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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资产阶级革命派对封建法制的批判见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编:《清史研究集》第1辑,1980年11月。

在清朝封建专制政权统治的最后十年里,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曾经高举民主主义的旗帜,对封建主义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展开了一场范围广泛的批判运动。他们效法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那些启蒙思想家,将当时现实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一切,都放到理性的法庭面前,去判别其是否有继续存在的权利。由于中国资产阶级的软弱,这一次批判运动,虽然在猛烈和深刻的程度上远逊于西方的启蒙运动,但它仍然帮助许多人从封建主义的精神枷锁中解放出来,迅速提高了政治觉悟,从而推动了当时的实际革命斗争。它是1911年爆发的辛亥革命运动的思想先导。

作为封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观念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设施,自然不能不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派批判锋芒的一个主要靶的。孙中山在武昌起义后不久以临时大总统名义发布的一个命令中谈到这一点,说:“本总统提倡人道,注重民生,奔走国难,二十余载,对于亡清虐政,曾声其罪状,布告中外人士。而于刑讯一端,尤深恶痛绝。”《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第八册,24页。资产阶级革命派对封建法制的批判,涉及很多方面。在中国历史上,虽有个别进步思想家对封建法制的个别方面进行过抨击,但比较集中和比较系统的批判,应该说,这还是破天荒的第一次。现在,我们就来看一看这第一次战斗达到了怎样的深度和广度,存在着哪些长处和不足,这对我们今天仍会有它的借鉴意义。

辛亥革命时期,资产阶级革命派对封建法制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揭露封建法制是“钤制束缚”和“摧锄愚弄”人民的工具,主张法律应该是保障国民权利和自由的武器。

资产阶级革命派首先提出法律应该为谁服务的问题。他们说,在封建专制主义之下的法律,不过是要全国人民服从帝王一人之私意,是维护独夫民贼黑暗统治的工具。“试放眼一览至繁赜之律例,至森严之王法,何一非出自寡人私意者乎?而有生杀万民操纵一世之无上大权者,非此私意制成之律例王法而谁?夫至私意制成之律例王法,而乃有生杀万民操纵一世之无上大权,则其毒人祸世,害尚可胜言耶!”汉驹:《新政府之建设》,见《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下册,586页。他们的揭露,在一定程度上接触到了封建法制作为反动国家机器的实质。有的说,如果军队是封建特权阶级的“保障”,那么法律便是他们的“护符”;有的说,封建法制同科举、理学、官制及赋税制度等一样,都是用来“愚弄驭制”人民的;有的说,正因为封建政府设了“种种严酷惨毒”之法制,才使人民慑服于它的淫威之下,敢怒而不敢言;有的说,封建法制其实是一种“奴隶规律”,因为它不过为人们“划成若干套奴隶圈限”,而人民的一切权利都被剥夺得精光,所有的权力“一握于独夫民贼之手”。封建地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和统治地位,总是要用严刑峻法,威吓被压迫、被剥削的人民群众不要起来触动和改变现存的统治秩序,因之,极端残酷的惩罚主义和报复主义就成为封建刑罚制度的一条基本原则。辛亥革命时期的革命派看到了这一点,指出:“近世文化日进,刑法之目的,亦因而递嬗,昔之喝威吓报复为职志者,今也则异。”《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第八册,24页。但腐朽的清朝政府逆世界历史之潮流,仍是“法网繁密,残民以逞”, “严其刑罚,苛其条例,吾民一触其网罗,则有死无生”《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第五册,148页。。他们认为,这一切正是这个政权丑恶野蛮的一种表现,也是人们必须起来推翻这个政权的重要原因之一。

资产阶级革命派认为,建立在“人道”和“正义”基础之上的文明法律,与封建法制相反,立法的原则应该“一以国民多数幸福为标准”《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第八册,23页。,而法律的本质应该是“以平等为精髓,无压抑之理,无犯人自由之律”《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上册,481页。,使法律真正起到保障国民权利的作用。

第二,揭露封建法制所规定的各色各样的“刑罚之不平等”,主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封建时代虽有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但实际上真正对权贵绳之以法的,毕竟只是极其罕见的例外,通常实行的还是“刑不上大夫”的原则;等级森严的封建特权,其法律表现必然是赤裸裸的不平等。资产阶级革命派从诸如君民、贵贱、主奴、男女等各个方面揭露了法律上的不平等现象。他们指出:在封建专制政治下,“朕即国家,朕即法律”,皇帝可以为所欲为,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贵戚勋臣,大小官吏,也可以依仗自己的权势,肆行不法,即使触犯了法网,法律上也有“八议”之类的条文可以公开地为他们开脱罪责。“八议”,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凡贵族官僚犯了法而符合这些条款的,都可以宽大处理。至于无拳无勇的老百姓,封建统治者则“非迫民以威,即陷民以律”, “咸以重法绳民,若民以疾苦上闻,则治以越诉之罪”章太炎编:《天讨·中华民国军政府讨满洲檄》。。还有一些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所谓“贱民”,就连平民的地位也无法企及。辛亥革命后,孙中山在临时政府的一份公报里指出:“自专制者设为种种无理之法制,以凌轹斯民,而自张其毒焰,于是人民之阶级以生。前清沿数千年专制之秕政,变本加厉,抑又甚焉。若闽粤之蛋户,浙之惰民,豫之丐户,及所谓发功臣暨披甲家为奴,即俗所称义民者,又若薙发者,并优倡隶卒等,均有特别限制,使不得与平民齿。一人蒙垢,辱及子孙,蹂躏人权,莫此为甚。”《大总统通令开放蛋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私权文》,见《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第八册,27页。此外,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男女犯同样的罪,却“定罪有差”。资产阶级革命派根据“天赋人权”的学说,认为凡此种种,都是不公平、不合理、不符合正义的。

除了上述那些封建法制中共有的不平等之外,辛亥时期的革命派还着重揭露了以往历代封建王朝所没有的两种不平等现象。其一,是随着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而出现的中国人和外国人在法律面前的不平等。不但外国人“在中国犯了罪,中国官员不能惩办他”陈天华:《警世钟》。,而且反过来,“中国有讼狱,外人得而会审之;中国有罪犯,外人得而惩罚之”《中国灭亡论》,见《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上册,79页。。其二,是由于掌握着清王朝统治大权的满洲贵族实行民族压迫政策而产生的满汉之间在法律上的不平等。“曩所谓大清律例者,袭二千年专制之遗法,益之以贵满而贱汉,满人、汉人虽同所犯之罪,而不同所运用之刑律,其专制不平等久为人所同愤矣。”《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三卷,528页。“其颁律也,满杀汉族,罚金二十四两;汉伤满奴,赔抵殃及妻孥。诸如此类之不平等,屈指而计,不可胜数。”章太炎编:《天讨·中华民国军政府讨满洲檄》。由于资产阶级革命派特别致力于反满的宣传,所以类似这样内容的文章,在当时的革命报刊上几乎俯拾皆是。

针对这样一些事实,资产阶级革命派响亮地提出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并认为,实现了这一点,就能够限制强权,伸张公理,而社会的安宁,人民的幸福,国家的进步,也就可以指日而待了。他们强调,“一国之事皆归法以范围之,一国之人皆归法以统治之,无所谓贵,无所谓贱,无所谓尊,无所谓卑,无所谓君,无所谓臣,皆栖息于法之下”田桐:《满政府之立宪问题》,见《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上册, 547页。。“率一国人民无强无弱、无尊无卑、无智无愚、无贵无贱,均受治于法律下而无稍偏陂,举人群之生命财产、身体名誉、无大无小、无彼无此,均支配于法律下而莫不公平。”汉驹:《新政府之建设》,见《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下册,586页。他们说,这样,强者、尊者、贵者、富者就无所仗恃以肆其凌虐,弱者、卑者、贱者、贫者也就有所凭借而保其权利了。

第三,批判封建法制生杀任意,“刑章枉挠”;主张依法定罪,罪刑相当。

资产阶级革命派并不停留在指斥封建法律的不平等,他们还进一步指出:即使这样不公平的法律,封建统治者也没有打算认真遵守,在压制和镇压人民的时候,封建阶级是从来也“不依法律正当之行为”办事的。辛亥时期的革命党人,在鼓吹革命的宣传品中,常常把清朝政府称作“无法律之政府”,这是因为,皇帝的一道谕旨,朝廷的一纸文书,都可以成为法律的依据,产生法律的效力,甚至“官场一语,等于法律”孙中山:《伦敦被难记》,见《孙中山选集》上卷,23页。;既然什么都可以成为法外之法,也就是说什么都可以否定和破坏成文的法律,这样,有法也就等于无法。虽然《大清律》连同附例共有一千八百余条之多,人民群众却还要在此之外到处碰到更加繁密的无形的法网。这样一种随意立法、随意毁法的情况,对于人民的政治生活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呢?武昌起义时,湖北军政府在《宣布满清罪状檄》中有这样一段话:“历观数年来寻常私罪,多不覆案,府电朝下,囚人夕诛。好恶因于郡县,生杀操之墨吏,刑部不知,按察不问。遂令刑章枉挠,呼天无所。”《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第六册,240页。孙中山也说,清朝政府“严刑峻制,惨无人理。任法吏之妄为,丝毫不加限制,人命呼吸,悬于法官之意旨”《临时大总统宣告各友邦书》,见《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第八册,22页。。于是,本来就毫无政治权利的人民,其生命财产就更只能听凭统治阶级生杀予夺了。封建官吏在执行司法权力时,既不必拘守法律条文,也无须遵循什么法律程序,只要他们需要和愿意,无罪可以行罚,轻罪可以重判。这种情形,就连封建统治者自己也是不得不承认的。例如,顺治十年(1653)的一个上谕中讲道:“法者天下之平,非徇喜怒为轻重也。往者臣民获罪,必下部议,以士师之任,职在明允。乃或私心揣度,事经上发,则重拟以待亲裁;援引旧案,又文致以流刻厉。”上谕虽然说今后法司在审判时要“务得真情,引用本律,钩距罗织,悉宜痛革”《清史稿》卷五《世祖本纪二》。,但这一纸具文根本不可能改变封建法制黑暗状况之分毫。事实上,终清之世,那种随意对人民“钩距罗织”罪名的做法,始终没有停止过。而且,越是在阶级矛盾激化、革命形势日趋高涨的时候,就越变本加厉。到了清末,朝廷既有“就地正法,便宜行事”之令,又有“州县治盗,格杀勿论”之例,法律已经等于废纸,民命自然更是贱如蝼蚁了。《民报》上有一篇时评,相当精辟地说明了封建统治阶级不论是执行还是逾越法律,都是有利于他们的阶级利益的:“然民贼借法律以为拥护,彼法律者,不祖道义,而祖强权,遂使民贼得以行其恶,是即使按之法律,所处之刑,悉当其罪,固已甚便于民贼矣。设使所处之刑,而过其罪者,是民贼并所借为屏蔽之法律,亦悍然不顾,而惟知明目张胆,以快其嗜杀人之性也。”民意:《西班牙之滥杀》,载《民报》,第26号。

资产阶级革命派强调法律的尊严和神圣性。他们宣称,在革命成功之后,不仅将用合于公理和正义的法律去取代腐朽的清朝政府的野蛮法律,而且一定要依法办事,“法律所立皆有守之之责”。如果有触犯法纪的,确定其罪行大小和量刑轻重,不是根据哪一些人的主观意愿,而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罪与罚必须相当,既不能轻罪重判,也不能枉法矫纵。惩罚罪人的目的,既不是“快私人报复之私”,也不是单纯“以示惩创”,唯一的目的只是“保持国家之生存,而成人道之均平”《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第八册,24页。

第四,反对刑讯逼供,主张审讯判罪要“实凭实据”。

资产阶级革命派在批判封建法制的时候,给人们描绘了一幅鲜血淋漓的图画,特别是对于公堂审讯的残酷和监狱内幕的黑暗,更是揭露得淋漓尽致。他们在文章中指出:“清律重刑讯,所用刑具有笞杖、枷锁、手扭、脚镣、夹棍、拶指、压膝、问板等,已极人世之残忍矣。而官吏取供,官刑之外,更用私刑,所造刑具尤凶毒无人理。民之死于斩绞者,不若死于监狱者之众;死于监狱者,不若死于刑讯者之众。”《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三卷,530页。一些文章具体而详尽地记录了清朝官吏刑讯逼供的惨酷情形:有的受刑者“膝骨排裂,周身露肌淹血十余处”;有的被打得“身无完肤,如新剥皮之鸡”;有的用香火、烙铁炙烧受刑者的身体;有的把人打得血肉狼藉,然后又“附胶于纸,遍贴伤处”,再将纸连同皮肉一条一条地撕下来。如此等等,读之令人发指。资产阶级革命派特别用清朝政府虐害革命党人的事实,来激发人们的革命意识,如沈荩的惨受杖刑、邹容的庾毙狱中、禹之谟在法庭横遭非刑、徐锡麟被清吏剖腹刳心等,当时的革命报刊上都发表了专门的文章,记叙其事。这些文章,至今读起来,还使人兴起对于黑暗的封建政治的极大愤慨和对于革命先烈英雄行为的无限缅怀。

资产阶级革命派对刑讯逼供特别深恶痛绝,这不仅因为他们对此有切肤之痛,而且也是为了更好地求取法律的公正。他们指出,靠刑讯去断狱,是不可能得到正确的判决的,因为“三木之下,何求不得”?用那样的办法“锻炼周纳,以成其狱”,其结果只能是制造冤狱。公正的判决只有建筑在“实凭实据”的基础上。辛亥革命以后,孙中山很快就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两次发布了禁止刑讯的命令,命令除告诫不准“重煽亡清”刑讯之“遗毒”外,十分可贵的是提出了不论“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鞫狱,当视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当偏重口供”的主张,这较之封建的法制观念来说,确实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参见《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及《大总统令内务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见《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第八册。

第五,反对“葛抄株连”,罪及无辜;主张“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封建刑律中的所谓“株连”之法,由来已久。愈到封建社会的后期,“株连”的范围也愈广,处罚的手段也愈严,如明律、清律中对于人民因反抗封建统治而犯了所谓“谋反”“谋大逆”的“大罪”的,其“株连”的范围就要比唐律所规定的大得多。清王朝建立以来,“即专恃刑罚,滥兴大狱,终于近代,何止百数”寄生:《安抚恩铭被刺事件》,载《民报》,第16号。。资产阶级革命派通过对历史的回顾,指出:清朝政府“以淫威行其政策,一言之忤,九族为灰烬”石顽:《清政府又将兴大狱耶》,载《民报》,第2号。; “民间小罪,皆动辄收禁,株蔓牵连,逮及妇女”豕韦之裔:《普告汉人》,见章太炎编:《天讨》。; “连累以暨乡人,淫威加乎女子,无辜被僇,动以百计”寄生:《安抚恩铭被刺事件》,载《民报》,第16号。。这种情况,最清楚不过地说明了封建法制的野蛮性。除了封建统治者需要以这种残忍的手段威吓人民、禁阻人民的革命斗争外,它没有任何可以存在的理由。资产阶级革命派援引古代所谓“罪人不孥”的说法,认为即使一个人真的犯了罪,处罚也只能及于本人,不能累及他的家属妻儿,更不能旁及毫无关系的师友等人。“且杀人者死,载诸刑书,则亦尸行事者一人以偿,至矣。”寄生:《安抚恩铭被刺事件》,载《民报》,第16号。别人是绝不应该无故受到牵连的。

第六,揭露封建法制只不过是君主和贵族的“陪属”,主张司法要独立。

在资产阶级革命派看来,要革除封建法制的种种弊端,实现他们关于法制改革的种种主张,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在政治制度方面实行司法独立的原则。他们认为,清朝政府所推行的法制,不过是封建君主和王公贵族们的附属品。封建法制所表现出来的一切黑暗,归根到底是反映了封建特权阶级的贪婪和残暴。“数千年蜷伏于专制政权之下,复罔论宪法!全社会束缚于名分大防之内,复罔论法律!”汉驹:《新政府之建设》,见《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下册,586页。所以,资产阶级革命派公开号召:“以前的法律,我们都不能服从他,因为那法律实在没有道理。”林懈:《国民意见书》,见《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下册,896页。法律只有摆脱了强权的干预和支配,才能成为公正无私的东西。他们信奉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认为按照这个学说建立起来的政权机构,就能保证司法的独立性。甚至1905年成立的资产阶级政党中国同盟会,其领导机关的组织机构,就是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设置的。后来,孙中山又根据中国的情况,把三权分立发展为“五权宪法”,其中一条重要的原则也仍然是坚持了司法权的独立。他们相信,司法独立可以保障一切法定权利,可以制裁一切违法行为,也可以对政府进行法律的监督。

从上面的这些内容可以看出,当时的资产阶级革命派确实表现了生气勃勃的革命精神,他们对于封建法制的批判在不少地方击中了要害。他们提出的许多主张,作为封建法制的对立物,是有着巨大的历史进步作用的。这些主张,鲜明地表示了对于受苦群众的深切同情,热切地反映了人们对于未来生活的无限向往。可惜的是,当他们以全社会代表的身份大谈正义、平等、自由、幸福等的时候,他们自己也并不懂得,在这些美好字眼的后面,包含着多少虚妄的幻想啊!

在辛亥革命时期,并不是只有资产阶级革命派一个政治派别对封建法制进行过批判。为了衡量他们的批判曾经达到怎样的历史高度,有必要联系当时政治思想战线的状况做一点比较的分析。

批判封建法制的还有资产阶级改良派。资产阶级改良派是主要由封建官僚、洋行买办、大地主、大商人、高利贷者转化而成的那部分上层资产阶级的政治代表。他们和封建势力、帝国主义势力有密切联系,因而竭力反对和仇视革命,但是为了能挤进政权,他们也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包括封建法制表示过某些不满。

革命派和改良派都把法制问题看作仅次于官制(亦即由哪些人掌握政权)的第二位重要的问题;他们都批评封建法制的腐败,认为必须进行改革;他们都提出立法权应该属于“多数国民”(自然他们都认为自己是“多数国民”的当然代表);他们都主张“三权分立”;他们都重视举办法政学堂、组织法政学会等活动。从表面上看来,改良派对于法制问题的议论比革命派讲得更多,有时似乎也十分激烈。但是,一接触到实质问题,改良派的保皇面目也就不能不暴露了出来。可以看出,在法制问题上,资产阶级革命派和改良派同样是针锋相对的。

资产阶级革命派对于封建法制的批判,归根到底是服务于推翻君主专制的清朝政府这个革命的总目标的。他们把封建法制的脓疮揭示给人们看,目的是为了告诉人们,封建君主专制的统治在各个方面都已经腐烂透了。他们懂得,封建统治阶级绝不肯放弃自己手中的任何一点权力,因此,也绝不会容许对封建法制做任何一点根本性的改革。他们明确地宣称:“然则吾国民而欲享受平民政治之权利,其必自倒寡人政治始;吾国民而欲沐浴法治国之幸福,其必自破专制治国始。”汉驹:《新政府之建设》,见《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下册,586页。改良派与此相反,他们批评封建法制的一些弊病,目的是为了劝说皇帝,只有赶快自动地进行某些必要的改革,才能消弭人民的不满和平息革命的风暴,否则,人民就会自己行动起来,那后果将不堪设想。他们说:“若刑法长此腐败,中国国民犹坐待执政诸人之立宪乎?犹坐待执政诸人创一司法机关乎?”李庆芳:《中国国会议》,见《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三卷,119页。这种貌似气势汹汹的警告,实质上却不过是忠心耿耿的献策。梁启超讲得比这更加“恳切”,也更加露骨一些,他为了说服皇帝对法制做一定的改革,一面讲拒绝改革将会招致革命之害,一面讲实行改革对于君主之利:“况以立法权畀国民,其实于君主之尊严,非有所损也。……故今日之君主,不特为公益计,当畀国民以立法权,即为私利计,亦当尔尔也。苟不畀之,而民终必有知此权为彼所应有之一日,及其自知之而自求之,则法王路易第十六之覆辙,可为寒心矣。”梁启超:《论立法权》,见《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上册,163页。不同的政治立场,不同的观察问题的方法,对于同一事物可以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革命派以封建法制的窳败作为必须推翻专制统治的一个根据,而改良派则以此作为中国不能实行“共和立宪”的理由。梁启超在《开明专制论》一文中就发挥过这样的“高论”。他说:中国没有民法,所以无法确定什么是人民的“权利”;没有刑法,所以无法弄清什么是不能触犯的“法网”;没有好的法官,所以有司不免上下其手;司法不能独立,所以人民有冤也无处“控诉”。既然如此,宪法就没有任何用处。中国不仅不能实行“共和立宪”,就连“君主立宪”也要待之将来,今日急务只能行“开明专制”而已。

资产阶级改良派在批判封建法制的同时,时常伴之以对于封建法制的赞颂。这种自相矛盾的可笑状况,是他们在政治上既想限制并从而分享君主的权力,又要千方百计维护封建君主的统治这种左右支绌处境的反映。他们昨天刚表示由于缺乏法律的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常厝于不安之地”,今天就声言人民早已有了充分的自由:“我中国谓其无自由乎,则交通之自由官吏不禁也,住居行动之自由官吏不禁也,置管产业之自由官吏不禁也,书信秘密之自由官吏不禁也,集会言论之自由官吏不禁也,信教之自由官吏不禁也。”梁启超:《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见《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上册,10页。总之,西方国家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中国人民早就统统都有了。他们在某一篇文章里刚谴责过封建特权之不合理,在另外的文章里就强调中国早就废除了不平等:“中国今日,举国人民,其在法律上,本已平等,无别享特权者。”《希望满洲立宪者盍听诸》(《民报》第4号)一文中引用《新民丛报》的话。康有为和梁启超甚至说中国在战国至迟在秦汉时就已取消了不平等的“陋习”,人民已经享受了两千年的自由平等了。他们一会儿讲中国几千年“国为无法之国”,一会儿又说中国早就“法律统一,举国相同,贵贱平等”, “即今万国文明,亦无能比”。如果要在中国提倡“自由之说”,搞什么革命,那不过是“无病之呻”康有为:《法国革命史论》,见《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上册, 322~323页。。资产阶级改良派就这样自打嘴巴,用对封建法制的奴颜婢膝的讴歌把曾经做出的一点批判抵消个一干二净。资产阶级革命派对于改良派美化封建法制的胡言乱语逐条做了驳斥,指出这些说法根本不符合中国历史和现实的真实情况,简直是一派“病狂之言”,使人读后“愤火内发”。他们还指出,改良派之所以要对封建法制进行粉饰和辩护,原因不是别的,只不过表明这些利禄之徒“之暱于君主也,深矣”。应该说,这种揭露是一针见血的。

为了麻痹人民群众的革命情绪,抵制革命运动的日趋高涨,清政府于1906年9月颁布了决定“预备仿行宪政”的诏书。在清政府演出的伪立宪丑剧里,有一个内容就是所谓“改革法制”,包括准备在政府机构中建立司法和检察机关,制定和颁布新刑律及其他几种法律,等等。对此,改良派立即表示欢欣鼓舞,“弹冠相庆,或且以为立宪之嚆矢”。梁启超对清政府的所谓“新刑律”“新民律”等充满了希望,他一面对朝廷的一年修订,二年核订,三年颁布,一直到第六年才实行这种慢吞吞的拖延做法表示不满,一面则急不可待地预先加以吹捧,说这些新律“早颁一日,即救一日之敝”梁启超:《立宪九年筹备案恭跋》,见《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第四册,150页。。资产阶级革命派则采取全然不同的态度,对此表示了坚决的抵制。他们说,所谓“新刑律”,不过是一纸空文,是清政府炫饰天下人的耳目的,只要封建特权不消除,“则无论刑律条文若何美备,裁判制度若何完全,要皆归于死文徒法,民命之贱无稍殊于畴昔”《论革命之趋势》,见《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三卷,529页。。事实确实是这样。新刑律的颁布,不仅没有丝毫减少封建司法制度的黑暗,清朝政府对于人民的镇压和屠杀反而变得更加野蛮、更加疯狂了。这时已是王朝末日,这个政权为了垂死挣扎,除了不顾一切地加速开动镇压机器之外,已经没有别的什么办法可想了。

除了资产阶级改良派之外,还有一部分人值得在这里提一下,这就是一些自称是“无政府党”的无政府主义者。

无政府主义者也主张以革命的手段推翻清朝政府,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是革命派的一个支流。但是,他们的许多政治主张,同信奉孙中山提出的三民主义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是有很大不同的。在对待封建法制的态度问题上,也是如此。

无政府主义者同其他革命派一样,对封建法制进行过猛烈的批判。而且,他们与那些认为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制完美无缺的人不同,在批判封建法制的同时,还指出资本主义法制仍然是建筑在不平等的基础上的,这是他们较之其他革命派高出一筹的地方。他们说:“仔细研究各国宪法的内容,觉得为国民订出权利条文,很是有限,大半还是替政府资本家开方便之门的。”景梅九:《罪案》,见《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第二册,256页。共和政府所订的法律,允许人们有言论、出版、集会、书信、迁徙等自由,但常常并不真的实行,即使实行了,也不过是“以小惠愚民”。“立宪共和之国……所订法律,名曰公平,实则贵族资本家咸受法律之保护,而平民则受法律之蹂躏。”何震、刘师培:《论种族革命与无政府革命之得失》,见《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下册,954页。他们所说的无疑是事实,这种事实,在那些资本主义国家里,早已是不能闭眼不看的了。问题是,无政府主义者并不是只反对封建的和资本主义的法律,而是反对一切政府,也反对一切法律。他们认为,任何法律都是自由的敌人、进步的障碍。由少数人所定而强迫大多数人遵守的法律,固然是不公正的和不正当的,就是按照大多数人的意志所订的法律,也是不可取的,因为它仍然要对某些人实行限制。而任何限制,任何服从,都是侵犯人的自由,因而是违反人的本性的。无政府主义者提出的“反对法律”“消灭法律”的口号,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只是起了混乱思想的作用,是完全错误的。至于反对一切限制和服从,要求绝对的个人自由,这在任何社会包括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里,都是不可能也不应该有的。这样的一种思想,本质上是反动的。

人们也许会觉得,无政府主义者反对一切政府和法律,可见他们是很激进的了。其实不然。他们在文章中曾经讲到消灭法律的途径,其办法不过是八个字,叫作“加强教育,发扬公德”。“(公德)增而不已,人人乃悟人类之相互,即可归极于公德,更无所用其契约,于是法之命运亦终。”四无:《无父无君无法无天》,见《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三卷,207页。靠什么增进公德呢?靠教育。“公德者,乃教育之极则。”所以,他们声称,“无政府主义以教育为革命”,除教育之外,再无所谓革命。“日日教育,亦即日日革命。”吴稚晖:《无政府主义以教育为革命论》,见《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三卷,218~219页。这种主张,充分反映了这些无政府党人貌似激烈实则怯懦的本质。这是从革命到改良的后退,这是在高喊“革命”的烟幕下取消革命。它比之资产阶级革命派所坚持的以暴力手段推翻专制政权而代之以新的政权、废除旧的封建法制而代之以新的法制的理论和实践,实在是差得太远了。

上面所说的一切表明,在对待封建法制的问题上,资产阶级革命派要比同时代的其他任何政治派别高明得多。在当时,他们是走在时代最前面的。当然,这并不是说他们的批判没有任何缺点。同其他方面一样,在这个问题上他们也不能不受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这一点,我们在下面就将要谈到。

资产阶级革命派坚信自己的事业是正义的。他们真诚地认为,他们对封建法制的批判,是在同邪恶作战,是为了使永恒公平、人类幸福这些崇高的原则真正在人们的生活中得到实现。然而,法律并不是什么抽象的原则,它乃是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法学家以为他是凭着先验的原理来活动的,然而这只不过是经济的反映而已。”恩格斯:《致康拉德·施米特》(1890年10月27日)。不管资产阶级革命派有没有意识到,从根本上说来,他们所从事的一切,包括对封建法制的批判在内,都不过是为了清除横在历史前进道路上的封建障壁,以便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政治条件。这是时代的要求,是完全符合历史发展的方向的,应该给予充分的肯定。但也要看到,即使这些要求完满地实现了,也绝不意味着资产阶级革命派所期许的普遍幸福的人间乐园的到来。如果不联系社会的物质生活关系去考察,那么我们对革命派提出的法制原则,就很难给予确切的、实事求是的评价。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口号来说,它同我们今天社会主义法制所要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字面上是完全一样的,但是,二者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资产阶级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封建的等级和特权来讲,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存在,决定了在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有产者与无产者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绝不可能有共同的利害,因而也不可能有什么真正的平等。恩格斯在谈到这一点时指出:“平等原则又由于被限制为仅仅在 ‘法律上的平等’而一笔勾消了,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即限制在目前主要的不平等的范围内的平等,简括地说,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做平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648页。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情况就根本不同了。在这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已经消灭,剥削已经废除,人民在经济上享有平等权利,因而在政治上也就能实现真正的平等。只要社会主义法制不遭到破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不是一句空话了。

资产阶级革命派同情劳苦大众,但受到他们阶级地位的限制,他们并没有能充分地相信和依靠劳动人民。由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资产阶级的特殊的软弱性,这一点显得更加突出。在对待封建法制的问题上,这个弱点也充分表现出来了。改良派在反对革命的时候,提出的一条重要理由是所谓“人民程度未及格”,在他们眼里,劳动群众是如此之落后,根本“未有共和国民之资格”。梁启超甚至说,“今日中国国民,只可以受专制,不可以享自由”,因为他们没有能力行使法律上的平等权利。革命派对于这种谬论表示了极大的愤慨,认为这是“厚诬”了中华民族。可是,他们用什么道理去批判改良派的这个谬论呢?他们说:所谓人人都有“参政之权者”,不过是讲人人都有这样一种“资格”而已,并非要让人人都去管理国家大事。因此,改良派的担心是毫无根据的。人民在“法律上之权利,唯选举行为,至于立法、司法、行政之事,皆有国家机关以司之”《驳革命可以生内乱说》,载《民报》,第9号。,老百姓是不必去操心的。也就是说,人民的民主权利,主要体现在他们有选举官吏之权,选举之后,一切就万事大吉,其余的事情统统听任官吏们去办就是了。这是一种何等可怜的权利啊!在这个问题上,革命派与改良派,岂不是只有五十步与百步之差吗?!

作为一个政治派别,资产阶级革命派有着基本一致的政治纲领。但是,由于革命者的成分比较复杂,革命队伍内部的认识水平参差不齐,在一些问题上,常常出现意见的分歧和混乱。这种情况也在对封建法制的批判上表现了出来。理论的不彻底、意见的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和损害了对于封建法制的打击力量。资产阶级革命派一般都主张以西方资本主义法制为蓝本,参酌中国的国情,建立新的法制。但章太炎却批评说:“士人之醉于西方法令者,非直不问是非,亦不暇问利害,直以殉时诡遇,斯其见又在满洲政府下矣。”他大肆赞扬了一通“魏晋南朝之律”,认为在此之前和在此之后的封建法制虽然都是要不得的,唯独这个时期的法律有着“重生命”“恤无告”“平吏民”“抑富人”等优点,只要以此为根据,“参以今制,复略采他方诸律”,就可以制定出最美最好的律法来。参见《五朝法律索隐》,载《民报》,第23号。这种意见无异于说,应该以一种封建法制去代替另一种封建法制,这当然是极其错误的。事实上,封建法制虽然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有所变化,但其基本精神却是一以贯之的。譬如,突出反映法律之不平等的所谓“八议”之法,最早恰恰出现在章太炎大为欣赏的魏律里边,以后也就一直延续了下来,并照样被吸收到清律之中。类似的情况并不仅仅表现在章太炎一个人身上。再举一个例子,前面说过,资产阶级革命派曾经反对封建法制中的“株连”之律。可是,在《龙华会章程》中规定,凡是会员“坏了良心,出首会中秘密的事件”,就不仅要对本人“处以极刑”, “并且还要罪及妻子呢,重者满门诛戮,轻者妻女为娼,儿子为奴,世世代代受罚无穷”《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第一册,543页。。一个革命组织,对于叛变者应该执行严肃的纪律,这是完全必要的。但这里所规定的处罚方法,实在比封建法制还表现了更浓厚的封建性。这样,他们在实践中又把自己的主张抛到一边去了。

法律是一种强制力量。这种强制力量,只有在军队、警察、法庭等全部国家机器作为后盾的情况下才能发生作用。正如列宁所说的:“如果没有政权,无论什么法律,无论什么选出的机关都等于零。”《列宁全集》第十一卷,98页。资产阶级革命派似乎完全看不到这一点。他们天真地认为,法律之所以是一种“强制力”,根本原因乃是因为法的本质就是“国民之总意”,既然法律反映了“国民意志”,符合于“社会心理”,那么它对于每个社会成员自然就会产生强制的作用,每个个人也自然会乐于听从法律的制约。资产阶级革命派在法制问题上的这种错误认识,同他们轻视建立革命武装和掌握革命政权的错误一样,都表现了他们的软弱和没有力量。他们很快就为这种错误认识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辛亥革命后,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制定并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部约法虽然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但它带有明显的革命性和民主性。手无寸铁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幻想用这个具有革命性质的约法去约束窃取了大总统权力的袁世凯,袁世凯却凭借手中的反革命武装毫不费力地撕毁了这个象征共和制度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从产生到被废除,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辛亥革命的成功与失败,也十分生动地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法制观念的一些优点和缺点。

上面,我们简略地回顾了几十年前围绕法制问题的这场斗争。作为历史发展整个链条的一个环节,这次战斗是很有意义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提出的一些进步的法制思想,作为这次斗争的成果,给了以后的历史以积极的影响,而这次斗争所反映的弱点和局限,同样可以给后人以有益的启示。重温这一场斗争提供的历史经验和教训,也将有助于进一步清算林彪、“四人帮”践踏社会主义法制的罪行,增强我们健全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