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世界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一、海上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海上保险是一种最古老的保险,近代保险也首先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的。
(一)海上保险的萌芽——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凡为共同利益而遭受的损失,应由得益方共同分摊。共同海损既是指为应付航海遇难所采取的一种救难措施,也指海上常见的一种损失事故。共同海损大约产生于公元前2000年,那时地中海一带出现了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当时由于船舶构造非常简单,航海是一种风险很大的活动。要使船舶在海上遭遇风浪时不致沉没,一种最有效的抢救办法是抛弃部分货物,以减轻载重量。为了使被抛弃的货物的主人所受损失能从其他受益方获得补偿,当时的航海商提出了一条共同遵循的原则:“一人为众,众为一人。”这个原则后来为公元前916年的《罗地安海商法》所采用,并正式规定为:“凡因减轻船只载重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润而损失的,须由全体分摊归还。”这就是著名的“共同海损”基本原则。它可以说是海上保险的萌芽,但共同海损是船主与货主分担损失的方法而不是保险补偿,因此它是否属于海上保险的起源尚有争议。
(二)海上保险的雏形——船舶和货物抵押借款
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船舶抵押借款和货物抵押借款制度逐步形成。这种借款在公元前就很流行,而且从希腊、罗马传到意大利,在中世纪也盛行一时。船舶抵押借款契约(Bottomry Bond)又称冒险借贷,它是指船主以船舶作为抵押品向放款人抵押以取得航海资金的借款。如果船舶安全完成航行,船主归还贷款,并支付较高的利息。如果船舶中途沉没,债权即告结束,船主不必偿还本金和利息。船货抵押借款契约(Respondentia Bond)是向货主放款的类似安排,不同之处是把货物作为抵押品。
这种方式的借款实际上是最早的海上保险形式。放款人相当于保险人,借款人相当于被保险人,船舶或货物是保险对象,高出普通利息的差额(溢价)相当于保险费。公元533年,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法典中把这种利息率限制在12%,而当时普通放款利率一般为6%。如果船舶沉没,借款就等于预付的赔款。由此可见,船舶和货物抵押借款具有保险的一些基本特征,作为海上保险的起源已成为定论。这两种借款至今仍存在,但与古代的做法不同,它们是船长在发生灾难紧急情况下筹措资金的最后手段。有趣的是,今天的放款人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船舶和货物抵押借款后因利息过高被罗马教皇格雷戈里九世禁止,当时利息高达本金的1/4或1/3。由于航海需要保险做支柱,后来出现了“无偿借贷”制度。在航海之前,资本所有人以借款人的地位向贸易商借得一笔款项,如果船舶和货物安全抵达目的港,资本所有人不再偿还借款(相当于收取保险费)。反之,如果船舶和货物中途沉没和损毁,资本所有人有偿债责任(相当于赔款)。这与上述船舶抵押借款的顺序正好相反,与现代海上保险更为接近。
(三)近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意大利
在11世纪后期,意大利商人曾控制了东西方的中介贸易,并在他们所到之处推行海上保险。在14世纪中期,经济繁荣的意大利北部出现了类似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起初海上保险是口头缔约,后来出现了书面合同。目前发现的世界上最古老的保险单是一个名叫乔治·勒克维伦的热那亚商人在1347年10月23日出立的一张承保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船舶保险单,这张保险单现在仍保存在热那亚国立博物馆。保单的措辞类似虚设的借款,即上面提及的“无偿借贷”规定,船舶安全到达目的地后契约无效,如中途发生损失,合同成立,由资本所有人(保险人)支付一定金额,保险费是在契约订立时以定金名义缴付给资本所有人的。保单还规定,船舶变更航道则契约无效。但保单没有订明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它还不具有现代保险单的基本形式。至于最早的纯粹保险单是一组保险人在1384年3月24日为四大包纺织品出立的从意大利城市比萨运送到沙弗纳的保险单。到1393年,在佛罗伦萨出立的保险单已有承保“海上灾害、天灾、火灾、抛弃、王子的禁止、捕捉”等字样,开始具有现代保险形式。
当时的保险单同其他商业契约一样,由专业的撰状人草拟。13世纪中期在热那亚一地就有200名这样的撰状人。据一位意大利律师调查,1393年仅热那亚的一位撰状人就草拟了80份保险单,可见当时意大利的海上保险已相当发达。莎士比亚在《威尼斯商人》中就曾写到海上保险及其种类。第一家海上保险公司于1424年在热那亚出现。
随着海上保险的发展,保险纠纷相应增多,这要求国家制定法令加以管理。1468年,威尼斯制定了关于法院如何保证保险单实施及防止欺诈的法令。1523年,佛罗伦萨制定了一部比较完整的条例,并规定了标准保险单的格式。
一些善于经商的伦巴第人后来移居到英国,继续从事海上贸易,并操纵了伦敦的金融市场,而且把海上保险也带进英国。今日伦敦的保险中心伦巴第街就是因当时意大利伦巴第商人聚居该处而得名。
(四)英国海上保险的发展
在美洲新大陆被发现之后,英国的对外贸易获得迅速发展,世界保险中心逐渐转移到英国。1568年12月22日,经伦敦市长批准,在伦敦开设了第一家皇家交易所,为海上保险提供了交易场所,废除了从伦巴第商人那里沿袭下来的一日两次在露天广场交易的方式。1575年,由英国女王特许在伦敦皇家交易所内设立保险商会,办理保险单登记和制定标准保单和条款。当时在伦敦签发的所有保险单必须在一个名叫坎德勒的人那里登记,并缴付手续费。1601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颁布了第一部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规定在保险商会内设立仲裁法庭,以解决日益增多的海上保险纠纷案件。但该法庭的裁决有可能被大法官法庭的诉讼推翻,因此取得最终裁决可能要等待很长时间。
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为英国资本主义发展扫清了道路,大规模的殖民掠夺使英国逐渐成为世界贸易、航海和保险中心。1720年成立的伦敦保险公司和皇家交易保险公司因各向英国政府捐款30万英镑而取得了专营海上保险的特权,这为英国开展世界性的海上保险提供了有利条件。1756年到1778年,英国首席法官曼斯菲尔德收集了大量海上保险案例,编制了一部海上保险法案。
说到英国的海上保险不能不对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伦敦劳合社进行简要的介绍。劳合社从一个咖啡馆演变成为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的历史,其实就是英国海上保险发展的一个缩影。1683年,一个名叫爱德华·劳埃德的人在伦敦泰晤士河畔开设了一家咖啡馆。这里逐渐成为经营远洋航海的船东、船长、商人、经纪人和银行高利贷者聚会的场所。1691年劳埃德咖啡馆从伦敦塔街迁至伦巴第街,不久就成为船舶、货物和海上保险交易的中心。当时的海上保险交易保单只是在一张纸上写明保险的船舶和货物以及保险金额,由咖啡馆内的承保人接受保险的份额,并在保单上署名。劳埃德咖啡馆在1696年出版了每周三次的《劳埃德新闻》,着重报道海事航运消息,并登载在咖啡馆内进行船舶拍卖的广告。1713年劳埃德去世,咖啡馆由他的女婿接管并在1734年又出版了《劳合社动态》。据说,除了官方的《伦敦公报》外,《劳合社动态》是英国现存历史最悠久的报纸。
随着海上保险业务的发展,在咖啡馆内进行保险交易已变得不方便了。1771年由79个劳埃德咖啡馆的顾客每人出资100英镑另觅新址专门经营海上保险。1774年劳合社迁至皇家交易所,但仍然沿用劳合社的名称,专门经营海上保险,至此,劳合社成为英国海上保险交易的中心。19世纪初,劳合社海上承保额已占伦敦海上保险市场的90%,在以后的时间里,劳合社以其卓著的成就促使英国国会在1871年批准了“劳埃德法案”,至此,劳合社成为一个正式的社会团体。1906年英国国会通过的《海上保险法》规定了标准的保单格式和条款,这一标准保单又被称作“劳合社船舶与货物标准保单”,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公认和沿用。1911年的一项法令取消了劳合社成员只能经营海上保险的限制,允许其成员经营一切保险业务。
劳合社不是一个保险公司,而是一个社团,更确切地说,它是一个保险市场。它与纽约证券交易所相似,只是向其成员提供交易场所和有关的服务,本身并不承保业务。1986年,劳合社迁至新的大楼。如今,劳合社有数百个承保各类风险的组合,每个组合又由许多会员组成,并有各自的承保人。以前,会员对所在组合承保的业务承担无限责任。劳合社会员最多的时候达3.3万人,来自世界50多个国家。20世纪80年代后期,由于石棉案等巨额索赔,劳合社发生了严重亏损,从90年代起,劳合社开始实施重建计划,会员不再承担无限责任。
在长期的业务经营过程中,劳合社在全球保险界赢得了崇高声誉。劳合社曾创造过许多个第一。劳合社设计了第一份盗窃保险单、第一份汽车保险单和第一份收音机保险单,近年又是计算机犯罪、石油能源保险和卫星保险的先驱。劳合社承保的业务十分广泛,简直无所不保,包括钢琴家的手指、芭蕾舞演员的双脚、赛马优胜者的腿等等,不过其最重要的业务还是在海上保险和再保险方面。劳合社作为不同的、独立的承保组织组成的最大专业保险市场,拥有提供快速决策方法、广泛的选择和为客户定制风险解决方案等方面的无与伦比的能力。如今全球十大银行、十大制药公司、五大石油公司和道琼斯指数90%的公司都向劳合社购买保险。2002年,劳合社的承保能力为123亿英镑。据劳合社首席执行官估计,2003年劳合社的承保能力将达到142.5亿英镑。
劳合社由其成员选举产生的一个理事会来管理,下设理赔、出版、签单、会计、法律等部,并在100多个国家设有办事处。2000年11月,劳合社正式在我国北京设立办事处。
(五)其他国家海上保险的发展
在14世纪中期,海上保险已是海运国家的一个商业特征。在美洲新大陆被发现之后,西班牙、法国的对外贸易也进入迅速发展阶段。早在1435年,西班牙就公布了有关海上保险的承保规则及损失赔偿手续的法令。1563年,西班牙国王菲利浦二世制定了安特卫普(地处比利时,当时为西班牙属地)法典。该法典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航海法令,第二部分是海上保险及保险单格式法令,后为欧洲各国采用。1681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的海上条例中也有关于海上保险的规定。此外,荷兰、德国也颁布了海损及保险条例。海上保险法规的出现标志着这些国家的海上保险有了进一步发展。
美国的海上保险发展较迟。在殖民地时代,美国长期没有独立的海上保险市场,美国商人被迫在伦敦投保。1721年5月25日,美国出现了第一家海上保险组织,由约翰·科普森在费城市场街自己的寓所里开设了一个承保船舶和货物的保险所。独立战争结束后不久的1792年12月15日,美国第一家股份保险公司——北美保险公司建立了,该公司出售6万股份,每股10美元,虽计划承保人寿、火灾和海上保险等业务,但最初只办理海上保险业务。1798年,纽约保险公司成立了。到1845年,美国约有75家经营海上保险的公司。1845—1860年,美国海上保险业务发展迅速,这一时期美国的船舶总吨位增加了三倍。为了扩大纽约的海上保险市场,1882年纽约建立了类似劳合社的组织——由100多个成员组成纽约海上保险承保人组织。
二、火灾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在15世纪,德国的一些城市出现了专门承保火灾损失的相互保险组织(火灾基尔特)。到了1676年,46个相互保险组织合并成立了汉堡火灾保险社。
1666年9月2日伦敦发生的一场大火是火灾保险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直接诱因。这场火灾的起因是皇家面包店的烘炉过热,火灾持续了5天,几乎烧毁了半个城市,有1.3万多幢房屋和90多座教堂被烧毁,20余万人无家可归,造成了无可估量的财产损失。这场特大火灾促使人们重视火灾保险。次年,一个名叫尼古拉斯·巴蓬的牙科医生独资开办了一家专门承保火险的营业所。由于业务发展,他于1680年邀集了3人,集资4万英镑,设立了一个火灾保险合伙组织。其保险费是根据房屋的租金和结构计算的,砖石建筑的费率定为年房租的2.5%,木屋的费率为年房租的5%。因为使用了差别费率,巴蓬被称为“现代保险之父”。
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期,英、法、德、美等国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机器生产代替了原先的手工操作,物质财富大量集中,对火灾保险的需求也变得更为迫切。这个时期的火灾保险发展异常迅速,而且火灾保险组织以股份公司形式为主。最早的股份公司形式的保险组织是1710年由英国查尔斯·波文创办的“太阳保险公司”,它不仅承保不动产保险,而且把承保业务扩大到动产保险,营业范围遍及全国,它是英国迄今仍存在的最古老保险公司之一。1714年,英国又出现了联合火灾保险公司,它是一个相互保险组织,费率计算除了考虑建筑物结构外,还考虑建筑物的场所、用途和财产种类,即采用分类法计算费率,这是火灾保险的一大进步。
在美国,本杰明·富兰克林于1752年在费城创办了第一家火灾保险社。这位多才多艺的发明家、科学家和政治活动家还在1736年建立了美国第一家消防组织。1792年建立的北美保险公司在两年后开始承办火险业务,在该公司的博物馆里陈列了当时的消防设备和描绘驾着马车去救火的油画。
到了19世纪,欧美的火灾保险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承保能力大为提高。1871年芝加哥一场大火造成1.5亿美元损失,其中1亿美元损失是保了险的。而火灾保险从过去只保建筑物损失扩大到其他财产,承保的责任也从单一的火灾扩展到风暴、地震、暴动等。为了控制同业间的竞争,保险同业公会相继成立,以共同制定火灾保险统一费率。
在美国,火灾保险出现之初,保险人各自设计自己使用的保单,合同冗长且缺乏统一性。1873年马萨诸塞州成为美国第一个以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标准火险单的州,纽约在1886年也通过了类似的法律。标准火险单的使用减少了损失理算的麻烦和法院解释的困难,也是火灾保险的一大进步。
三、其他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
海上保险与火灾保险是两个传统的财产保险业务,在它们的发展过程中,其承保的标的和风险范围不断得到扩展,逐步成为两个综合性的财产保险险种。在此基础上,19世纪后期以后,除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外,各种财产保险新险种陆续出现。如汽车保险、航空保险、机械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盗窃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
与财产保险业务的迅速发展相适应,19世纪中期以后,再保险业务迅速发展起来。最早独立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是1846年在德国设立的科仑再保险公司。到1926年,各国共建立了156家再保险公司,其中德国的再保险公司数目最多。对于财产保险业务而言,由于其风险的特殊性,再保险已成为其业务经营中不可缺少的手段。再保险使财产保险的风险得以分散,特别是财产保险业务在国际上各个保险公司之间的分保,使风险在全球范围内分散。再保险的发展,又促进了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今天,英、美、德、瑞士等国的再保险业务在国际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四、人身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从原始的萌芽形态到具有现代意义的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经历了漫长的探索和演变过程。在其发展过程中,对人身保险的形成和发展影响重大的事件和人物主要有:
(一)“蒙丹期”公债储金办法
这个办法产生于12世纪威尼斯共和国。当时为了应付战时财政困难,政府发行了强制认购的公债。其具体内容为:政府每年给予认购者一定的酬金直到该认购者死亡,本金一律不退还。这种给付形式接近于同代的终身年金保险。它对后来年金保险的产生有很大的影响。
(二)“冬蒂”方案
这是1656年意大利银行家洛伦佐·冬蒂所设计的一套联合养老保险方案,于1689年由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实施。该方案规定:发行总数为140万法郎的国债,每人可认购300法郎,每年由国库付10%的利息,本金不退还。支付利息的办法是:把所有认购者按年龄分为14个集体,利息只付给集体的生存者,生存者可随集体死亡人数的增加而领取逐年增加的利息,集体成员全部死亡,就停止发放利息。这个办法相当于现在的联合生存者终身年金。
上述办法,都是欧洲各国政府带着财政目的强制推行的,以聚财为目的,必然引起人们的不满和反对,难以长久存在。同时,这些方案的费用负担都没有经过科学精确的计算,因而难以做到公平、合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要求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根据享有的权利负担费用,这就导致了许多学者对人身保险计算问题的研究。
(三)死亡表的研究和编制
为使人身保险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少学者开始了对人口问题的研究,并编制死亡表。较有影响的死亡表有:
1662年英国的格朗脱编制的以100个同时出生的人为基数的世界上第一张死亡表。此表过于简单且不够精确,但给后来的研究以很大的启发。
1671年荷兰数学家威特编制的死亡表。
1693年英国天文学家哈雷编制的第一张最完全的死亡表。此表计算出了各年龄的死亡率和生存率。
1783年诺爽姆登的死亡表以及1815年弥尔斯的死亡表。
这些死亡表的编制为人身保险的科学计算奠定了基础。
(四)自然保费和均衡保费
1756年,詹姆斯·道德逊根据哈雷死亡表计算出了各年龄的人投保死亡保险应缴的保费。这种保费称为“自然保费”。由于自然保费难以解决老年人投保时费用负担的问题。詹姆斯·道德逊又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的理论。
在人身保险计算理论研究发展的同时,人身保险业务也有了很大发展。1705年,英国友谊保险会社获得皇家特许,经营寿险业务。到1720年,英国已有20家人寿保险公司。1762年,公平人寿保险公司在英国建立,这是世界上第一家科学的人寿保险公司。该公司第一次采用均衡保费的理论计算保险费,规定每次缴费的宽限期及保单失效后申请复效的手续,对不符合标准条件的保户另行加费,使人身保险的经营管理日趋完善。该公司的创立标志着近代人身保险制度的形成。
工业革命刺激了对人身保险的需求,使得人身保险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在英国,1854年出现了民营简易寿险,1864年又出现了国营邮政简易寿险,接着团体保险也有了很大发展。19世纪末,英国的寿险业务一直居世界领先地位,20世纪以后,便先后被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超过。
美国的人身保险发展速度很快,1950年经营人身保险的公司有469家,1985年增加到2261家。日本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身保险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目前已成为世界上人身保险业务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有效保额居世界首位。1999年日本的人身保险业务占保险业务总量的79. 4%。这一年全球保费收入总额中,人身保险保费收入所占比重为60.8%。
如今在西方的人身保险业务中,可以称得上无险不保,无奇不有。如芭蕾舞演员的脚尖保险、唱歌演员的嗓子保险、滑稽演员的酒糟鼻子保险,甚至英国大臣们的脚趾都可以保险。随着西方社会问题的日趋严重,目前绑架保险业务十分兴隆。
五、世界保险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
(一)世界保险业的现状
1.保费收入现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保险业取得了极大的发展,社会对保险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总体而言,经济越发达的国家,保险业也越发达,进入21世纪以来,新兴市场的保险业也取得强劲发展。1950年全世界的保费收入为207亿美元, 2010年为43390亿美元,在60年里全世界保费收入平均每年增长10%左右。据瑞士再保险公司2018年第3期发布的研究报告《2017年世界保险业:发展稳健,成熟寿险市场拖累增长》统计,2017年全球保费收入为48920亿美元,较2016年增长1.5%。其中,2017年全球寿险保费收入为26570亿美元,较2016年增长0.5%;2017年全球非寿险保费收入为22340亿美元,较2016年增长2.8%。发达市场以78.1%的份额继续保持其在全球保险业中的统治地位,但以中国为首的亚洲新兴市场已成为全球保险市场的最大增长来源。美国、中国、日本、英国、法国是全球保险业保费收入的前5名,其保费总收入在全球保费收入中的占比高达58.58%。
从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的角度考察,保费收入的差异实际上体现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保险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总体上看,发达国家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一般都大大高于发展中国家。2016年,全球保险密度为649.8美元/人,其中发达市场为3516.7美元/人,新兴国家仅为165.6美元/人;全球保险深度为6.13%,其中,发达市场保险深度为8%左右,新兴国家保险深度逐步上升至3.3%。
2.险种现状
保险业务范围的拓展是以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及被保险人规避风险的需要为基础的,新技术的发展推动了新工艺、新工业的产生,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例如,电气革命促进了电器设备的广泛运用也带来了机器损坏的风险,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带来了计算机犯罪的风险等。另外,技术的进步又使过去被认为不可保的风险成为可保风险,这为新险种的产生提供了契机。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技术日新月异和自然灾害频繁的背景下,新的保险需求不断产生。在需求的带动下,新险种大量涌现,并且发展很快。例如,在寿险领域,日本推出了严重慢性疾病保险,美国推出了“变额保险”。在财产保险领域,自然灾害的发生和意外事故的增多使险种创新的势头更为强劲。甚至针对全球变暖的情况,许多保险机构也推出了有关险种。近几年来,恐怖活动频繁,治安问题严重,还催生了勒索绑架保险。总之,一旦产生保险需求,险种创新就会发生,需求是诱致新险种出现的决定性因素。
3.巨灾风险增加,“巨灾证券化”形成
随着投保财产价值的增大,保险金额也越来越高。近年来,各种意外事故频发,索赔案件经常发生并且某些案件索赔数额巨大。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生了16起损失超过32亿美元的巨大灾害,而整个80年代很少发生损失超过10亿美元的灾害。1992年,全世界的保险损失达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峰。这一年,共损失了271亿美元,这些损失主要是由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造成的。如美国发生的安德鲁飓风造成了155亿美元的损失,发生在洛杉矶的暴乱造成了7.75亿美元的损失,发生在伦敦的炸弹爆炸事件造成了12.2亿美元的损失。1999年保险业又遭遇了有史以来第二大赔偿高峰。2001年9月11日的美国恐怖袭击事件使全球保险业经受了有史以来最严峻的考验。据粗略估计,“9·11”事件造成的保险赔偿将高达300亿~700亿美元,是保险史上赔付额最高的一次事件。
面对日益频繁的巨灾风险,发达国家的保险业除继续采用补足资本金、提足准备金和扩大再保险等传统的分散风险损失的手段外,开始采用金融工程技术,通过开发动态风险管理产品来转移巨灾风险。其主要方法有:
第一,“风险金融”“巨灾证券化”。这是指针对某一特定险种,保险人通过发行保险证券,从资本市场上筹集准备金,将巨灾风险直接转移到资本市场,采取的形式是发行“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
第二,“灾害期货”。这是一种新的风险管理方法,这种方法使保险人得以将经营风险转移给投机者。
4.从业人员的专业化程度高、知识面广
保险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从险种开发到承保、理赔、防灾防损无不需要专业化人才。因此,保险机构十分重视人才的引进,并把专业化人才看作事关自身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内部员工,保险人经常对其进行各种专业培训,这种培训尤以承保、理赔和财务人员为重点。对于高级管理人员,保险机构有更为严格的要求,要求其必须具有相应的学历和资历。在保险营销过程中,专业化的程度也越来越高。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要经过专业考试并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开展业务。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提高了保险机构的经营水平,有利于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二)世界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1.世界保险全球化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的趋势
当今世界,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国际贸易与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决定了市场开放的必要性,而通信、信息等高新技术的发展又为实现全球经济一体化创造了技术条件。以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生物工程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深刻地影响着经济政治生活以及人们的生存方式。在高新技术的推动下,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作为世界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业,也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保险全球化是指保险业务的国际化和保险机构的国际化。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保险业国际化的趋势将不断加强。
为了适应世界保险业发展的需要,发达国家大都放松了对本国保险市场的监管,放松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放松对保险机构设立的限制。打破保险市场的进入壁垒,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效率的提高。近年来,德国、韩国等国纷纷放松了对外国保险机构进入本国保险市场的管制。
第二,放松费率管制。在传统模式下,费率管制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但现在这一情况有了变化,如素以监管严格著称的日本实行了全面的费率自由化。对费率管制的放松,增加了保险市场自由化的程度。
第三,放松对险种的监管。随着人们保险需求的增多,保险机构加大了保险险种的创新力度,这就促使监管当局不得不放松对险种的管制。
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潮流,发展中国家也在做出自己的努力。如中国、印度、东盟国家以及智利、阿根廷、委内瑞拉等国都不同程度地开放了本国保险市场,以吸引外国投资者。1995年,全球多边金融服务协议达成,这意味着全球保险市场的90%都将开放。
世界经济金融的自由化带来了金融保险服务的一体化。1999年11月12日,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Financial Service Act of 1999,又称Gramm-Leach-Biley),该法案的签署与颁布意味着国际金融体系发展过程中又一次划时代的变革,它将带来金融机构业务的历史性变革。金融保险服务一体化的趋势正扑面而来。在金融服务全球化和一体化的浪潮中,银行保险的联盟、保险与证券的联盟方兴未艾,并将更加成熟。
2.保险规模大型化和保险机构的联合与兼并的趋势
过去25年里,保险业出现过两次并购活动高峰期。第一次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第二次是在2000年以后到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前。
规模的扩大一方面体现在保险标的的价值越来越大,巨额保险增多;另一方面则体现在从事保险的机构越来越多。保险标的价值的增大与经济的发展是分不开的。新技术的运用使各种机器设备越来越复杂、精细,价值也越来越高,同时由于经济主体之间关系的日益紧密风险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因此,巨额保险的数量不断增加。
与此同时,保险机构的规模日趋庞大。竞争白热化的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从而加速了保险机构之间的联合与兼并。19世纪初,全世界只有30多家保险公司,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全世界保险公司的数量增加到上万家。而在面临全球化竞争的情况下,许多公司又开始进行广泛的合作。竞争与合作呈现出一种相互推动的态势。近年来,合作进一步演化成保险人之间的并购,保险市场的并购案件显著增多,保险机构呈现大型化的趋势。1996年7月,英国的太阳联合保险与皇家保险宣布合并,成立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一举成为英国第一大综合性保险公司。1996年4月,法国巴黎联合保险集团与安盛保险公司合并,新的保险集团(以账面价值为准)为世界排名第二,欧洲排名第一。在再保险领域,并购之风也愈演愈烈,仅在1996年上半年,并购大案就接二连三出现,如美国通用再保险收购了德国科隆再保险,慕尼黑再保险收购了美国再保险。另外,在保险中介市场上,并购活动也呈增多趋势。
2000年中后期的并购潮与强劲的经济增长和股市上涨期相重合。早期的监管放松和结构性创新也发挥了作用。特别是新型风险管理技术和产品的应用吸引了另类资本进入保险市场。这使得市场竞争压力加剧,促使一些寻求规模扩张和国际多元化发展的保险公司之间实现整合。
3.保险经营转向以非价格竞争为主,并且更加注重事先的预防
市场竞争的白热化使保险业面临的价格压力越来越大,长期的亏损使许多公司破产倒闭,严重地影响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的利益。因此保险人越来越注重非价格的竞争,努力在保险经营上积极创新,力求在保险技术和保险服务上吸引顾客。与此同时,保险人越来越不甘于被动地提供事后的补偿,而是积极地参与事前和事中的防灾防损,在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联合各类技术专家从事风险的识别、测定与预防工作,为被保险人提供各种相关的防灾防损服务。这既有利于保险人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与竞争力,又减少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可能和保险人赔付的可能,同时也减少了损失发生后可能的外部影响,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
4.保险业的风险控制和资金管理尤为重要
保险公司将使用新的方法来控制风险和管理资金。对保险公司来说,资金的有效管理从未显得如此重要。巨灾的频繁发生、恐怖袭击以及全球性市场低迷和银行低息政策的影响,对保险公司的资本金造成了巨大压力,保险公司的财力被日益削弱,偿付能力不断下降。保险公司正在尝试使用各种新方法来分析风险,从而决定资金流向。
5.养老保险成为保险业发展的亮点
目前,很多国家正在进行退休及养老制度改革,这类保险的需求正日益增大。未来保险公司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在该领域的表现。现有的保险公司将向客户提供更多的资产管理和金融服务,并逐步向金融服务公司转型。
保险市场中,消费者通过互联网选择和购买保险的线上直销正在快速增长。就险种而言,标准化产品(如车险和家庭保险)正日益转向在线销售。例如, 2013—2015年,中国的在线车险购买量增加逾两倍,目前占国内市场10%以上的份额。在美国,以互联网或电话方式为主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车险公司所占市场份额逐渐增加,定期寿险等传统寿险产品也日益转向在线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