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道路
一、宽度
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5.2.2 建筑基地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车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路不应小于7m;
2 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0m;
3 利用道路边设停车位时,不应影响有效通行宽度;
4 车行道路改变方向时,应满足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
消防车道路应按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设置。
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 50180—93)。
8.0.2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8.0.2.1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8.0.2.2 小区路: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8.0.2.3 组团路: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8.0.2.4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8.0.2.5 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见《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4.3.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3.2 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
2 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3 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4 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二、与建筑物间距
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5.2.3 道路与建筑物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设有室外消火栓时,车行道路与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 基地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有关规定;
3 基地内不宜设高架车行道路,当设置高架人行道路与建筑平行时应有保护私密性的视距和防噪声的要求。
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 50180—93)。
8.0.5.8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规定;
表8.0.5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7.1.4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三、消防车道
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7.1.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7.1.2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7.1.3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7.1.4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7.1.5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7.1.6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量大于表7.1.6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表7.1.6 堆场或储罐区的储量
2 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
3 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垛不应小于5m。
7.1.7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7.1.9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7.1.10 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