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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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民事法律行为

9.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见表9-1) ★

表9-1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考点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见表9-2) ★★★★

表9-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考点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见表9-3) ★★★

表9-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考点四:意思表示 ★★★★★

1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和形式(见表9-4)

表9-4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和形式

2意思表示与意思实现

意思实现是指民事主体作出特定的行为以代替相应的意思表示。从《合同法》第22条以及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看,仍将意思实现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只不过意思实现的表示行为与通常的意思表示不同。

3意思表示的生效(见表9-5)

表9-5 意思表示的生效

4意思表示的解释(见表9-6)

表9-6 意思表示的解释

考点五: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

1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是指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

2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见表9-7)

表9-7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3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条件

在特殊情况下,基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民事法律行为还须具备特别生效条件才会产生完全的法律效力。

考点六: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

1绝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见表9-8)

表9-8 绝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述(见表9-9)

表9-9 概述

(2)撤销权(见表9-10)

表9-10 撤销权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类型

(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尚不确定是否生效,只有经由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见表9-11)

表9-1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4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见表9-12)

表9-12 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5尚未完全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见表9-13)

表9-13 尚未完全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6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绝对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见表9-14)

表9-14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绝对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考点七: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见表9-15)

表9-15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见表9-16)

表9-16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