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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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报告义务和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在第四章“疫情控制”中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控制措施的职责作了详细规定,具体包括:

1.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特定区域的人员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要在隔离期间向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2.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案开展防治工作,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限制或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被污染公共饮用水源、封存被污染物品、控制扑杀染疫动物、封闭场所等紧急措施。

3.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并可以在疫区内采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各项紧急措施,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针对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的行为,本条依据不同的情节规定了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应当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是一种临时性行政措施,其目的在于要求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否则行政执法机关将采取进一步的处罚措施。一般而言,法律、法规在规定责令改正的同时,往往会规定可并处其他较严厉的制裁方式。本条在规定责令改正的同时,规定了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是一种精神上的惩罚,具体方式是通过文件、会议、报刊等途径对违法行为的事实、影响及其处理予以公布。主要是对情节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实施的一种惩戒形式。

2.行政处分。因政府不履行本条规定的报告、救治、控制等法定义务,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政府中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将依法承担行政处分。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是指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主要责任的有关领导。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失职、渎职的公务员的一种惩罚性处理措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六种行政处分方式:

警告:属于较轻微的处分方式,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违法但情节比较轻微的,予以警告处分。

记过:属于警戒性的处分方式,具有严重警告的意思,其违法行为情节比警告严重。

记大过:比记过更为严重的处分方式。

降级:指降低行为人工资级别的处分方式,降级并不降低受处分人的职务级别。

撤职:指撤销国家工作人员所担任的职务处分方式,被撤职者仍是国家公务人员,保留其所在单位的编制。

开除:是最严厉的行政处分,适用于严重失职、屡教不改或者蜕化变质,不适合再在原机关工作的人员。

一般而言,对违法较轻,仍能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对违法较重,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以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严重违法、屡教不改的人员,可以给予开除处分。

本条中有权给予行政处分的主体,是有行政违法行为的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

3.刑事责任。各级政府有关人员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情形,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要求,任意行使职权或者超越权限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主观上具有故意;(3)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和公务职责的勤勉、公正性;(4)客观表现为行为人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擅自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的事项,或者行为人不按法定条件、要求,任意决定、处理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该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却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但轻信自己能够避免;(3)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和公务职责的勤勉、公正性;(4)客观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该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此外,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具体标准,应予准确、客观认定。所谓重大损失,一般是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等。

各级政府中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主管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的报告义务,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者不依法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则既会贻误开展防治工作的时机,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后果,又会导致公众对政府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能力的不信任,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都极为不利;一旦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即构成犯罪,应当依法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