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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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释义】 本条有三项主要内容,一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处理的规定;二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接到的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的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情况时报告程序的规定;三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的规定。

(一)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处理的规定

对于本条的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去理解。

1.这项规定实际上是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传染病监测制度的一部分,通过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对本地区传染病的发生、发展的情况进行监测,掌握本地区传染病的疫情动态。同时,这项规定,也是对第十八条第二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的进一步强调和细化。理解这一规定,应当结合学习上述条款的有关规定。

2.这项规定的一个关键词是“主动”。强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开展对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处理工作。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调查、核实工作是传染病监测、预警的主要内容,而监测、预警的本质是主动性的。作为传染病监测、预警的主要技术机构,不能只是被动地接受有关传染病的报告,然后做一简单的汇总,上报有关部门,只是起一个二传手的作用。二是,传染病监测是一种对趋势的监测,而这种监测的基础是数据信息。传染病疫情信息有两个来源,一种是官方正式渠道,另一种是非正式渠道,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分析,官方正式渠道的信息约占30%,而非正式渠道的信息约占70%。非正式渠道信息来源,是对官方渠道漏报的补充。因此需要特别强调对疫情信息的主动收集,特别是对非官方渠道的疫情信息的收集。三是,疫情信息非常丰富,包括周边国家和地区、周边省份有关传染病的发病情况、人群中抗体水平的监测以及影响传染病暴发流行的自然因素等,这些信息对于进行科学分析,综合评价,对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出的科学预测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这些信息通过报告的渠道是收集不到的,只有主动去收集才能得到。

3.强调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

这是对疫情信息处理的规定。世界卫生组织强调,传染病监测的目的是要做到早期预警,强调对不可预见紧急情况的反应,包括流行病学资料收集、信息确证、风险分析和紧急反应等几个方面。传染病监测是一种对趋势的监测,是对危险的评估体系,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机制,并有完善的框架和步骤。在这个评估体系中,首先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收集和确证制度。

在我国,建立一套健全的疾病监测、预警制度是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法规定的监测、预警制度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传染病发生前和发生初期的监测;二是,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信息收集体系,疫情信息的收集不仅仅依靠法定报告,而应当形成包括哨点监测、实验室监测、症状监测、重点人群强化监测以及动物疫情监测的综合体系,强调各种监测途径的互补、互通,真正形成监测网络;三是,对不同渠道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得出预警信息;四是,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等在报告传染病和提供传染病发病信息方面的义务,同时规定了专业机构负责沟通、收集、确证、综合、分析各方面的信息。本条的规定,是建立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传染病疫情程序的规定

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应当结合学习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了传染病的报告制度,明确规定了法定报告人,报告的内容,以及报告的程序、时限等。本条对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传染病的两种情形作了特别的规定,是强调了第三十条的规定。一种情形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另一种情形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监测、分析等方式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发现这两种情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这里也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程序,即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卫生行政部门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时,还要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这就要求基层卫生行政部门在报告上述的传染病疫情的时候,一要改变以往逐级上报的习惯,二要具有比较先进的方式方法和比较先进的手段,使当地人民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能够同时获得疫情信息。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使卫生系统内部能够保证疫情信息传输的通畅,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疫情信息,避免由于种种原因而导致的对传染病疫情隐瞒、缓报、谎报。卫生部在依据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制定有关传染病报告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时,应当同时考虑本条的规定。

(三)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的规定

对疫情信息进行管理,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主要职责之一。本条第二款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这项规定有三层意思:一是,负责疫情信息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是专门设立或者指定的,由于疫情信息的统计、分析等管理工作,业务性强,涉及卫生统计、流行病以及传染病等专业学科,不是简单的数据汇总或者传输,应当由专业人员完成。二是,强调传染病疫情信息的管理工作,疫情信息的管理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其涉及对各种渠道疫情信息的收集、提炼、归纳、整理、分析,提出初步结果。同样的疫情信息资料,通过高水平的疫情管理,可以充分体现各种有价值的疫情信息,相反,则只能是一些枯燥的数据。三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对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有关信息,应当严肃对待,不能掉以轻心,心存侥幸,或者主观臆断。应当迅速深入实际,进行认真的调查,通过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及时判定是否属于传染病,属于哪一种传染病,不能只是对疫情报告简单纪录,起一个二传手的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对疫情报告事项进行核实、分析的同时,有关单位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防治措施,防止疫情蔓延。避免消极等待,坐失良机,使传染病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