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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主要发展模式

一、公共产品

一般说来,公共产品(这里指纯公共产品)是指那些为整个社会或绝大多数人共同消费的产品。严格地讲,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非竞争性是指一部分人对某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一些人从这一产品中受益不会影响其他人从这一产品中受益,受益对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例如国防保护了所有公民,其费用以及每一公民从中获得的好处不会因为多生一个小孩或出国一个人而发生变化。非排他性是指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能为某个人或某些人所专有,要将一些人排斥在消费过程之外,不让他们享受这一产品的利益是不可能的。例如,消除空气中的污染是一项能为人们带来好处的服务,它使所有人能够生活在新鲜的空气中,要让某些人不能享受到新鲜空气的好处是不可能的。

健康服务范畴中的“公共产品”范围是比较狭小的,主要指具有公共产品特点、健康产出所必需的健康服务项目,包括个人不愿购买和私人卫生机构不愿或难以提供的健康服务项目;以及受益面大、具有明显社会效益和外部效应,主要用于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的健康服务项目。比如:食品和药品安全、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卫生监督执法、公共场所卫生以及重大疾病预防与控制,以及政府和卫生机构针对社区的居民所实施的健康管理服务,如健康普查、免疫接种、健康教育等。新医改提出,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制度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这是对公共产品的一种新诠释。

二、准公共产品

准公共产品通常只具备非竞争性或只具备非排他性,它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对于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在理论上应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公共物品理论认为,根据公共产品的不同属性和特征,安排公共产品的多元供给制度,使各种公共产品的需求与供给平衡,公决效率最优。政府出于对宪法、法律的遵从和满足公民基本权利与公平分配的需要,它必须对某些涉及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公民基本权利与利益的纯公共物品予以提供,但同时可以通过多种组织形式,利用市场资源配置和私营部门的经营与技术优势,来有效地生产各种不同性质的准公共物品,这样既满足公平价值,又满足效率价值,并降低公共财政的支出规模,提高公众满意度。

准公共产品通常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具有非排他性,但非竞争性不充分的准公共产品。例如教育,在同一个班级内,学生甲在接受教育的同时,并不会排斥学生乙听课。但是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校方需要提供的课桌椅也相应增加,老师批改作业和课外辅导的负担也会加重,所以增加学生人数的边际教育成本并不为零。如果学校的在校生超过某一限度,学校还必须进一步增加班级数和教师编制,成本会进一步增加。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消费竞争性。

第二类是具有非竞争性,但非排他性不充分的准公共产品,也被称为“拥挤的公共物品”。如公共道路,甲车在使用道路的特定路段时,就排斥其他车辆同时占有这一路段,但是一旦发生堵塞,所有人都会被堵塞在那里;当道路未达到设计的车流量时,增加一定量的车的行驶的道路边际成本为零,但若达到或超过设计能力,变得非常拥挤时,需要成倍投入资金拓宽,它无法以单辆汽车来计算边际成本。

准公共产品一般由准公共组织提供,也可以由私人提供。绝大多数健康服务属于准公共产品,如基本医疗、学校体育等。

三、私人产品

私人产品是指那些具有效用上的可分隔性,同时具备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产品。所谓效用上的可分割性(divisibility),是指产品可以分割为能够买卖的单位,而且其效用只对为其付款的人提供;所谓竞争性(rivalry),是指一种状态,即如果某个人消费了某种产品,其他人就不能再消费该产品;所谓排他性(excludability),是指排除那些没有付费的人消费该产品的能力。

私人产品按其性质又分为纯私人产品和俱乐部产品。纯私人产品是指完全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特点的产品,由于这类产品只适宜市场供给,所以又称为市场产品。俱乐部产品是指虽然具有私人产品的基本特点,但在一定程度上又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征,然其受益范围较小或有特定的规定,如通常的一些会员制的运动俱乐部、读书社、行业协会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健康服务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这催生了健康服务中私人产品越来越丰富,如特需医疗、私人护理、月子医院、养生保健等。这些健康服务私人产品大多以服务高端、个性化以及价格昂贵、数量有限而吸引小部分人群享有。通常以会员制的形式提供服务,因此可将其看做是俱乐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