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道隣法政文集 (汉语法学文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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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北朝及隋

(一)北魏律

东晋之末,海内分为南北。南朝的宋齐梁陈,尽文采风流之致,以清谈相尚,轻视名法,所以在法律上无所贡献,而使统治北方的拓跋氏,独擅一代法制典章之盛。并且后来经过北齐的递介,垂之隋唐,以后宋元明清,相继因袭。所以讲述《中国法制史》,北魏律实乃一非常重要的阶段。

原来拓跋氏乘五胡之乱,跨据中原,历代君主,都知道法律之重要:太祖、世祖、高宗、高祖、世宗、出帝,自天兴元年(398),至太昌元年(532),百余年间,其改定律令者,前后不下十余次。有称五次者,有称六次者,有称九次者,皆视其所取之规模大小而异。参看汪士铎:《南北朝·刑法志》(见丘汉平《历代刑法志》,299~305页),程树德:《九朝律考》399页,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245~246页,陈顾远:《中国法制史》,202页,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78~81页。他们之看重法律何等明显。至其改定大概,见诸记载者,有世祖神麚四年(431)崔浩所改定者,据说有三百九十条,正平元年(451)游雅、胡方回、高允等所改定者,三百七十条,高祖太和五年(481)自己刊定的,八百三十二章。程树德,405~410页。至其篇目名称,从《唐律疏议》中可以考证出来的,有刑名、法例、官卫、建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盗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诸篇,其他就不得而详了。《后魏律》唐时已佚,程树德,410页。

北魏法学甚盛,代有名家,如李冲、封琳、郑懿、李彪、崔挺、常景、孙绍等程树德,409~410页。,而有两个人尤特别须要指出,即世祖时的崔浩、高允。崔浩长于汉律,是一个不世出的大政治家,高允深通公羊决狱之学,据律平刑,三十余年,内外称平。(《高允传》)北魏律之大率承用汉律,不尽袭魏晋之制,应该归功于二人者不少。高允与胡方回共定律令,应该是正平元年(451)的事,而有人以太和五年(481)高闾修编的八百三十二章归之高允者,误矣。

同时,北魏修律,还另外有一种重要意义,陈寅恪先生曾指出之。他说:“元魏刑律,实综汇中原士族仅传之汉学,及永嘉乱后河西流寓儒者所保持或发展之汉魏晋文化,并加以江左所承西晋以来之律学。此诚可谓集当日之大成者。若较南朝承用之晋律论之,大体似较汉律为进化,然江左士大夫多不屑研求刑律,故其学无大发展。且汉律学自亦有精湛之义旨,为江东所坠失者,而河西区域所保存汉以来之学术,别自发展,与北魏初期中原所遗留者亦稍不同,故北魏前后定律,能综合比较,取精用宏,所以成此伟业者,实有其广收博取之功,并非偶然所致也。”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81页。

北魏修律之重要性既如此,而高祖孝文帝拓跋宏(471—499)这个人,更值得我们大书特书。他不但是以夏变夷的一个彻底汉化的外族人(鲜卑),他废弃胡姓而自改姓元,他禁止他的同种人胡俗胡语,而他对于法律,尤其具有任何君主所未有的爱好。在他一个人的朝代之中,就曾经有四次议订法律之事。第一次在太和元年(477)九月,第二次在三年(479),到五年冬才完毕;第三次在十一年(487),第四次在十五年(491),次年颁布。文帝在名义上“听政”,始于太和十五年。他每次议命律令,总是召集群臣,聚议一堂(太华殿、东明观),并且“润饰词旨,刊定轻重”,多半都是自己动笔。《李冲传》(见程树德,408页)。太和四年(480),他“辜廷尉籍坊二狱,引见诸囚,轻者免之”。汪士铎:《南北朝·刑法志》(见丘汉平,301页)。二十年(496)二月八月,他四至华林园听讼,亲详囚徒。《孝文帝本纪》(见杨鸿烈,251页)。可见他不但了解法律条文,并且还懂得审判案子。而且他改律的结果,“死刑止于三等,永绝门诛。慈祥恺恻,有逾文景。中叶以后,重禁止屠杀含孕,以为永制。仁及禽兽,迥非后世所及”。程树德,400页。后魏法律之见称后世,孝文帝的功劳,应不在小。

(二)北齐律

东晋之末,朝分南北,南以文章盛,北以法制盛。北魏之末,再分齐周,周虽灭齐,而齐之法制独传,这是我们不宜忽略的。

北齐的法律,最初是沿用东魏的“麟趾格”。麟趾格是在天平年间(534),高欢当政时,由封述删定,于兴平三年(541),高澄当政时颁布的。到了高洋称帝(文宣,550),不久就命群臣议造“齐律”,但是积年不成,到了第四代的武成帝,频加催督,到了河清三年(564),才告成功。这部齐律分十二篇,据《隋书·刑法志》所称,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讯、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定罪凡九百四十九条。

齐律的制订,若是从麟趾格算起,可以说是历时三十年,参与删定的,有崔暹、封述、封隆之、李洋、魏收、崔昂、封绘、辛术等好几十人。这样的精细慎重,所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在当时已有定评。朝廷又敕仕门子弟常讲习之,所以当时齐人多晓法律。后来隋文帝承禅后周,不沿用周律,而多采后齐之制的并见《隋书·刑法志》。,可以说是善于取法。

北齐律在宋时已不见于著录。但是从现存的唐律中,是可以略窥梗概。譬如“唐律与齐律,篇目虽有分合,而沿其十二篇之旧。刑名虽有增损,而沿其五等之旧。十恶名称虽有歧出,而沿其重罪十条之旧。受罪枉法处绞刑,轻重亦与唐律同……齐律于是乎不亡矣”。程树德,461页。

北齐法律之能有这样的成就,程树德认为因为高氏是渤海蓚人,而渤海的封氏,世长律学:封隆之参订麟趾格,封绘议定律令,而齐律实出于封述之手,可说是祖宗家法,具有渊源,而制律的时间长,删定的人数众,也是一个原因。程树德,461页,468页。

(三)北周律

北周的宇文氏,也是鲜卑人,其以夏变夷,也不下于北魏的拓跋,而尤其是醉心于上古周朝的时代。所以不但其军国词令,朝廷文告,都要用尚书体,而其官名仪制,一切皆以周礼为依归,即文字亦必求其相似。宇文泰相西魏时(535?),命河南赵肃为廷尉卿,撰定法律。肃积思累年,遂感心疾而死。乃命司宪大夫拓跋迪掌之,至周武帝保定三年(563)乃就,谓之《大律》,凡二十五篇,为刑名、法例、祀享、朝会、婚姻、户禁、水火、兴缮、卫宫、市廛、斗竞、劫盗、贼叛、毁亡、违制、关津、诸侯、厩牧、杂犯、诈伪、请求、告言、逃亡、系讯、断狱。定罪一千五百三十七条。“比于齐律,烦而不当。”见《隋书·刑法志》。又《唐六典注》:祀享作“祠享”,关津作“关市”,告言作“告劾”,与此略异。

周律“以科刑之典,丽于尚书周礼之文,削足适履,左支右绌”,真是“今古杂糅,礼律凌乱”,“陷于矫枉过正之失,乖夫适俗随时之义”,隋氏代周,“一扫其迂谬之迹”程树德,481页。,无怪周律至唐时之久已散失也。

(四)隋律

近代考证制度源流的学者,都认为唐朝许多重要和优良的制度,多半都是因袭隋代。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这句话对于法律,尤其适用。不过隋律有开皇、大业二律之分,我们必须予以辨别。

隋文帝在开皇元年(581),即命高颖等更定新律,于十月中颁行。到了三年(583),认为“律尚严密,人多陷罪”,又敕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定留唯五百条,凡十二卷,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自是“刑纲简要,疏而不失”,这就是后人所称的开皇律。

开皇律虽是以北律为蓝本,但是在刑罚制度上,它却作了一次革命性的人道化的改革。他废除了鞭刑、枭首及轘裂之法(开皇元年);它删除了宫刑;依贾公彦孔颖达之说。它废了孥戮相坐(开皇六年);它定了讯囚加杖不得过二百之制。见《隋书·刑法志》。流役六年,改为五载,刑徒五岁,变从三祀,其余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条目甚多。唐以后一千多年来中国的刑罚制度,全是在隋初奠定其基础的。

文帝一生狠和佛家思想接近,他生下来由尼姑带大的,他曾经(开皇二十年,600)下诏:沙门道士坏佛像天尊者,以“恶逆”论,百姓以“不道”论。即以“十恶”论罪之意,到了唐律,皆被删去了。因此有人认为隋律之把刑罚人道化,是受了佛家的影响。但是我们看文帝晚年,愈信佛法,用刑愈是严酷,后来唐朝的武后,及她的几个亲信也都是同样的侫佛和残忍。而隋文帝在北周从政多年,亲眼看见北周末年间重刑峻法之失去民心,而他即采用缓刑薄罚的手段来争取民众,这是见于史书的。所以我们与其说开皇律之轻刑,是文帝受了佛法的影响,不如说这是他在政治上从经验中得来的卓见,较为切实而合理。

炀帝即位,说是开皇律禁网深密,于大业二年(606),敕牛弘等重修律令,三年(607)四月班行,凡十八篇,计名例、卫宫、违制、请求、户、婚、擅兴、告劾、贼、盗、斗、捕亡、仓库、厩牧、关市、杂、诈伪、断狱,共五百条。其五刑之中,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隋书·刑法志》程树德说大业律之于开皇,大抵增其篇目,仍其条项。隋末刑罚酷滥,本出于律令之外,唐初袭汉高入关约法之故智,因而废之,非必其律之果不善也。程树德,498页。

唐高祖受禅,于武德元年(618)六月,废隋大业律令,又使裴寂,萧瑀等撰定律令,大略以开皇为准,于武德七年(624)上之。程树德根据隋唐两律的篇目、刑名、次序,认为“今所传唐律,即隋开皇律旧本”。因为“唐初修律诸人,本非律家,开皇定律,源出北齐,而齐律之美备,载在史笔,人无异词,执笔者不敢率为更改……仅择开皇律之苛峻者,从事修正,其他条项,一无更改”云云。程树德,497页,980页。所言甚为合理。隋氏两律,都在宋朝散失,中国历代法律,现存之最古者,只有唐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