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人才发展研究报告(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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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优化长三角科技人力资源共享机制的建议

针对上述长三角地区在科技人力资源共享机制方面的现实情况和不足之处,提出如下建议。

(一)搭建完善的共享平台和服务区域创新体系

线下线上同步共享平台的工作站是科技人力资源在长三角地区交流合作的一个重要活动基地,是打破区域间、部委间、单位间信息渠道壁垒的关键。这样的平台需要一个专业稳定的团队进行大数据的挖掘归整和日常服务运营:在专家学科智库的搭建方面,首先根据人员类型(如科研人员、管理人员、技术经理人、工程技术人员等)、所在区域、一级二级学科的研究领域等明细类别将专家进行分组,然后分享相关专家的产学研成功案例,宣传所在科研团队的专利、研究前景等,形成一个即时访问、实时更新、便捷联络、专门对接的开放共享的专家学科智库系统。在项目平台资源的搭建方面,按照行业、所在区域、项目类别、所属单位、项目负责人等把各方信息进行分类归整,形成一个稳定实时的网络开发系统。鉴于以上两点,在科技人力资源共享过程中,主观、客观条件都开放的前提下,当相关人员或者单位有科研合作需求时,就能够第一时间获取到信息,通过有针对性的甄别自主选择符合需求的专家、科研团队与项目平台。此外,在网络信息发达的今天,各方还需要积极利用创建微信公众号、区域创新创业论坛、长三角人才招聘活动等,为科技人力资源的“共享共赢”创造多方位的平台。由此而见,这种共享互动的平台,不仅仅在企业、高校、科研人员等之间搭建了市场之桥,更降低了各方的人力资源成本、极大地调动了科技创新积极性,实现了真正的科技人力资源开放共享。

(二)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保障体系

在科技人力资源共享过程中,对于如何处理本职和兼职的关系、合理分配股权收益和劳动报酬以及维护单位与个人技术权益、配套纳税政策、职称评审制度等方面,都需要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予以支撑和保障。2017年3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中明确鼓励支持“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这是国家进一步为科技人力资源共享外流而提供的政策激励引导和法律支持保障。同时,要实现“出得去、回得来、用得活、管得好”,这是涉及科技人力资源尤其是其共享的多方关于投入-产出机制细则化的关键所在。健全的法制法规是前提,完善的管理体制是根本,贯穿科技人力资源共享整个过程中的人性化服务保障更是重中之重。长三角地区目前在医保卡就医异地结算、交通卡一卡通方面已在逐步冲破行政藩篱,而科技人力资源所期待的户籍、养老保险、职称认定、子女教育、住房保障等与自身密切关联的民生问题是否能一步步实现“互联互通”,则需要未来相应的政策细则来支撑。只有科技人力资源在宏观上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提升自己的共享积极性与科研产出,同时又有微观上全面的管理服务来保障所在省市的科研活动,那么在区域科技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他们才能以科研活动中的技术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组织创新等要素的完善,发挥其战略研究及智库作用,参与公共政策制定,以支撑技术转移活动以及大学科技园、企业集群的形成,从而为区域企业的逐步发展壮大提供智慧。

(三)强化成果转移转化,助推科技人力资源服务业态的形成

科技人力资源作为国家创新系统中的重要主体,与政府、企业、中介机构等共同对国家创新系统的完善起到支撑性作用;他们以科学研究生成知识源头,并在支持产业技术进步和企业技术攻关等方面发挥“供给侧”的关键作用。自2015年10月1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以来,科技人力资源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促进企业科技进步,衍生出数量更多、质量更高的高科技企业,成为当前技术转移最为紧迫的任务。而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涉及研究开发、知识产权运营、科技咨询、人才培养、科技金融、风险投资、创业孵化、专利分析等各方面的内容,其与科技人力资源的力量壮大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在未来科技人力资源共享中,“跨学科+区域系统”的共享机制创新力有待进一步提升,要以科学研究成果推动科技服务业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打造科技服务业产业链,引导各类科技服务要素向产业要素集聚,从而形成符合科技产业发展特色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协作共享、运行高效、功能完备的科技服务体系。

总的来说,长三角地区集聚科技创新人才、增强科技创新投入力度和强度、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方面不断探索,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区域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但在科技人力资源共享机制下的区域科技创新协同发展过程中,如何认真对待区域科研科技人力资源机制的协同创新,是一项需要政府、社会和企业共同面对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