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道隣法政文集 (汉语法学文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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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唐律之与东亚诸国

近世比较法学兴,而中国法系在世界各种法系中之价值日显。而中国法系之中心,固唐律也。故唐律在东方各国之影响,不可不述。兹分论之如下。

(1)朝鲜 朝鲜法制,至高丽王建立国时(918)渐可详考。而其一代之制,大抵仿唐,刑法尤采唐律。盖即于此十二篇中,取其七十一条。虽简易未足资治,而唐律之基础于是定矣。至朝鲜建国(1392)李太祖采用大明律。明律遂为李朝四百余年之大法。即至光武九年(1905)修订刑法大全,亦仍系参酌大明律而成。明律之于唐律,异其面目而存其精神,则虽皆名离于唐而实亦不能去于唐也。

(2)日本 日本律令之最古最著者,当推近江(668)大宝(701)及养老(718)律令。三者皆直接脱胎唐律,其后弘仁(820)贞观(869)延喜(907)删定格式,举循唐旧。盖自天智天皇(668)至醍醐天皇(907)皆遵唐成制者矣。自幕府专政至明治维新,此数百年中,诸藩制法,皆以明律为本,如纪州藩国律,新发田藩在中御条目,熊本藩御刑法草书,弘前藩御刑法牒,名古屋藩御定书,其著者也。即至明治即位,其三年颁布新律纲领,六年之改定律例,亦仍无不以大明律为蓝本。则此时日本之私淑唐律,正与李朝时之朝鲜同也。

(3)琉球 琉球自尚穆时(1786),始有法典,厥名“科律”。内容全用清律。盖律臣自称“大清律四百三十六门之中,所采用之科律,凡一百三条”。日本大藏省所编之冲绳法制史谓科律不过为大清律之拔萃缩写而已,殆不虚也。

(4)安南 安南久属中国版图,后虽独立,制法仍宗中朝。而黎氏一朝典章(1428—1777)更复直绍有唐,其载诸“历朝宪章类志”者,皆可得而征也。自阮氏建国(1778)乃径以明清律为蓝本。自1909沦为法属后,则并采用法国律矣。(以上所述,大体据杨鸿烈《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

中国法在东亚各国之影响,即如上述。而唐律者,又为中国法之中心。则不独以历史方法治中国法者,必读唐律,而比较方法治中国法者,盖尤必读唐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