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基础(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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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古代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

从上古社会开始,人类就在探索如何弥补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使生产能够持续进行,生活有所保障。在数千年前,世界上就出现了后备与互助的古代保险思想和各种原始形态的保险。

一、国外古代保险思想和原始保险形态

国外最早出现保险思想的并不是现代保险业发达的资本主义大国,而是处在东西方贸易要道上的文明古国,如古代的巴比伦、埃及、希腊和罗马。据英国学者托兰纳利考证:保险思想起源于巴比伦,传至腓尼基(今黎巴嫩境内),再传入希腊。对于国外古代的保险思想和原始的保险形态,可从下列史实中窥见:

公元前4500年,古埃及的一项文件中记载:当时石匠中盛行一种互助基金组织,通过收缴会费来支付会员死亡后的丧葬费用。

在古希腊,一些政治哲学或宗教组织通过会员摊提形成一笔公共基金,专门用于意外情况下的救济补偿。

在古罗马历史上曾出现丧葬互助会,还出现过一种缴付会费的士兵团体,在士兵调职或退役时发给旅费,在士兵死亡时发给其继承人抚恤金。

在公元前2500年的巴比伦,国王曾命令僧侣、法官和市长等,对其辖境内居民征收赋金,建立后备基金,以备火灾及其他天灾损失之用。

在公元前2250年,古巴比伦王汉谟拉比曾在法典中规定,商队中如有人的马匹货物等中途被劫或发生其他损失,经宣誓并无纵容或过失等,可免除其个人之债务,而由全队商人补偿。此种办法后传至腓尼基,并被应用于船舶载运货物。

在公元前1000年,以色列王所罗门对其国民从事海外贸易者课征税金,作为补偿遭遇海难者所受损失之用。

其他原始的保险形态还有:古代犹太人举办婚礼时所需的各种用具,强制由住民共同负担备办;古代巴勒斯坦人饲养骡马者,如其骡马被盗或为野兽捕食时,其他饲养骡马者须共同负担其损失;印度古代法典禁止高利贷,但对于须穿越海上、森林、原野等进行贸易的商旅,则不予禁止,且对从事海上贸易者,在遇到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时,免除其偿还的义务。

到了中世纪,欧洲各国城市中陆续出现各种行会组织或基尔特制度,其行为具有互助性质,其共同出资救济的互助范围包括死亡、痢疾、伤残、年老、火灾、盗窃、沉船、监禁、诉讼等不幸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事故,但互助救济活动只是行会众多活动中的一种。这种行会或基尔特制度在13至16世纪特别盛行,后来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相互合作的保险组织。

欧洲中世纪是宗教统治的黑暗年代,许多高级教会人士反对保险制度。在他们看来,任何天灾都是天罚,减轻灾难和不幸是违反上帝的意志。无疑,教会势力曾对保险的发展有一定的阻碍。

二、我国古代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

我国古代也有后备与互助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

(一)我国古代保险思想

我国古代保险思想主要体现在下列著述中:

公元前2500年成书的《礼记·礼运·大同篇》有云:“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残疾者,皆有所养。”这可证明我国古代早有共同谋求经济生活安定的崇高政治思想,这也可以说是世界最古老的保险(社会保险)思想。

《吕氏春秋·恃君览》说:“凡人之性,爪牙不足以自守卫,肌肉不足以捍寒暑,筋骨不足以从利辟害,勇敢不足以却猛禁悍。”这说明我国古代很早就注意到单凭个人的力量不足以自卫和谋生,必须互相结合,共同劳动,才能抵御当时的自然灾害和外来侵袭。

孟子也主张“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这反映了我国古代儒家的社会互助保险的思想。

在春秋战国时期,其他的一些社会思想家也提出过类似的主张,如墨子就曾提出“有力者疾以助人”(见《墨子·鲁问篇》),要求有余力的人扶助贫困的人,这也是墨子当时提出的政治纲领之一。

另据《逸周书·文传篇》引《夏箴》说:“小人无兼年之食,遇天饥,妻子非其有也;大夫无兼年之食,遇天饥,臣妻舆马非其有也;国无兼年之食,遇天饥,百姓非其有也。戒之哉!弗思弗行,祸至无日矣。”同篇又引《开望》说:“……二祸之来,不称之灾,天有四殃,水旱饥荒,其至无时,非务积聚,何以备之?”从这些记载来看,早在夏朝,我国就重视粮食的积蓄,以防水旱饥荒之灾,这就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社会福利思想。

(二)我国原始保险形态

在实践中,我国历代有着储粮备荒,以赈济灾民的传统制度。较为典型的有:

1.“委积”制度

“委积”制度出现在春秋战国时代,据《周礼·地官司徒下》载:“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扼;……县都之委积,以待凶荒。”《周书》说:“国无三年之食者,国非其国也,家无三年之食者,子非其子也,此之谓国备。”证明当时就存在着备患之法。

2.“常平仓”制度

“常平仓”制度属官办的仓储后备制度,它始发于战国李悝的“平籴”法和西汉桑弘羊的“平准”法。历代统治者都有类似设置。它的名称则是由汉宣帝时的耿寿昌所定。“常平仓”盛行于北宋。其作用是调节灾害带来的风险,保障社会安定。

3.“义仓”制度

“义仓”制度属于官督民办的仓储后备制度。它始于北齐,盛行于隋朝。但其发展健全、长期有成效的时期当推唐代。唐贞观年间,水旱灾害频繁,各地义仓的粮食储备,对凶荒年岁的救灾起了很大的作用。虽然义仓由官督民办,但历代封建财政对义仓的控制从未放松过。

上述这些都是实物形式的救济后备制度,由政府统筹,带有强制性质。此外,宋朝和明朝还出现了民间的“社仓”制度,它属于相互保险形式;在宋朝还有专门赡养老幼贫病的“广惠仓”,这可以说是原始形态的人身救济后备制度。

尽管我国保险思想和救济后备制度产生很早,但因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度和重农抑商的传统观念的制约,商品经济发展缓慢,缺乏经常性的海上贸易,因此我国古代原始形态保险始终未能演变为商业性的保险。然而我国早期的保险思想和实践,却在世界人类文明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对我们研究早期保险的形成和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