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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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亲属的网络是由不同的亲系相互交织而成的。这种联络系统的载体,是这样或那样的血缘联系。狭义上的亲系仅指血亲的联络系统,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是客观存在的,拟制血亲可以比照自然血亲认定其也有这种联系。广义上的亲系还包括姻亲的联络系统,姻亲虽以婚姻为中介,但它是配偶一方与另一方血亲之间的关系,配偶双方与各自的血亲间,都是有血缘联系,有亲系可循的。亲系的划分适用于血亲和姻亲,但不适用于配偶关系。父系亲和母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是亲系的基本分类。为了方便起见,行辈问题也置于本题一并说明。

(一)父系亲和母系亲

父系亲是通过父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例如,己身与祖父母、伯、叔、姑及其子女等,其联络都是以父为中介的。母系亲是通过母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例如,己身与外祖父母、舅、姨及其子女等,其联络都是以母为中介的。

人类社会自进入父系氏族时代后,父系亲便是亲属关系的基干。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是父系本位,重父系亲而轻母系亲的。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父系亲和母系亲并无重轻之分、亲疏远近之别。

(二)男系亲和女系亲

男系亲是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女系亲是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是男尊女卑,重男系亲而轻女系亲的。所谓宗亲兼具父系亲和男系亲的性质。外亲、妻亲等相对于宗亲而言,在亲属关系中处于次要的、从属的地位。我国现行《婚姻法》以男女平等为原则,男系亲和女系亲的地位并无区别。

需要指出的是,父系亲、母系亲之分和男系亲、女系亲之分具有不同的意义。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时互相重合,有时各有所指,例如,己身与伯叔之子女(堂兄弟姐妹),既是父系亲又是男系亲;己身与姑之子女,虽是父系亲,但不得称其为男系亲,因其间已有女子介入。

(三)直系亲和旁系亲

1.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直系、旁系之分,本于血缘联系有直接、间接之别。直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包括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均为直系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上至曾祖、高祖,下及曾孙、玄孙(长辈兼指父母双系,晚辈兼指男女两性)……概莫能外。

旁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的,除直系血亲外均为旁系血亲。例如,兄弟姐妹因同源于父母而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己身与伯、叔、姑因同源于祖父母而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己身与舅、姨因同源于外祖父母而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等等。这些血亲均为旁系血亲。

2.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

姻亲的直系、旁系之分,准用其配偶与配偶的血亲的亲系。例如,儿媳与公、婆为直系姻亲,因为其夫与父、母为直系血亲;女婿与岳父、岳母为直系姻亲,因为其妻与父、母为直系血亲;己身与兄弟之妻、姐妹之夫为旁系姻亲,因为己身与兄弟姐妹为旁系血亲;夫妻一方与另一方的兄弟姐妹为旁系姻亲,因为夫或妻与其兄弟姐妹为旁系血亲。

(四)行辈

行辈亦称辈行或辈分,它不同于亲系,是按照亲属的世代来划分的。以行辈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旧称尊亲属)、同辈亲属和晚辈亲属(旧称卑亲属)。父母辈和高于此辈的是长辈亲属,与己身处于一辈的是同辈亲属,子女辈和低于此辈的是晚辈亲属。

需要指出的是:直系亲不可能行辈相同,配偶间无行辈之分。既是配偶,必为同辈。将行辈与亲属的类别和亲系相结合,可以得出一系列概括性、集合性的亲属称谓。如长辈直系血亲、晚辈直系血亲、长辈旁系血亲、同辈旁系血亲、晚辈旁系血亲等。姻亲的称谓亦可按此排列组合。

二、亲等

(一)亲等的概念

亲等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在亲属关系中,它起着类似度量衡的作用。不同的血缘联系是确定亲等的客观依据,所以亲等是以血亲为基准,通过换算而准用于姻亲的。但亲等不适用于配偶。

从历史上来看,亲等制有世数亲等制和身份亲等制之别。就法理而言,确定亲等应以世数为依据,世数少者其亲近,世数多者其亲远。这对确定直系血亲的亲等十分方便。旁系血亲可以通过同源关系计算,其远近也是取决于世数多少的。按此原理构建的亲等制称为世数亲等制。但是,在重视身份关系的古代,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并不单纯地取决于世数,各种不同的身份,男女、尊卑、长幼和内外之别等因素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在中国古代的服制中,服制的等级同血缘关系的远近并不完全一致,常因身份的不同而加服或减服。日本明治初年颁行的新律中,不同的身份对亲等的确定仍有相当影响。有的学者将以中国古代的服制为代表的“亲等”制称为阶级亲等制。这种提法不够确切,易生误解,称其为身份亲等制可能是更为恰当的。其实,中国古代的服制等级虽有与亲等类似之处,但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亲等制。按照中国古代的服制图,夫与妻为有服亲,而且其服甚重,这同配偶无亲等的近现代亲属法理是迥然有别的。

(二)亲等的计算方法

当代多数国家采用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另一些国家采用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我国婚姻家庭法中,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则是用世代来表示的。现分别简介于下,并附录中国古代的丧服制度以供参考。

1.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计算直系血亲亲等的规则是,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例如,父母与子女为一亲等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外曾祖父母与外曾孙子女为三亲等直系血亲,依此类推。

计算旁系血亲的规则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即与其计算亲等者)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两边各得一世数,将其相加即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例如,兄弟姐妹为二亲等旁系血亲;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为三亲等旁系血亲;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为四亲等旁系血亲,依此类推。

2.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计算直系血亲亲等的规则与罗马法相同,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此处无须重复。

计算旁系血亲亲等的规则与罗马法不同。其计算规则如下: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即与其计算亲等者)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得一世数,再从对方上数至该长辈直系血亲,又得一世数,如果两边的世数相同,即以此数定其亲等,如果两边世数不同,则按世数多的一边定其亲等。例如,兄弟姐妹为一亲等旁系血亲;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为二亲等旁系血亲;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亦为二亲等旁系血亲,依此类推。由于旁系血亲的行辈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这种计算法往往不能准确地反映旁系血亲间的亲疏远近关系。

将罗马法的旁系血亲亲等计算规则与寺院法的相比较,前者显然优于后者。随着罗马法的传播和各国法律文化的交流,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已为当代多数国家所采用。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源自天主教的宗教法规,基于宗教的影响和立法传统,至今仍为一些国家所采用。

上述两种亲等计算法亦可用于计算姻亲的亲等,计算时应以配偶为中介进行换算。血亲的配偶从其配偶的亲等,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从其与配偶的亲等。例如,儿媳是公、婆的血亲的配偶,因儿媳之夫与父母为一亲等直系血亲,故儿媳与公、婆为一亲等直系姻亲;岳父、岳母是女婿的配偶的血亲,因女婿之妻与其父母为一等亲等直系血亲,故女婿与岳父、岳母为一亲等的直系姻亲;夫与妻之兄弟之妻、姐妹之夫,妻与夫之兄弟之妻、姐妹之夫,均为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属于二亲等的旁系姻亲(上述诸例中所说的亲等按罗马法计算)。

3.我国《婚姻法》中的计算法

在我国先后颁行的两部《婚姻法》中,都用代数的不同来表示旁系血亲的亲疏远近,如五代以内旁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这种表示方法也可用于直系血亲。

计算直系血亲的代数时,以一辈为一代,相隔一世即为两代。例如,父母子女为两代内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为三代内直系血亲,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外曾祖父母与外曾孙子女为四代内直系血亲,高祖父母与玄孙子女、外高祖父母或外玄孙子女为五代内直系血亲。需要说明的是,在母系亲上加一“外”字,是我国古代亲属制度的遗迹,目前虽然仍在约定俗成地使用,本书作者是主张在亲属称谓中将其删除的。

计算旁系血亲的代数时,须以同源关系为依据。例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是两代内的旁系血亲;同源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是三代内旁系血亲;同源于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的,是四代内旁系血亲;同源于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的,是五代内旁系血亲。这种表示法可用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进行换算。例如,两代内的旁系血亲是二亲等的旁系血亲,三代内的旁系血亲是四亲等内的旁系血亲,四代内的旁系血亲是六亲等内的旁系血亲,五代内的旁系血亲是八亲等内的旁系血亲。在起草法典化民法的工作中,我国一些学者提出,不妨与国际接轨,在婚姻家庭法中直接采用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三、中国古代丧服制度

丧服制度简称服制。它是以服制的不同来表示亲属的亲疏远近的。丧服制度始创于礼,后入于律,服制的效力不仅及于亲属关系,而且及于其他诸多领域。中国古代并无亲等之说,我们不妨将服制等级视为具有中国古代特色的一种亲等制。

服制五等,重轻有差。亲者,近者其服重。疏者,远者其服轻。五服以内的为有服亲,五服以外的为袒免亲即无服亲。现将服制等级简介于下。

第一等:斩衰。为三年之服。丧服以粗麻布制作,且不缝下边。例如,子与在室女为父母丧,嫡孙为祖父母丧,妻为夫丧,有斩衰三年之服。

第二等:齐衰。服期长短有别。丧服以稍粗的麻布制作。齐衰有杖期(一年之服,须持丧杖)、不杖期(一年之服,不持丧杖)、五月、三月之别。例如,子为出母、嫁母丧,夫为妻丧(父母不在时),有齐衰杖期之服。孙为祖父母丧,出嫁女为父母丧,夫为妻丧(父母在时),有齐衰不杖期之服。曾孙、曾孙女(在室)为曾祖父母丧,有齐衰五月之服。玄孙、玄孙女(在室)为高祖父母丧,有齐衰三月之服。

第三等:大功。为九月之服。丧服以粗熟布制作。例如,妻为夫之祖父母丧,父母为众子妇丧,有大功之服。

第四等:小功。为五月之服。丧服以稍粗的熟布制作。例如,己身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丧,妻为夫之伯叔父母丧,有小功之服。

第五等:缌麻。为三月之服。丧服以稍细的熟布制作。例如,己身为族伯叔父母丧,为妻之父母丧,有缌麻之服。

上述种种仅为示例性的说明,并未全部列举,详见明、清律所附之服制图,服制等级并不仅仅以世数为依据,还受着尊卑、性别、名分等因素的影响,不能准确地表示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程度。随着时代的更替和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近现代化,丧服制度已成为历史的陈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