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道隣法政文集 (汉语法学文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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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唐律之与罗马法

习西洋法者而读唐律,必盛感其与罗马法相似者多端。一、《唐律疏议》成于永徽四年,即653年。罗马法典(Corpus iuris civilis)成于530—533年,较早者120年。此两者成书时相去之未久也。二、唐律之制,奉诏于高宗,总成于长孙无忌。罗马法典之作,受命于优帝(Justinian),督修于脱黎波尼央(Tribonian),两朝学者,群预其盛。二者修制之迹相同也。三、唐律上集周秦魏晋之大成,下树宋元明清之圭臬。罗马法典上为王政共和及帝政三时代之总汇,下为注释学派、书院学派、历史学派及性法学派之先河,直至今日。则二者之承先启后同矣。四、唐律不独用于中华,其影响所逮,至于朝鲜日本安南琉球。罗马法起源意大利半岛,旁输德法英美,渐及全球。两者各成世界上一大“法系”,又相类也。五、《唐律疏议》既成,而典式大明,刑宪之司,不复执行殊异。罗马法律既具,而诸家学说之争讼,渐有指归。其统一之用,颇相类似。六、唐律罗马法,同为一代巨典。然唐律以其集诸家之成,订律制疏,遂为历代法典之规范。罗马法典,固为一国之典章,然其精粹,乃在《学说汇纂》(Digesta),因以启后来法学之发扬。二者又有殊途同归之致也。至两法内容,更不鲜类似之处。兹试举数例明之。

(1)崇官 名例律。八议,六曰议贵。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若犯死罪,皆先奏请议。流罪以下减一等。(名例七,八议条)此个人以任某种职务而取得法律上特殊地位者也。罗马法,家父对其子孙之家父权(Potestas familias),本无例外,但其子为宫中顾问官,裁判官,知事,将军者,即本法律之作用,脱离家父权,(参陈允,《罗马法》,307页)与上旨同矣。

(2)幼小 名例律。七岁以下,虽死罪不加刑。(名例三十老小废疾条)罗马法亦以七岁以下男女为幼儿(infantes),而认为全无行为能力者也。(陈书,50页)

(3)孳息 名例律。生产蕃息,皆同见赃。疏称“生产蕃息,本据应产之类,而有蕃息。若是兴生出举,而得利润,……既非孳生之物,不同蕃息之限。”(名例三十三以赃入罪条)此与罗马法所称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fructus naturale vel civile),同一区别。(陈书,96页)

(4)罚盗 名例律。盗者倍备。疏云“盗者贪财既重,故令倍备,谓盗一尺征二尺之类”。(名例三十三以赃入罪条)此罗马法所谓(buplum furti)者,自十二表法至优帝法典,凡非当场被捕之盗皆以物价二倍之金额科罚之也。(陈书,217页)

(5)良贱 唐制民分良贱。凡反逆相坐,没为官奴婢。一免为官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民。(名例四十七,官户部曲条)私人所有,则为奴婢部曲。(户婚十一,放部曲为良条)罗马法亦分公共及私人奴隶(Servus)两者,(陈书,59页)而奴隶之解放,更有第一级第二级及第三级之解放自由人(libertini)。(陈书,75页)与唐制可参照也。

(6)化外人 名例律。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名例四十八,化外人相犯条)依罗马法,则凡非罗马市民(Cives)即为外国人(Peregrinus)不适用市民法(ius civile)而适用万民法(ius gentium)。(陈书,34页及81页)是唐律之规定,不强迫同类化外人之适用异类人法律,其所以怀远人者,较罗马法之规模为弘远矣。

(7)定婚 依户婚律之制,男女定婚,有婚书,或娉财,悔者追其娉财。(户婚二十六,许嫁女报婚书条)此与罗马法所谓定婚时有赠物(arrhae),悔约者没收赠物,其意同也。(陈书,262页)

(8)婚禁一 户婚律。同姓为婚者。徒三年,并离之。(户婚三十三,同姓为婚条)此与罗马法血族(Cognatio)宗族(Agnatio)之婚姻限制同意。

(9)婚禁二 户婚律。监临之官,不得娶所监临女为妾。(户婚三十七,监临娶所监临女条)罗马法,则凡为地方官者,不得与生于其地或居住于其地之女子结婚也。(陈书,269页)

(10)婚禁三 户婚律。奴婢杂户官户,不得与良人为婚。(户婚四十二,奴娶良人为妻条,四十三,杂户不得娶良人条)罗马法,自由人与解放自由人,亦不得通婚也。(陈书,269页)

(11)离婚 户婚律。夫妻不相和谐,可自和离。(户婚四十一,义绝离之条)依罗马法,当事人双方意思合致,无论何时,皆可以协意离婚(divortium)也。(陈书,282页)

(12)畜主 厩库律。犬杀伤他人畜产者,犬主偿其减价,(厩库十一,犬伤杀畜产条)狂犬不杀,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厩库十二,畜产抵蹋啮人条)依罗马法则畜类反其本性,突然加害于他人者,则有(actio de pauperie)之诉也(陈书,221页)。

(13)夜盗 贼盗律。夜无故入人家,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贼盗二十二,夜无故入人家条)依罗马十二表法,夜间窃盗,杀者亦无罪也。(陈书,217页)

(14)父权 斗讼律。祖父母父母故杀子孙者,徒二年半。(斗讼二十八,殴詈祖父母父母条)罗马之家父,对其子固有生杀之权,然滥杀其子者,仍不得免重罚。(陈书,296页)

(15)水利 杂律。占固山野陂湖,利者,杖六十。(杂律十七,占山林陂湖利条)此即罗马法公用河川之义也。(陈书,91页)

(16)宿藏物 杂律。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合与地主中分。(杂律五十九得宿藏物条)此与罗马法关于埋藏物(thesauras)之规定无异。(陈书,109页)

以上诸例,皆信手拈出,示其一端而已。若详加研讨,可增益至无量数。此就其同者言之也。(世之有志者,若以唐律及罗马法典,详作比较,察其异同,论其得失,以成专书,必大有可观。)若就其不同者言之,则唐律以礼教为中心,罗马法以权利为中心,此东西两大法系根本观念之分歧。其详当另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