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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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非专业机构和非专业人员传染病报告义务的规定。

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传染病发生的情况,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尽快控制传染源,是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关键。实际工作中,传染病疫情信息有两个来源,一是官方正式渠道;二是非正式渠道。作为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部门的疾病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对来自各方面的疫情信息都应当予以充分重视,并及时确证。因此,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疫情信息,本法在明确规定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传染病报告的责任的同时,也规定了社会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时的报告义务。这一规定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报告传染病疫情的义务,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控制传染病。

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拓宽信息来源渠道,使专业机构尽快获取传染病的有关信息,以便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同时,这一制度性的规定也成为制约个别法定报告单位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