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释义】 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预防传染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的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规定。
预防传染病不只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同时也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本条实际上是对本法第七条第二款“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规定中,如何开展预防工作作出的具体要求。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是个细菌、病毒、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集中的场所。如果对传染病的预防工作没有落到实处,出现漏洞,极有可能造成传染病的播散,致使医疗机构成为严重的传染源。不仅无法继续承担传染病的医疗救治,反而会被宣布为疫点,被采取隔离措施,停止一切执业活动。通过2003年抗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这方面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万万不可掉以轻心。
要做到有效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就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不流于形式,不出现偏差,克服麻痹思想,消除侥幸心理。只有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才能预防到位。
此处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是指除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以及《医院工作制度》中的隔离消毒制度等法律规范以外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以各种形式的文件下发的、与传染病防治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如:《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呼吸道发热病人预检分诊工作的通知》、《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SARS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SARS防治消毒技术指导原则》、《医院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消毒隔离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还应当包括卫生部与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如:《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发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卫生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共同印发的《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等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确定专门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预防工作
为了保证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防工作能够真正落到实处,本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此项具体工作。考虑到医疗机构的规模不同,功能不同,承担传染病医疗救治的任务不同,本法没有要求医疗机构采取统一的管理模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可以设置独立的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可以将此项工作确定给一个部门,如医务处(科)或者预防保健科;可以将此项工作分配给几个部门,如由医务处(科)、门诊部、急诊科、预防保健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承担此项工作;也可以确定两名以上的人员分管此项工作。总之,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医疗机构必须做到有岗、有人、有职责、有制度。
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防工作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
1.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1)传染病疫情报告。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2)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根据本法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职工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医院内部的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按照本法第四章、第五章相关规定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并采取必要的其他预防措施;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对本机构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等等。
(3)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责任范围,承担辖区内居住人口的预防接种;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预防性服药;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2.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1)危险因素监测。承担此项工作需要注意三点:一是监测范围仅限于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不涉及其他;二是危险因素包括医院感染病例、消毒灭菌效果、环境卫生(空气、物体表面和医务人员的手);三是监测是长期的、连续的,收集、整理、分析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的动态分布及其影响因素等相关资料,并将信息及时传达给一切依法应当知道的单位和个人。这也是预防传染病流行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2)安全防护。是指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防护知识的培训,正确掌握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保证防护效果,预防发生感染,保护医务人员职业健康。
(3)消毒。消毒灭菌应当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医院消毒技术规范》、《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得出现偏差。
(4)隔离。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采取一般性隔离治疗措施和强制性隔离治疗措施,以有效控制传染病的传播。
(5)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极有可能成为传染源。因此,必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进行处置,以免造成危害。
医疗机构确定的专门部门或者人员在开展上述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造成传染病播散,甚至暴发、流行。
(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本条第三款是将“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一项职责加以规定的。从专业上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预防知识与手段的占有处于明显优势,更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指定专门人员指导、考核医疗机构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是必要的。
除此之外,医疗机构还应当密切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医疗机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这类调查的目的在于及时控制疫情蔓延:确定病因、传染源、传播途径、高危人群以及危险因素,以便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疫情发展。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携起手来,配合工作。共同为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