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通报的规定。
我国行政体制中的“条”和“块”是一大特点,各“条”和各“块”的内部体系和建制都比较严密和完善。在处理传染病中,“条”和“块”的有机融合、统一协调、互相补充,发挥各自的优势,对于迅速、高效处理传染病疫情具有重要意义。应该说,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我国这套体制的综合协调能力和防治传染病的能力也是非常强的。相反,如果“条”“块”分割、互相封锁、各自为战、缺乏配合、甚至互相掣肘,则有可能造成资源的浪费,降低效率,影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这种情况在个别地区是曾经出现过的。避免这种情况,除了统一协调,严格履行各自职责以外,部门上下左右之间互通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本法特别规定了传染病疫情信息的通报制度。
本条包含四款,这四款规定了四个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通报的渠道,即:卫生部向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通报;毗邻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通报;有关部门向卫生行政部门的通报;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向卫生部的通报。
(一)关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
本条第一款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1.卫生部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通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不仅仅是卫生部门一家的事,它涉及到许多相关部门,需要在许多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共同努力下才能做好。通过通报,使各部门及时掌握全国疫情情况,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部门职责分工,依据自己的职责,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按照传染病防治的要求,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2.卫生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是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主体。有些传染病疫情可能是跨省区的,卫生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报有关地区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便省区之间协调行动;有些传染病疫情可能是局域性的,但是,这种事件可能不仅仅在某一特定的区域发生,其他省区也有可能发生类似的情况。卫生部接到类似的传染病的报告,及时通报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使他们能够及时掌握情况,提高警惕,加强监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有些传染病,虽然发生初期局限在某一区域,但是,由于现代社会人员、物资等方面交往的迅速和频繁,其扩散和蔓延的渠道增多,很有可能造成传染病在省区间的传播和流行。因此,卫生部将掌握的全国的疫情信息及时通报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是非常必要的。接到通报的卫生行政部门,能够针对全国疫情的特点,结合应急预案的措施,及时调整卫生政策,有针对性地做好准备工作,避免走弯路。一旦发生大的疫情,不至于措手不及,坐失良机,而是能够冷静面对,措施得力,有效控制。
(二)关于毗邻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通报
对于一些容易通过人员、物资、动物等引起扩散的传染病,毗邻行政区域的互相配合是非常重要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中毗邻省的“联防”制度,是我国传染病防治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一项非常有效的防治措施。传染病发生后,及时向毗邻行政区域通报情况,一是使毗邻行政区域能够针对传染病的特点,结合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准备工作;二是使毗邻地区对本地的有关人员、相关物资、动物宿主进行检查、控制,协助传染病发生地对传染源、扩散的途径进行追查和控制;三是有利于地区之间的协调与协作。但是,由于现代社会交往的快捷,针对一些传染病,上述的措施可能在毗邻的行政区域被采用,也有可能使非毗邻的行政区域关系更密切。例如,2003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人员的流动是主要因素之一,广东和北京,北京和四川,虽然地域之间距离遥远,但是,由于便捷的交通,民工的大量输入输出,使他们之间更需要密切配合,因此,本条规定了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通报制度。
(三)关于有关部门向卫生行政部门的通报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制度。由于各部门工作的性质和面对的主要人群不同,获得有关信息的渠道不同,信息的灵敏性和准确性不同,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有时不能快速、准确地掌握相关信息。例如,一些建筑工地的传染病疫情,建筑主管部门往往第一时间接到信息。而一些发生在学生中的群体性疾病,教育部门又常常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情况。这就需要这些部门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调查、分析、评估,采取进一步的控制措施。
(四)关于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向卫生部的通报
卫生部作为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掌握整个国家的传染病疫情的整体情况,包括掌握人民军队在内的各个部门的传染病疫情情况。此外,由于传染病的性质,其传染的对象可能是军队的战士,也可能是普通的老百姓。对于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发现传染病疫情,应当按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卫生部的规定报告疫情。但是,由于军队医疗机构担负的任务、服务对象、人员资格条件、编制体制、管理方法等方面的特殊性,其发现的军队人员的传染病疫情可以不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传染病疫情,而按照军队内部的规定,在军队内部逐级上报。但是,总后卫生部应当向卫生部通报有关疫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