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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关机构对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互相通报的规定。
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含义,本法第七十八条作了解释:人畜共患传染病是指人与脊椎动物共同罹患的传染病,如鼠疫、狂犬病、血吸虫病等。
在农业系统,各级农业部门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是负责与动物传染病防治有关的专业机构,承担着对于动物传染病的监测、预警、预防接种、疫情控制等工作。但是,由于一些传染病属于人畜共患传染病,对其预防控制的效果,直接影响该疾病对人类的危害程度。因此,在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上,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关系是极其密切的,必须从法律制度上明确其相互之间的配合。而关于动物间和人间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和有关信息的通报则是互相配合的主要内容之一。需要说明的是,两类机构之间互相通报,不光是只通报疫情,还要通报有关信息,这里包括国际上有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信息、平时疫情监测的信息、动物或者人的病原携带情况、动物或者人的群体抗体水平情况等。实际上,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互相通报,是建设动物防疫和人间传染病疾病监测系统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是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