政治上游击队干部相对于南下干部处于非常明显的劣势,尤其是在当时的“反地方主义”的巨大压力下,弱势一方很容易被抓住把柄而遭到打击(本书第2章和第3章)。因此,游击队地区的干部即使有意支持辖区内的民间经济活动,由于风险过于巨大导致其实际支持力度十分有限。在这段时期,地方干部主要还是通过不公开的方式,半遮半掩地对地下经济活动予以支持,包括敷衍了事地执行国家对民间经济活动的管制,或给予不合法的地下经济活动某种程度的默许(本书第3章),等等。

1966年“文革”的爆发对浙江民营经济产生了实质性巨大影响。如果说,在这之前,所有的政治运动都或多或少地导致弱势的游击队集团干部成为被打击的对象,那么“文革”的爆发是1949年后第一次使得在浙江省一直稳居主导地位的南下干部受到了极大的冲击。随着最高层发动“文革”的意图越来越明显,各地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终于成为运动的直接目标。相应地,浙江省各级党政机关中,处于领导地位的南下干部及其网络受到严重的打击。但对于政治上一直处于守势的地方游击队干部集团而言,运动反而给他们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机会。在1949年之后,他们首次具有了大规模动员和组织自己的基层支持者的意识形态上的合法性。“文革”导致的天下大乱、派系林立和互相攻轩,也凸显了动员和组织自己的支持者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各游击队地区的地方政治精英显然认识和抓住了这一历史性机遇。而他们动员其基层支持力量的基本方法仍然是为后者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保护,只不过这一次,规模更大、范围更广、力度也更强,同时也更为公开和大胆。许多在正统的意识形态上不允许的地下经济活动,例如地下贸易、长途贩运、家庭工厂等等,都成为极为普遍和活跃的现象。而在非游击队地区,尽管南下干部领导层也受到冲击,但要么其很快就从最初的颓势中恢复过来,重新掌握住了局势;要么就是他们的继任者仍然和上层政治中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导致无论哪一种局面出现,掌权者都没有对通过经济“走资”来动员基层支持的动力和压力。这样一来,其直接的经济后果就是两类地区的经济发展模式开始出现前所未有的差异,对比非常鲜明:在很多游击队地区,地方干部的大胆行为催生出了当地民间经济发展的一个高潮。即使按照官方的统计,1949年后此类地区的非国有经济规模正是在“文革”期间第一次超过了国有经济(本书第4章)。而在非游击队地区,地方干部在“文革”期间也仍然主要致力于执行和正统意识形态相一致的、甚至是很“左”的经济政策,造成此类地区经济发展缓慢、国有经济一支独大的局面。

1976年“文革”结束之后的政治环境和权力结构呈现出和“文革”前相似又相异的一些特点:在“文革”中一度备受打击的南下干部开始陆续回到各级领导岗位,游击队干部仍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这种局面,一直维持到20世纪90年代初。虽然如此,“文革”结束后的政治气候和以前大相径庭,虽然政治精英之间的竞争依旧存在,但改革开放以前那种时刻紧绷、动辄上纲上线的政治斗争则不再出现。这种局面,一方面使得1949年所形成的权力结构仍然维持下来,从而处于弱势的游击队集团的政治精英仍然具有动力向潜在基层支持者提供经济上的支持,以换得后者对自己的政治支持。同时,由于政治环境变得相对更宽松,且中央的政策导向也开始出现市场化的倾向,这使得游击队地区的地方干部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变得更加主动且积极。这些因素,再加上“文革”时期民营经济先行发展的既有优势,使得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些地区的民营经济和非游击队地区相比继续呈现领先的态势(本书第5章)。不仅如此,20世纪80年代的政治氛围和地方民营经济的基础相结合,使得部分地方高级干部也愿意冒一定的政治风险,通过采取改革措施以加强自己的政治资本,这进一步加快了非游击队地区民营经济的发展(本书第5章)。

以上的逻辑可以通过流程图1.1直观地体现出来。首先,浙江省和全国1949年前的革命经历直接形成了该省1949年后的权力结构。这种权力结构决定了不同的政治精英在体制内的权力网络中所处的位置,塑造了他们的政治基础和激励方向,从而进一步形成了其最优的经济策略。后者最终导致了不同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绩效的差异。

图1.1 逻辑和理论框架

根据上述逻辑和理论框架,我们可以进一步对浙江民营经济发展的地区差距现象提出一个可检验的假说:1949年前游击队活跃的地区,和1949年前不存在游击队的地区相比,其1949年后的民营经济发展绩效要更好。本章之后的各章节,将从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角度来对比两类地区的政治、经济发展轨迹。

在本书的“结论和讨论I”一章中,我们将讨论本书的逻辑是否适用于更一般化的分析,尤其是是否能够分析除浙江省之外的省内地区经济差异。为此,我们选取了同样具有革命经历,但1949年后省内权力结构特点和浙江省正好相反的江苏省作为对比,在江浙两省县级历史和经济数据基础上,利用“文革”所造成的历史冲击作为识别工具,对本书的基本假说进行了全方面的检验。在接下来的最后一章,即“结论和讨论II”里,我们进一步分析了浙江模式所代表的经济发展模式的局限性,包括政商关系的稳定性较弱、对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限制,以及对以中产阶层为核心的现代公民社会推动力的不足,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