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调解的理念创新与机制重塑(新时代调解研究文丛(理论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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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转型期传统调解之困境

社会转型是指社会结构和社会运行机制从一个形态到另一个形态的变迁。从1840年的鸦片战争到1949年前,伴随着西方列强的武力入侵及西学东渐,中国社会一直在进行着缓慢的变迁。自1978年我国推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就处于转型加速期。在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和产业化的过程中,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主体对社会资源的占有出现不平等;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利益诉求的多样化也导致矛盾冲突的尖锐化及纠纷类型的多样化。植根于传统社会的调解,在见证时代巨变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遭遇到了时代的挑战。

(一)传统调解的功能式微——以社会阶层的分化为切入点

制度变革、产业结构升级和城市化必定会引起社会结构的变动。“社会结构”在社会学领域是一个歧义颇多的概念,但一般而言,指的是依据不同的参数,社会主体在社会中所处的位置及其相互关系。依据占有社会资源的多少,从纵向结构上可以将社会主体划分为不同的阶层。卡尔·马克思依据人们是否占有生产资料将社会主体分为“有产者”和“无产者”,以马克斯·韦伯为代表的西方学者则普遍认为区分社会阶层有三大标准:权力、财富和声望。

自从原始社会解体以后,人类就分化为不同的利益群体、不同的阶层。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虽然有“士、农、工、商”的职业划分和“地主、官僚、农民”的阶层划分,但当时的中国社会总体而言属于小农社会,农民占了总人口的绝大多数,并且各阶层之间的人员流动也很少。1949年至1978年以前的中国,私人不占有生产资料,因此改革以前的中国社会基本上是一种身份社会。1978年以后,中国进行了一次更为深刻的制度变革,这就是从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其后一系列的制度变迁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社会的阶层分化与重组。由市场配置资源、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不但促进了社会阶层的分化与重组,也加剧了不同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依据个人所拥有的财富、权力和声望,如果将我国社会阶层分为上等、中上、中等、中下、下等五个阶层的话,属于上等阶层的约占全国经济活动人口[1]总数的1.5%;处于中下阶层的占全国经济活动人口总数的68%;处于下等阶层的占全国经济活动人口的14%;其余的则属于中上阶层和中等阶层,分别占全国经济活动人口的3.2%和13.3%。[2]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中国当前社会分层的特点:在全国经济活动人口总数中,上等阶层比重最小,约占1.5%;中间阶层比重次之,约占16.5%;社会中下层和社会下层约占82%,社会阶层呈金字塔结构。金字塔结构的建筑物是稳定的,因为其重心低;但金字塔状的社会结构是不稳定的,因为处于社会中下层的人比例大,则意味着想改变现状的人数多,如果他们往社会上层流动的渠道受阻,就会积聚不满、引发矛盾冲突。

有社会分层就有社会不公,这不仅仅是因为人与人的先天禀赋和后天努力有差异,更是因为绝对平等的社会不可能存在也无法想象。在绝对平等的社会中,由于缺乏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这种社会最后会因缺乏活力而导致普遍的贫穷。于是,人们将对公平的关注转向机会的平等,而机会平等则是由社会制度予以保障的。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在市场的形成与财富的流动和分配中,行政权力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于是,人们在谋求财富和社会地位的过程中,很可能会遭遇市场准入的不公、教育的不公以及法律政策的不公,这些都属于制度性的不公正。

21世纪以来,我国面临的首要问题不是经济发展的问题,而是社会问题。社会阶层的分化,使不同利益群体在维护既得利益和预期利益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矛盾。解决这些矛盾引发的纠纷,则是我国传统调解所无力应对的挑战。首先,从纠纷主体及其相互关系而言,由于我国传统社会结构单一,人际交往不多,因而大多数纠纷为农民之间的纠纷,并且纠纷主体之间的实力差距一般也不大。在现代,随着社会阶层的分化,纠纷主体也呈多元化趋势;同时,在很多纠纷中,当事人在社会地位、经济实力和文化素质等方面相差悬殊。其次,从纠纷类型而言,我国传统调解主要解决的是“户婚田土钱债”纠纷以及轻微的刑事案件。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时代的变迁,现代社会除了传统纠纷以外,还衍生出许多新型的纠纷,譬如土地流转、征地拆迁、环境污染、交通事故、劳资纠纷等。很多新型纠纷涉及的人数众多、地域范围跨度很广,解决此类纠纷需要综合性的知识,传统的地方性知识根本无法应对。再次,从纠纷的性质而言,发生于熟人社会的传统纠纷掺杂的感情因素比较多,很多情况下都是为了“争口气”或“面子问题”。而市场经济下的现代人则是功利化和经济理性化的,因此,现代纠纷往往具有很强的利益指向性。传统调解主要是通过道德教化而解纷止争的,在面向这种利益指向性较强的纠纷时必然功能受限。最后,从纠纷的发展而言,在传统社会中,大多数传统纠纷性质单一,且熟人社会中的当事人也更倾向于选择妥协和忍让以解决纠纷,因此传统社会的纠纷扩散性较弱,也往往不易激化。在现代,随着现代传媒和通信技术的发展,某些纠纷很快会成为社会和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某些矛盾纠纷甚至会激化为群体性事件。对于这类纠纷的解决,无论是从程序还是实体而言,在某种程度上更依赖于具有一定普遍性的标准。

(二)传统调解的权威“祛魅”——以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为视角

如上文所述,传统调解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往往来自调解者的个人权威或其所依附的国家权威。在现代社会,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多元文化相伴随的就是权威的被“祛魅”,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政府之权威也不能幸免,政府的公信力正在遭受着严峻的考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改革开放过程中的某些制度性不公使民众积累了不满。市场经济必然使利益主体多元化,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也随着改革的深入而日渐突出和尖锐。第二,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淡化了政府的服务意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不高,或者危机处理的方式不妥当,在无形中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第三,某些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和胡作非为极大地破坏了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第四,由于现代传媒技术的发达以及普法工作的开展,“民主”“权利”的观念深入人心,民众对公权与私权的各自领域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在有些场合也会拒绝公权力的介入。[3]

在“信息爆炸”的当代,熟悉传统的长老与后辈在信息的拥有量、信息获取的途径、思维方式甚至生活习惯等方面都大异其趣,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面貌的日新月异使“传统”在许多场合成了“落后”与“保守”的代名词。在乡村,除了类似于祭祀、求神等传统的仪式和活动还能给长老的权威保留一席之地之外,在以利益为指向的纠纷解决中,长老则失去了其作为一族之长的话语权,即使有发表意见的机会,也仅仅是“意见”而已。长老权威弱化的另一表现是风俗习惯、乡规民约等民间规范制约力的软化,随着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层层渗透以及罪刑决定权的收归国家所有,与长老“意见”一样,这些规范也只起着行为指引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与长老权威一起衰落的还有道德的失范,这与我国社会性质的嬗变以及民众信仰的缺失有着紧密的联系。我国传统社会是以血缘和地缘关系相结合而组成的熟人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安土重迁。他们生于斯,长于斯;他们彼此守望帮扶;他们分享着大致一体的价值观,遵循着相似的行为准则:三纲五常和伦理道德。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城市化过程使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根据国家统计局2018年发布的数据,我国的城镇人口已经超过全国总人口的59.58%[4],因此,现代中国社会是一个以城乡“二元”结构为基础的陌生人和半陌生人社会。纵使是如今的乡村,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礼治秩序被破坏,由伦理纲常维持的乡村共同体已基本解体,村民们也变成了精于计算的经济人,昔日人与人之间的伦常关系已逐渐演化为利益关系。

“中华民族的信仰体系建立在以儒家道统为核心的传统文化基础之上的,这个道统自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子、孟子,到董仲舒、文中子、朱熹、王阳明,一脉相承。”[5]但是,近一百年前的新文化运动一面倡导着“救亡图存”的历史主题,一面将儒家思想中的传统价值当作封建主义的糟粕全盘否定与抛弃。战乱,尤其是1949年后的历次政治运动,最终将儒家道统解构并使其失去了话语权。文化传统中断、信仰体系瓦解,也就使国人的道德失去了伦理资源。

改革开放使中国走上了发展市场经济的道路。市场经济是理性经济,其核心就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取利益的最大化;市场经济也是一种世俗经济,在道义与实利之间,它选择了后者;市场经济更是一种现世经济,它不相信未来,一切都为现世的利益。市场经济是一台性能良好的发动机,一旦启动便会高速运转,为社会创造大量的物质财富,可这台发动机自身是不配有限速系统和制动系统的,它需要其他的系统来对其予以限制,其中就包括了人们的文化价值信仰和道德伦理。当仅以利益为指向的纠纷进行调解时,如果调解者依旧举着伦理道德的大棒,由于缺乏价值认同,不但使合意难以达成,甚至会使合意演变成“恣意”。


注释

[1]根据我国统计制度,经济活动人口是指所有年龄在16岁及以上,在一定时期内为各种经济生产和服务活动提供劳动力供给的人口。这些人被视为实际参加或要求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口,也称为现实的人力资源。其处于就业或失业的状态,是就业人口和失业人口之和。

[2]参见杨继绳:《中国当代社会阶层分析》,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2011年版,第346~356页。

[3]我们在对某乡镇司法所的所长进行访谈时,该所长就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某村的两位村民因为相邻权的问题发生了纠纷,司法所所长接到村里信息联络员的报案后,立即带着两位民警赶到该村进行调处。发生纠纷的村民看到“政府的人”来了之后,并没有向他们陈述事实,而是说:“等我们打伤了人以后你们再来管。”

[4]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5]罗浩波:《中国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百年缺失的哲学反思》,载《探索》,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