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乡村教师到法学教授
郭明瑞[4]
随意选择法学
1977年的时候,我在山东招远一所乡村中学教书,教语文和政治。
当年秋天,广播里说恢复高考了。我的一个同学在村里任支部副书记,到学校找我商量,一起参加高考。我还有一个高中同学,跟我在同一个中学教书,他教物理,他也找到我说,咱们参加高考吧。我说,那好,你去报理科,我去报文科。
当时,公社还组织高考复习辅导,我负责政治辅导。高考复习的时间,主要是利用晚上,复习起来也方便。
我一开始打算报考吉林大学考古专业,我同学说,你是个党员,政治也比较好,你报政法专业吧。我说,好,我就报政法专业。
我翻看志愿,看北京大学有政法专业,我就报了,没有出于其他考虑。当时没有法学,就是政法专业,我的录取通知书上就是写“北京大学政法专业”。
后来,我从高考体检名单上看到我的名字,知道考上了。我以前是学理科的,这就转成了文科。
我接到北京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因为家庭情况的原因,我不像其他人那样特别高兴,而是一直考虑是否去报到。犹豫再三,我还是坐上火车到北京上学,当时县里还资助了几十元路费。
我报到最晚,到了学校,接待人员就问我,你到哪个系报到?我说,我也不知道哪个系,就是政法专业,后来才知道是法律学系。
当年我们参加高考时,全国招生人数才27万多人。现在我国法学教育取得这么大发展的背后,有两个因素,一个是我国教育本身的扩展,一个是社会发展对法律的硬性需求。现在,法律毕业生不限于在公检法机关工作,哪个行业都不能缺少法律人才。
就法学教育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开设法律系的门槛也降低了,综合性大学都要开设法律系,开始招聘人才,法学教育就发展起来了。
立志研究民法
我们上学的时候,没什么教材,更没有统一教材,老师都是自己搞一个讲义,然后给我们讲课。
比如,法理学有一部分是孙国华老师讲的。孙老师走进教室,往讲台上一站,开始给我们上课。龚祥瑞老师也是这样,他英文好,课堂上很活跃,我们都是自由思考,自由发言。
我感觉北京大学的教育特点就是自由,没有强迫性的教育,学生是否上课、学与不学没有人强制。因为刚恢复高考的原因,我们班年龄结构是很奇特的,大家之前的经历很不同,思想比较活跃。学生重视自己自学,这也是不同之处,毕竟机会难得,学习也比较刻苦。我是听课比较认真的。
对我影响最大的是教婚姻法的李志敏老师,他和蔼可亲,脸上总是带着微笑,给我们上课的时候很认真。当时,民法没什么教材,为了给我们上课,李老师给我们准备了不少民法资料。
李志敏老师对待每一个学生都认真,跟学生关系很好,是当年我们评选的优秀教师。课堂之外,李老师找了许多20世纪五六十年代苏联民事法典制定之前有关民法和经济法大讨论的论文让我翻译,翻译完了,再逐字校对。当时,我已经在李志敏老师的指导下翻译了苏联学者拉普捷夫的《论苏维埃经济法》,我通过这些资料知道了民法,并喜欢上了民法,确立了研究民法的志向。我感到民法的学习是有意义的,因为民法能够保护老百姓的权益。这期间我看了大量俄文的苏联民法方面的资料。
李志敏老师曾经说过,看任何一个问题,总是有一个立场、观点、方法,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对于分析问题是最有用的最正确的。这个观点我是接受的。他在讲婚姻法时,就涉及观点方法的问题。无论是应用法学还是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学,都有课堂讨论,讨论有各种不同形式,多数是分小组讨论,在课堂上讨论交流,还有在宿舍讨论,这种学习方法对启发思维有意义。每个人看问题都有独到的角度,再经过大家的讨论,会得出一个相对正确的结论。
同学们还自己搞翻译。英文好的,就翻译英文东西。比如,姜明安等同学搞行政法的,就翻译英国的行政法资料;俄文好的,就翻译苏联著作。
有幸参与立法
1982年,我本科毕业,留在了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民法教研室,从事民法教学和研究工作,我喜欢教师这个职业。1984年烟台大学成立。1985年,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援建烟台大学,我调到烟台大学,终于回到了家乡。在这里,我一直工作到退休。
对民法研究的贡献,我个人觉得谈不上,只是觉得对制度的研究做了一些工作,如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比较深入。我承担的教育部首届中青年科研项目的课题就是有关民事责任的。其他如诉讼时效、责任关系、继承制度等都做了一些研究。我与房绍坤(任过烟台大学校长)承担的一个课题是有关继承法完善方面的研究项目,在这里面我都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
我颇感欣慰的是,赶上了一个好时机,参与了一些立法活动,如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立法工作,让我有机会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并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
立法并不是对哪些人的观点的接受,而是立法者的决策,但立法也是妥协的产物。比如,在物权法立法中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的房屋,我的观点是应该允许抵押、流转。我在参加立法活动中,最经常的还是重点站在农民的角度,考虑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立场上的,我认为我们不能完全站在城市的角度而忽视对农民利益的保护。
20世纪80年代初,曾经发生一场大讨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能不能由民法来调整。在立法过程中,先后出台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对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市场交易规则进行调整,但这也割裂了一个统一的市场交易规则。
后来,我国提出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家的观念逐渐转变,开始讨论研究制定统一合同法的问题。直到1999年3月合同法颁布,同时废止此前的3部法律,渐渐地大家开始有了合同观念和契约观念。现在,老百姓之间遇到事情,都会说,来,咱们订个合同,契约观念开始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