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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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一、概念题

1不动产(人大2007年研)

答: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我国《担保法》第9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除土地外,不动产还包括房屋、林木、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农作物等地上定着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也被视同不动产。

2集合物(中南财大2006年研)

答:集合物,是指由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的,在法律或者交易观念上视为一物的物的总体。如一个图书馆的所有藏书。集合物是交易上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客体的多数单一物的聚合,有事实上的集合物与法律上的集合物之分。集合物本为数个单一物的总称,但根据交易上的惯例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而在法律上被认为一物。集合物中的物一方面作为集合物的构成要素,随集合物的变动而变动,另一方面又作为单一物仍不失其独立性,可独立为法律上的变动。

二、简答题

1简述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中财2014年研;北科2010年研)

答:不动产,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动产,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二者的区分意义主要有以下三点:

(1)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仅依交付即可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而不动产非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2)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类型不同。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仅能设定在不动产上。

(3)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就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依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且发生法院的专属管辖。

2辨析题:军事设施、武器不得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南开大学2010年研)

答: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关系客体中最主要的是物,民法上所说的物与日常生活中的物不尽相同,后者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的物,前者则必须能够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有以下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2)文物;(3)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4)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3简述民法上的物及主要特征。(中财2018年研)

答:(1)民法上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在总则编中对物加以规定。

(2)民法上物的特征

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人的身体为人格所附,以个人尊严为基本原理的近代法思想,不允许对生存的人的身体或身体的一部分具有排他性或全面性的支配权。物的这一特征表明物须具有非人格性。但与身,体分离的毛发、牙齿,属于物。人死亡后的遗体也属于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活人的身体不属于物的观念受到挑战,如器官移植、器官捐赠等,均是以活人的器官作为合同的标的物。但对于这一类合同,债权人无权请求强制执行。

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未就物的概念和种类作出专门规定。通说认为,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限于有体物,他物权的客体则可包括有体物和作为无体物的权利。

物能满足人的需要

物能满足人的需要,也就是说物必须对人有价值。这种价值不以物质利益为限,精神利益也包括在内。物可以是由劳动创造的,大部分物为劳动产品;也可以是天然存在的,例如钻石和水。因此,劳动产品和非劳动产品,只要它们具有能满足人的需要的属性,就可以成为民法中的物,换言之,都可以成为交易的对象。

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都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阳光和空气能满足人的需要,在通常情况下却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原因在于它们是无限地供给的,不具有稀缺性。要成为民法中的物,除了须具有效用外,还必须具有稀缺性。

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不能为人所支配的东西,例如日月星辰,尽管可能具有巨大价值,但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物须独立成为一体,是指物应能独立地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在交易实践中,物能否独立满足人们的需要,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形确定。

三、论述题

1根据有些国家的动物福利立法规定,动物对人类也有了一定的权利,谈谈对有权利的动物是否还是物的认识。(首都经贸2006年研)

答:动物权利,或称动物解放,是人发起的保护动物不被人类作为占有物来对待的社会运动。这是一种比较激进的社会思潮,其宗旨不仅要为动物争取被更仁慈对待的权利,更主张动物要享有精神上的基本“人”权。但是,动物对人类有一定的权利,并不能改变动物在民法上作为物的属性,具体内容如下:

(1)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和特点

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物存在于人身之外。民法上所称之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具有非人格性。

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

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能够为民事主体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物以有体物为限。

(2)动物仍然符合民法上物的属性

动物是独立于人体之外的自然物。

动物仍然是满足人们社会需要的重要物质。动物是人类食物的重要来源,也是满足人们精神生活的重要手段,因而动物仍然是满足人们社会需要的重要物资。

动物一般都能为人所实际控制和支配。

动物是一种有体物。

(3)动物权利并未改变动物的客体性

物是民事关系中的重要客体,尽管有些国家强调动物应当享有一些权利,诸如不受虐待权等,但是,这些权利只是体现了人们对于动物的一种人文关怀,并没有改变动物本身的客体地位,动物在现实中仍然是人们进行法律行为的客体。换言之,赋予动物某些权利并没有使动物成为民事主体,它们仍然被当作物充斥在民事法律活动中。无论从法律上,还是观念上,动物都仍然是民法上的物,只不过其地位更加特殊。

2试论物之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上海海事大学2009年研)

答:根据物是否能够移动以及是否因此而改变用途降低价值,可分为:不动产,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动产,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动产与不动产,是法律上对物进行的最重要的分类。由于动产和不动产在经济价值以及利用方法等各个方面均有极大的不同。因此,法律上对其调整原则亦有很大不同,这也是区分动产与不动产主要法律意义所在。具体而言,二者的区分意义主要有以下三点:

(1)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仅依交付即可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而不动产非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2)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类型不同。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动产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依《担保法》第34条的规定,机器、交通工具等动产,可设定抵押权。从物的性质来看,不动产多属于稀缺性资源为了物尽其用,以不动产为标的的他物权类型要多于动产。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仅能设定在不动产上。

(3)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就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依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且发生法院的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