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国关于麻醉废气的允许浓度和推荐做法
(一)美国关于麻醉废气的推荐意见
1999年美国职业安全局(OSHA)提出了关于麻醉废气的推荐意见:
OSHA指出,任何工作人员暴露于卤化物麻醉药物的废气浓度不得超过2ppm,持续时间不超过1h;当与氧化亚氮联合使用时,不得超过0.5ppm。当氧化亚氮作为单独使用的麻醉药物时,不得超过时间加权均值25ppm(荷兰也遵循此标准)。
一个设计良好的麻醉废气清除系统应该由溢出口收集呼吸系统排除气体的装置、将麻醉废气从手术室带走的通风系统和限制呼吸回路正压和负压变化的装置组成。麻醉设备应由有资质的人员定期维护以保证漏气最少。每个机构应为职员提供培训,帮助建立能降低不必要的麻醉废气泄漏和暴露风险的操作常规,包括在麻醉机回路连接到患者之前不要开启氧化亚氮或挥发罐,不用时关闭氧化亚氮或挥发罐,以及在废气清除系统被冲洗前保持一定氧气的流量等。
根据美国建筑研究院的指南,新型的手术室需要有能与外界进行每小时15~21次的气体交换,其中3次是与室外的新鲜气体交换的能力[23]。维护部门必须要定期检查每个手术室的换气是否足够。非循环型的通风系统应通过每次气体交换给手术室内带来新鲜的空气。中央空调系统要每季度检查和测试一次。应该每季度取样监测手术室空气中麻醉废气(氧化亚氮和卤族挥发性麻醉药)浓度,测定员工工作环境空气的麻醉废气浓度,完成麻醉机的漏气测试。
应该对那些要接受麻醉废气职业性暴露的雇员进行预先的体检。依照1988年OSHA诠释的雇员“知晓权”的要求,雇员应该被告知暴露于麻醉废气中可能的有害影响,包括自行流产、小儿的先天异常和对肝肾的不良影响。每个机构都要有为每个职员报告工作相关健康问题的机制。OSHA会对麻醉部门进行检查,确保有关雇员“知晓权”条款的执行[24]。
(二)其他国家关于麻醉废气的管理
1996年,英国政府健康服务咨询委员会出版了建议书,规定了职业暴露标准(OES)。OES是以8小时作为时间加权平均值的微量麻醉气浓度:
氧化亚氮<100ppm,安氟醚或异氟醚<50ppm,氟烷<10ppm。
这些规定浓度低于在动物实验中出现副作用的浓度,并且没有证据表明这些浓度水平对人体健康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