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惠贸易协定及其重要性
特惠贸易协定不仅数量众多,而且影响重大。特惠贸易协定是旨在通过提升和稳固各成员对其他参与方市场的进入权来增进成员之间经济一体化的国际协定。所有这些安排都要求其成员相互调整贸易政策,给予其他成员进入市场的优先权。特惠贸易协定可以是双边或多边的,但它们在一些关键方面与世界贸易组织有所不同。在目前的多边体系下,任何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成员商定的市场准入协议必须扩大到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此最惠国待遇条款使贸易成为非歧视性的。因此,尽管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是对所有参与者提供最惠国待遇,但特惠贸易协定因其收益仅归成员而是具有歧视性的。另一方面,特惠贸易协定可能会覆盖更多的经济部门,并且可能调节比世界贸易组织更多的经济政策。
有五种不同类型的特惠贸易协定(Pomfret 1988;Anderson and Black-hurst 1993;Bhagwati 1993;de Melo and Panagariya 1993a;Bhagwati and Panagariya 1996a):
●第一,特惠协定(PA),即给予各参与方优先进入其他成员部分特定市场的权利。各成员降低了特定产品的贸易壁垒,且这些特权不会扩展到第三方。1977年最初包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的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协定便是此类协定。其于1992年升级为自由贸易区。
●第二,自由贸易区(FTA),其标志是减少或消除了安排中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产品的贸易壁垒。最重要的自由贸易区是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国家联盟(自1992年以来)和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自2000年以来)。
●第三,关税同盟(CUs),其成员国消除对其他参与方商品贸易壁垒的安排,并对从第三方进口征收共同对外关税(CET)。
●第四,共同市场(CM),为关税同盟的一种,并在其基础上增加了相似的产品规则以及成员间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
●第五,经济同盟,为共同市场的一种,各成员还据此协调财政和货币政策。
例如,西欧国家在过去半个世纪中参与了后面三种类型的特惠贸易协定。1957年,《罗马条约》将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的6个创始成员国纳入一个关税同盟。从此以后,它所覆盖的成员和问题领域逐渐扩大。1985年之后,欧洲经济共同体因《单一欧洲法案》的缔结而成为共同市场。1992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使其从共同市场演变为欧盟,这是一个覆盖贸易之外诸多议题领域的经济同盟,并且包括17位货币联盟成员。
不同类型的特惠贸易协定旨在实现不同程度的一体化,特惠协定的整合程度最低而经济同盟最高。最初,我们将所有的贸易安排视为一个整体,因为本书提出的论点主要集中在国家为何加入特惠贸易协定,而非加入某种特定类型。同样地,大多数关于特惠贸易协定的既有实证研究也将它们视为一个整体。之后,我们将简要讨论国家为什么会选择加入某种特定类型的安排,这个重要议题迄今为止几乎没有受到实证关注。我们也分析了特惠贸易协定设计的多个方面。基于理论,我们检验了国内政治因素是否影响了在特惠贸易协定中纳入裁决争端和帮助实施的正式机制。鉴于这些协定已越来越多地嵌入了此类争端解决机制(DSMs),我们便试图探索特惠贸易协定设计中的这一重要方面。
更全面地了解政府参与特惠贸易协定的条件可能有助于研究国际合作,这是国际关系领域的一个中心议题。所有特惠贸易协定都涉及缔约方的合作。国际合作的特点是民族国家之间的相互政策协调(Keohane 1984,51—52)。这种政策协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系列有利于相关国家的目标,尽管并无任何特定的方式来实现或分配各国建立合作行为的实际收益(Milner 1997a,7—8)。特惠贸易协定符合国际合作的这一定义,因为它们涉及缔约方彼此之间贸易壁垒的减少,并且旨在通过此安排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