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常用规范速查手册(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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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竖向

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 50180—93)。

8.0.3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8.0.3.1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0.3的规定;

表8.0.3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注:L为坡长(m)。

8.0.3.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9.0.2 居住区竖向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9.0.2.1 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程量;

9.0.2.2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符合表9.0.1规定;

表9.0.1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

9.0.2.3 满足排水管线的埋设要求;

9.0.2.4 避免土壤受冲刷;

9.0.2.5 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9.0.2.6 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

9.0.3 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4.1.3 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 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3 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5.3.1 建筑基地地面和道路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2%,地面坡度大于8%时宜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2 基地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其坡长不应大于200m,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其坡长不应大于80m;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5%,其坡长不应大于600m;横坡应为1%~2%;

3 基地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3%,其坡长不应大于50m;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2%,其坡长不应大于100m;横坡应为1%~2%;

4 基地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4%,横坡应为1%~2%;

5 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无障碍人行道。

注:山地和丘陵地区竖向设计尚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5.3.2 建筑基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措施,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应采取雨水回收利用措施;

2 采用车行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口形式及数量应根据汇水面积、流量、道路纵坡等确定;

3 单侧排水的道路及低洼易积水的地段,应采取排雨水时不影响交通和路面清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