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与传染病防治有关的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列举了五种违法行为,这五种违法行为涉及与防治传染病有关的五类产品
1.饮用水。饮用水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多数传染病菌(毒)种都可以水为传播媒介。如果饮用水中含有传染病病菌,可能会导致传染病的迅速蔓延。如:加拿大、美国多次发生大肠杆菌感染事件,导致多人死亡。我国多地也曾暴发霍乱。究其根源,都是因为饮用水在供水单位受到了污染。因此,保证饮用水的清洁是预防传染病的一个重要方面。据此,本法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供应饮用水的单位从事供水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为此,卫生部制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饮用水国家标准。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就有可能产生传染病传播、流行的隐患。
2.涉及饮用水安全的产品。涉及饮用水安全的产品,简称涉水产品,主要是指与饮用水有关的、直接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如,纯净水水桶,水龙头,饮用水水管。涉水产品直接关系到饮用水的安全,非常重要。据此,本法规定,涉水产品也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涉水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同样有可能产生传染病传播、流行的隐患。
3.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如84消毒液,是防治传染病的重要手段。本法规定: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批。本法颁布以前,卫生部已经制定了《消毒产品管理办法》和卫生标准。本法施行后,国务院将制定消毒产品方面的条例,《消毒产品管理办法》将被废止。
4.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这些物品包括动物的皮毛,传染病病人用过的物品等,由于处在疫区,极易感染传染病菌(毒)种。如果出售、运输这些物品不经过卫生处理,消除其中潜在的传染病菌(毒)种,这些物品就有可能成为传染病源,将传染病菌(毒)种从疫区带到非疫区,从而在非疫区引发传染病,使非疫区成为新的疫区。
5.血液制品。血液制品是以血液中的成份为原料制成的药品。由于血液是多种传染病菌(毒)种的媒介,因此,为了防止血液制品成为传染病源,《药品管理法》及《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专门对血液制品生产、经营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如果血液制品生产、经营企业不遵守这些规定,就可能导致经血液传播的疾病发生,如艾滋病,乙肝,流行性出血热等。
应当指出的是,上述违法行为,只有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时,才会产生法律责任。
(二)本条为上述五种违法行为规定了两种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其中包括(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已获得许可证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许可证是指供应饮用水的单位的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及其消毒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许可证,血液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2.刑事法律责任。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的五个违法行为涉及两个刑法条文。
(1)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2)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第(五)项中所讲的生产企业,不一定是经过批准的企业,也可能是未经批准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因此,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都有可能适用本条第(五)项所列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