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常用规范速查手册(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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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停车场和车库

一、基本要求

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3.6.1 新建、扩建的居住区应就近设置停车场(库)或将停车库附建在住宅建筑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符合有关规范或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6.2 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根据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建筑物内或在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库)内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车位。

3.6.3 机动车停车场(库)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进行处理,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其设计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二、出入口位置

见《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

11.2.4 按停放车辆类型,公共停车场可分为机动车停车场与非机动车停车场。

11.2.5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动车停车场设计应根据使用要求分区、分车型设计。如有特殊车型,应按实际车辆外廓尺寸进行设计。

2 机动车停车场内车位布置可按纵向或横向排列分组安排,每组停车不应超过50veh。当各组之间无通道时,应留出大于或等于6m的防火通道。

3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应远离交叉口;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及桥隧引道处。出入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铁路道口的最外侧钢轨外缘不应小于30m。距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梯道口不应小于50m。

4 停车场出入口位置及数量应根据停车容量及交通组织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其净距宜大于30m;条件困难或停车容量小于50veh时,可设一个出入口,但其进出口应满足双向行驶的要求。

5 停车场进出口净宽,单向通行的不应小于5m,双向通行的不应小于7m。

6 停车场出入口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视距三角形范围内的障碍物应清除。

7 停车场的竖向设计应与排水相结合,坡度宜为0.3%~3.0%。

8 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及停车场内应设置指明通道和停车位的交通标志、标线。

11.2.6 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出入口宽度宜为2.5m~3.5m。场内停车区应分组安排,每组场地长度宜为15m~20m。

2 非机动车停车场坡度宜为0.3%~4.0%。停车区宜有车棚、存车支架等设施。

见《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第8.1.8条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8.1.8.1条 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第8.1.8.2条 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m以远。

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 50180—93)。

第8.0.6条 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8.0.6.1条 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

第8.0.6.2条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第8.0.6.3条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第8.0.6.4条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见《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和建设部制定,1989年1月1日执行)规定。

第4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m;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80m。

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规定。

4.1.5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3.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5.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6.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条文说明规定:

4.1.5 本条各款是维护城市交通安全的基本规定。第1款是按大中城市的交通条件考虑的。70m距离的起量点是采用交叉口道路红线的交点而不是交叉口道路平曲线(拐弯)半径的切点,这是因为已定的平曲线半径本身就常常不符合标准。70m距离是由下列因素确定的:道路拐弯半径占18~21m;交叉口人行横道宽占4~10m;人行横道边离停车线宽约2m;停车、候驶的车辆(或车队)的长度;交叉口设城市公共汽车站规定的距离(一般离交叉口红线交点不小于50m)。综合以上各因素,基地道路的出入口位置离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不小于70m是合理的。当然上述情况是指交叉口前车行道上行方向一侧。在车行道下行方向的一侧则无停车、候驶的要求,但仍需受其他因素的制约。距离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原规定偏小,参照有关城市的规定适当加大了距离(图4.1.5)。

图4.1.5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

见《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T 15—2011)。

3.3.1 停车场的进出口宜设在停车坪一侧,其方向应朝向场外交通路线。

3.6.2 出租汽车停车场的规模宜为100辆,且最多不应超过200辆。大城市可根据所拥有的出租汽车数量,分别设立若干停车场。

三、出入口数量

见《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第8.1.8.3条 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m。

见《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

11.2.5.4 停车场出入口位置及数量应根据停车容量及交通组织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其净距宜大于30m;条件困难或停车容量小于50辆时,可设一个出入口,但其进出口应满足双向行驶的要求。

见《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T 15—2011)。

3.3.3 停车场的车辆进出口和人员进出口应分开设置。

3.3.4 车辆的进出口应分开设置,停车场停放容量大于50辆时应另外设置一个备用进出口。

3.3.5 车辆进出口的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2.1.10条的要求。

3.3.6 人员进出口可设置在车辆进出口的一侧或两侧,其使用宽度应大于1.6m。

2.1.10 首末站的入口和出口应分隔开,且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出入口宽度应为7.5~10m。当站外道路的车行道宽度小于14m时,进出口宽度应增加20%~25%。在出入口后退2m的通道中心线两侧各60°范围内,应能目测到站内或站外的车辆和行人。

见《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和建设部制定,1989年1月1日执行)。

第5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m,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m。

见《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规划·建筑·景观(2009年版)》。

4.5.1.7 机动车停车场,少于等于50辆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采用双车道;51~300辆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辆的停车场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其宽度不小于7m;停车数大于5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3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见《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6.0.8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人员安全出口,但应按以下要求设置供灭火救援用的楼梯间:

1 停车数量大于50辆,且小于等于100辆的,可设置1个楼梯间;

2 停车数量大于100辆,且小于等于300辆的,设置不少于2个楼梯间,并应分散布置;

3 楼梯间与停车区域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进行分隔,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 楼梯的净宽不得小于0.9m。

6.0.9 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应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且整个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1个:

1 Ⅳ类汽车库;

2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Ⅲ类地上汽车库;

3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停车数量小于等于100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

4 Ⅱ、Ⅲ、Ⅳ类修车库。

6.0.10 Ⅰ、Ⅱ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且车道、坡道为双车道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汽车库内的其他楼层汽车疏散坡道可设1个。

6.0.11 Ⅳ类汽车库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升降机的数量不应少于2台,停车数少于25辆时,可设1台。

6.0.12 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3.0m,双车道不应小于5.5m。

6.0.13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相邻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的两个汽车坡道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6.0.14 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时,可设1个。

四、出入口通道

见《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和建设部制定,1989年1月1日执行)。

第11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4规定。

表4 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

第12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5规定。

表5 停车场通道最大纵坡度(%)

见《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

11.3.4 广场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与广场相连接的道路纵坡宜为0.5%~2.0%。困难时纵坡不应大于7.0%,积雪及寒冷地区不应大于5.0%。

4 出入口处应设置纵坡小于或等于2.0%的缓坡段。

五、停车数量

见《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

3.3.1 机动车设计车辆应包括小客车、大型车、铰接车,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

注:1 总长:车辆前保险杠至后保险杠的距离。
2 总宽:车厢宽度(不包括后视镜)。
3 总高:车厢顶或装载顶至地面的高度。
4 前悬:车辆前保险杠至前轴轴中线的距离。
5 轴距:双轴车时,为从前轴轴中线到后轴轴中线的距离;铰接车时分别为前轴轴中线至中轴轴中线、中轴轴中线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6 后悬:车辆后保险杠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3.3.2 非机动车设计车辆的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非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

注:1 总长:自行车为前轮前缘至后轮后缘的距离;三轮车为前轮前缘至车厢后缘的距离;
2 总宽:自行车为车把宽度;三轮车为车厢宽度;
3 总高:自行车为骑车人骑在车上时,头顶至地面的高度;三轮车为载物顶至地面的高度。

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 50180—93)。

6.0.5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0.5.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0.5规定;

表6.0.5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其他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6.0.5.2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见《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4.2.9 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见《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规划·建筑·景观(2009年版)》。

4.5.1 机动车停车场

3 机动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按当量小汽车位数计算。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为25~30m2,停车位尺寸以2.5m×5.0m划分(地面划分尺寸),摩托车每个车位为2.5~2.7m2

4 当量小汽车换算系数见表4.5.1-1。

表4.5.1-1 当量小汽车换算系数

注:本表摘自《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

6 汽车与汽车、墙、柱、护栏之间最小净距,见本措施第二部分表3.4.13。

表3.4.13 汽车与汽车、墙、柱、护栏之间最小净距

注:1 本表摘自《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
2 当墙、柱外有突出物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13 大中型公共建筑及住宅停车位标准参数以小型车为计算标准,见表4.5.1-2。

表4.5.1-2 大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及住宅停车位标准(参考)

注:如当地规划部门有规定时,按当地规定执行。

4.5.2 自行车、摩托车停放

1 自行车停放每个车位按1.5~1.8m2,摩托车每个车位按2.5~2.7m2计算。

六、停车区域布置

见《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

4.3.1 停车区域应由停车位和通车道组成。

4.3.2 停车区域的停车方式应排列紧凑、通道短捷、出入迅速、保证安全和与柱网相协调,并应满足一次进出停车位要求。

4.3.3 停车方式可采用平行式、斜列式(倾角30°、45°、60°)和垂直式(图4.3.3),或混合式。

图4.3.3 停车方式(一)

图4.3.3 停车方式(二)

注:Wu为停车带宽度;We1为停车位毗邻墙体或连续分隔物时,垂直于通(停)车道的停车位尺寸;We2为停车位毗邻时,垂直于通(停)车道的停车位尺寸;Wd为通车道宽度;Lt为平行于通车道的停车位尺寸;Qt为机动车倾斜角度。

4.3.4 机动车最小停车位、通(停)车道宽度可通过计算或作图法求得,且库内通车道宽度应大于或等于3.0m。小型车的最小停车位、通(停)车道宽度宜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4.3.4 小型车的最小停车位、通(停)车道宽度

4.1.3 机动车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 机动车最小转弯半径

4.3.5 微型车和小型车的环形通车道最小内半径不得小于3.0m。

见《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

11.2.5.2 机动车停车场内车位布置可按纵向或横向排列分组安排,每组停车不应超过50veh。当各组之间无通道时,应留出大于或等于6m的防火通道。

11.2.5.6 停车场出入口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视距三角形范围内的障碍物应清除。

11.2.5.7 停车场的竖向设计应与排水相结合,坡度宜为0.3%~3.0%。

见《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和建设部制定,1989年1月1日执行)。

第10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m。

见《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T 15—2011)。

3.2.4.3 停车坪应有良好的雨水、污水排放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规定。排水明沟与污水管线不得连通,停车坪的排水坡度(纵、横坡)不应大于0.5%。

七、无障碍机动车位布置

见《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5.2.1 城市广场的公共停车场的停车数在5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7.3.3 (配套公共设施)停车场和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停车场和车库的总停车位应设置不少于0.5%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若设有多个停车场和车库,宜每处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 地面停车场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宜靠近停车场的出入口设置。有条件的居住区宜靠近住宅出入口设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3 车库的人行出人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设置在非首层的车库应设无障碍通道与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楼梯连通,直达首层。

8.1.2 (公共建筑)建筑基地内总停车数在10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1%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