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律责任
本章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法律责任是指相关主体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因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而应当承担的法定不利后果和必须接受的法律制裁。法律责任不同于道义责任、政治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由法律明确规定;二是,体现违反法律义务和承担制裁后果之间的内在因果关系;三是,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追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法律责任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保障,同时也是执法实践中打击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
法律责任一般有五个构成要件: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主体是指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人员。过错是指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具有一种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损害事实即危害结果,包括对受害人人身、财产或者精神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以及对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能或者已经产生的危害结果是由主体的违法行为引起的。
从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触犯刑事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损害行政法保护的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社会公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本法调整的是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其中大多数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因此,本章规定的法律责任也主要表现为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行为主体是具备行政法律责任能力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本法中,行政主体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等相关部门,行政相对人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包括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二是,行政违法行为,即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行为。三是,出现了损害行政法律保护的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国家社会公益的结果。四是,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引起的。五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对于这一要件,人们倾向于作扩大化解释,即只要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就视为具备这一要件,应当承担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因主体不同,可分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而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又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责任和代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公务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行政处分。所谓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失职、渎职的公务员的一种惩罚性处理措施。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责任形式,一般不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益。199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六种行政处分方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并对每一种处分方式的适用条件及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行政处罚。所谓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给予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惩戒性处理措施。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行政法律责任形式,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管理权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行政处罚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定。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此外,行政法律责任还有责令履行法定义务、纠正不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等形式。
新的传染病防治法对1989年的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其中包括对法律责任一章的补充、完善。原法法律责任只有五条,修改后法律责任增至十三条,加大了对传染病防治工作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主要在于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有效组织。为此,经修改的传染病防治法为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增设了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通报、公布,组织采取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等多项法律义务。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和权责统一的要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一旦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本章中,针对新的传染病防治法为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所设的各项法律义务,逐一设定了相应的责任,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
同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本章规定了代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公务员,尤其是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其主要形式是行政处分。
而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本章以行政处罚的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方式主要有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此外,为了加大处罚力度,本章规定了一些与刑法相衔接的过渡性条款,明确规定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有关人员未履行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义务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在追究传染病防治工作中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时,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的具体规定适用。同时,本章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作了衔接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