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长三角科技人力资源共享所存在的特点和问题
长三角地区是科技人力资源的集聚地,更是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的重要区域。有着极强自主性和创造性的科技人力资源,为长三角乃至国家的前进发展提供强劲的知识创新与贡献。长三角地区资源共享的业绩成效有目共睹,持续走在全国科技创新工作的前列,对实现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创新驱动力。
长三角科技人力资源共享机制逐渐成熟,逐渐实现组织化,科学共同体、科学精神的模式、科学研究的规模化等均随着现代化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科技人力资源的共享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匹配关系,在从科研到产业发展过程中逐渐完善了组织体系,在从产业到转化过程中形成了服务新常态,在政府和产业的社会环境中,各类创新主体采取了不同的措施,科技人力资源共享的组织管理及绩效明显。面向行业产业和区域发展,政府主动牵头,开展高校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尤其是大型骨干企业)的强强联合,形成了一批支撑行业产业发展的核心共性技术研发和转移的重要基地。在科技人力资源的共享内容方面涵盖了量子物理、化学化工、生物医药、航空航天、轨道交通、新型材料、纳米科技、现代农业以及司法文明、海洋科学等多个领域,这些方向体现了国家发展中的重大需求。政府通过主导并推动高校与地方支柱产业中的重点企业或产业化基地深度融合,极大程度上促进了区域创新发展。
但是经过走访调研发现,长三角地区各省市在科技人力资源政策方面实际上形成了各自为政、各显神通的局面,不利于科技人力资源共享机制的协同创新。同时,长三角科技人力资源在其共享的发展过程中,相应的配套政策与制度缺失,人力资源合理流动的投入产出、归属分配、绩效激励等细则尚未形成,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影响了长三角科技人力资源共享的效益。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共享信息碎片化,体系建设不足
目前长三角地区尚未有支撑科技人力资源共享合理化配置的信息化平台,这种平台不管从前期信息搜集整合,还是后期的运营,以及全过程的更新维护,都对平台的成本投入、安全兼容性、专业性等多方面有很高的要求。平台建设的不足,造成科技人力资源共享中信息渠道的不通畅,市场配置化程度低下,供求关系不足。第一,长三角地区有着丰富的各领域专家,他们的科学研究信息可能存在于所在地各部委(局)的专家库、所在单位的科研网站等多处中,不管是省与省之间,还是省(市)内部,出于自身利益驱使,彼此沟通不畅,壁垒森严,缺乏最基本的共享积极性。这样就导致个人信息分布散落,而且信息常常没有专业的团队去实时更新和精准维护,长此以往会大大阻碍整个行业在信息运用过程中的人员匹配和传递共享。第二,长三角地区有着各类高科技园区、创新创业园区、“双一流”建设进程中的高校等优质资源,在推动企业创新、加快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过程中,能将各方资源的市场价值最大化发挥的项目平台资源共享显得尤为关键。同样地,除了科技人力资源专家库的欠缺外,上述项目平台资源信息也尚未有系统性的归整维护,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资源的利用率并造成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重复投入与浪费。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机制建设欠缺
近年来,长三角地区陆续进行区域间的自发联动,召开四方联席的战略合作协议会议等,并出台了一些政策来配合和支持科技人力资源的共享,但是在科技人力资源共享过程中,不管是法律的空白,还是管理体制方面的缺失,都为之带来了重重束缚与阻碍。第一,科技人力资源在合理流动共享中,会涉及多方参与下的各方利益,这种利益的归属、分配就显得尤为复杂和多元化,而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为各方权责利益的明确保障带来困难,增加了市场纠纷与风险。第二,在近年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的政策激励引导和支持鼓励下,越来越多的科技人力资源开始自由合理流动,但是在调研中发现,很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者管理理念陈旧封闭,共享观念仍很淡薄,“明着鼓励,实则反对”,片面地认为这种共享开放严重影响了人员对本单位的科研产出与奉献、增加了人力资本低回报的风险。第三,离岗创业、兼职兼薪等一系列相应的评价机制和激励体制等政策支持也鲜有出台,科技人力资源共享过程中在所属单位的考核指标不能明朗化,操作规范不够公开透明化,区域间的户籍、医疗、职称、子女教育等保障体系也亟需互联互认。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大大挫伤了科技人力资源共享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三)科技人力资源共享的横向协同机制实践不足
发达国家的科技人力资源共享大多重视学科交叉的协同创新性研究,但是在长三角地区,“跨学科+区域系统”作为科技人力资源的共享机制创新明显不足。具体来说,在非产业区域,技术领域以及学科内部,长三角地区科技人力资源共享机制的内在联系不够,创新性不够,从而导致了政策制定者与企业以及整个产业链上下游的科技人力资源缺失创新沟通方略,地区间的研发经济性(研发投入产出效率)以及研发商业性(实际产业转化盈利能力)尚需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