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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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释义】 这是一个将传染病疫情信息从上向下传送的规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是传染病疫情的法定报告人,对于工作中发现的传染病疫情,要按照规定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起到的只是对个案的收集作用,对于本地区群体的情况则不甚了解。所谓见木不见林,只了解局部不了解全局。而卫生行政部门则掌握群体和全局的传染病疫情情况,但是,由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工作在第一线,是防治传染病的主力,他们最应当了解真实、全部的传染病疫情情况。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掌握的有关传染病的疫情信息,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目的是要他们提高警惕,做好预防和救治的准备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接到有关通报后,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根据预案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以免事到临头,措手不及。例如,2003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没有发现或者只发现个别病例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通报情况,医疗机构则应当根据广东和北京等地的经验教训,及时向工作人员通报,准备救治必需的设备和药品,组织相关培训,一旦出现病人,可以立即开展救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