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中越贸易政策现状
(一)中越边境贸易政策构成的对比
中国与越南的贸易红利主要来自《东盟自由贸易区共同有效优惠关税方案协议》约定的0~5%的关税水平,国际性纲领包括《巴厘第一协定》(1976)、《东盟特惠贸易协定》(PTAs)(1977)、《东盟工业合资计划》(AIJV)(1983)、《共同有效关税协定》(CEPT)(1992)、《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协定》(CEPT)(1993)、《东盟服务贸易框架协定》(1995)、《东盟的知识产权合作的框架协定》(1995)、《东盟展望2020》(1997)、《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1998)、《电子东盟框架协议》(2000)、《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2)、《巴厘第二协定》(2003)、《中国与东盟货物贸易协议》(2004)、《万象行动纲领》(2004)、《东盟宪章》(2007)、《东盟共同体2009—2015年路线图宣言》(2009)、《巴厘宣言》(2011),政策支持和约定内容涵盖投资、服务、贸易领域,具体到各种原材料和中间品的进出口,电子商务和信息发展,列出了相应的例外清单,这均是东盟各国成员要共同遵守的协定,中越贸易基本上在东盟自由贸易区所能享受的范围内进行,相应企业得到相关政策便利和关税优惠。除享受政策便利外,中越边境贸易受到双方的法律、法规约束,规制体系涵盖中越双方的法律、法规,二者均由国家层次的政策法规和地方层次的政策法规构成,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制约体系,约束着中越双边贸易的空间范围和具体行为(见表1-9和表1-10)。
表1-9 中国对越南的贸易规制体系
表1-10 越南对中国的贸易规制体系
续表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商务部、越南财政部资料整理,2017年。
除了两国各自颁布的有关双边贸易的规定外,中越两国政府还不断补充相关协定为中越两国经济贸易合作保驾护航。2012年,中国和越南签订了《中国政府和越南政府关于修改中越两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的议定书》。该协定已于2012年2月17日正式生效。其作用主要是为了两国之间货物、旅客出入境的安全及方便提供保障。2012年,中国和越南政府的交通运输部门签订《关于建立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制度的协议》。
(二)中越对边境贸易优惠政策的对比
中国对边境贸易的优惠政策主要是专项关税政策优惠、普惠式税收优惠和非关税支持。第一,专项关税政策优惠:对边境小额贸易减半征收进口税,以专项资金、税收优惠、专项补助的方式支持边境贸易发展,支持边境口岸建设,扶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成长。第二,普惠式税收优惠:对所涉及的一般贸易、边境市民或互市贸易一定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免征额度历次调整,不断增加。第三,非关税支持:对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以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的方式支持经济合作区建设,对跨境经济合作区内企业给予出口退税优惠。
越南在贸易中的优惠政策主要涉及财政投资和信用政策、税收优惠、出入境管理等方面,越南尤其重视通过支持口岸经济区建设的优惠政策来促进双边贸易。越南最新政策规定:第一,在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政府资助重要的技术性项目、重大的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发行债券、项目贷款、政府援助、社会垫资等方式支持规模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第二,对口岸经济区内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区内企业在4年内免收企业所得税,在15年内按低税率标准10%征收,在海关监管区内生产、销售及进出口的货物免增值税等,并对相应企业给予特别消费税、土地租金、土地使用税等一系列优惠和税收便利。
(三)越南口岸经济区共同的地方性政策依据
中国与越南的口岸经济区主要位于广西和云南,中国对广西适用西部开发政策。广西区政府于2001年发布《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务院颁布《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2008年2月)。而在2009年国务院又颁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随后,为了进一步促进边境贸易的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0年颁布了《关于加快边贸市场建设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意见》。紧接着在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了《桂西资源富集区发展规划》,对原有的政策文件形成了有益的补充。
(四)中国与越南外资准入制度标准
越南十分重视对于外商投资的立法,对于外商投资颁布了一系列法律,于1987年制定并颁布了《外国在越南投资法》,这是外商投资的基本法律,也是外商在越南生存必须遵守和达到的要求。越南的外国投资法律规范体系在2015年基本建立并逐年完善,对于外资准入制度及规定达成比较统一的共识。越南政府于2015年2月签署了《关于按照公私伙伴形式投资的议定》(15/2015/ND-CP号),允许PPP在建筑、改造、运营、经营、基础设施工程管理、公共设备或服务等项目方面进行投资建设。而中国与越南相反,对于外国投资法律的制定没有达成共识,而是对于各行各业的外资企业实行单行法律和专门法律,由此形成完整的外资法体系,各类外资法律、规章多达200余项,这些相互独立,互不统一的外资立法,造成中国外资准入的法律法规不仅在量上繁多,而且在种类上杂乱。目前中国外资准入制度及规范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与越南相比,我国缺少一个外商投资基本法来规定外资的基本事项,从而使外商投资很多事项的界限和规定不清,而最大的问题不是关于外资的法律数量较多,是这些法律种类多,体系混乱,甚至相互矛盾和抵触。法律数量的繁杂以及种类的杂乱又会造成外资企业审批程序过多,审批时间过长,阻碍了外资企业的发展。
(五)中国与越南国家外资准入制度的完善
外资可以进入没有风险的领域,中国政府已逐步放宽对于资本的限制,中国通过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修改来降低行业准入的门槛,使公共设施服务、房地产、教育、广播电视、保险金融等领域可以放宽对外国资本的准入限制。外资企业在遵循中国法律规定后,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登记等就可以进入具体的行业领域。在外资申请准入的过程中,中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资管理的机构依照程序审查。与之对应的是,越南国家政府和部门对于外资投资项目的准入审查与中国存在较大差异:半个月内有关部门可以决定投资许可证颁发与否;而审定颁发投资许可证A类投资项目申请程序则要相对烦琐,需要申报的部门包括计划投资部、政府总理等。这样可以确保45天内外国企业在所需申报的文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完成审批。在中国,外资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合作经营企业的申请设立都交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完成,但审批期限因企业性质的不同而有所改变,具体是90日内审批申请设立外资企业,3个月内审批设立合营企业审批,45日内审批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审批期限。
(六)越南电子商务市场规划与规制
在电子商务市场发展中,越南发展势头排在东盟国家前列,在东盟国家互联网普及率居第二位,其电子商务不仅普及率高且认同度高。作为出口导向型经济国家,越南已经感受到电子商务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越南于2006年发布《2006—2010年阶段电子商务发展总体计划》成为越南的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性条款,以后越南政府相继出台了《电子交易法》《贸易法(修改)》和《电子商务议定》,为其电子商务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2009年2月,越南开发新的技术,实施新的银联电子支付系统,试图通过促进企业的电子支付服务发展来扩大越南电子商务的发展规模,并且取得一定成效。《2015年越南电子商务报告》显示,2015年越南电子商务营业总额达40.7亿美元,同比增长37%,占全国零售总额的2.8%。越南最大电商平台Lazada成立4年来,入驻越南商家超过3000家,在线交易商品超过5万种,每日访问量超过150万次,在线交易的商品80%来自中国。2016年,越南政府发布《2016—2020年电子商务发展总体规划》,明确了电子商务在基础设施、市场规模、企业和政府应用程度4个方面的发展目标,期望到2020年,越南网上购物人数能实现占总人口30%,人均消费金额350美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00亿美元,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占进出口总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