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规则:建顺微思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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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腐败须有公开机制支撑[60]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从权力源头上遏制腐败,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于是,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把什么样的权力关进什么样的制度的笼子,以及何时、由谁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等等,再度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话题。

其实,我们党和政府一贯十分重视从权力源头上遏制腐败。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61]“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62]我国《公务员法》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以及“清正廉洁”规定为公务员义务。[63]可见,搞权力腐败,无论是“苍蝇”还是“老虎”,都为国法所不容。

众所周知,凡是权力,都具有希望自由、嫌恶拘束的倾向。[64]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须有足够的途径和手段,而要长期关住权力,须有足够坚实的笼子。另一方面,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还需为权力留有必要的空间,才能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人民。遏制权力腐败的根本路径和手段,就是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来规范和制约权力,通过法规范确立科学分权的机制,明确掌握公共权力者的职责,完备公共权力行使的程序,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完善有效的责任机制,就是确保权力依法且合乎目的地行使的“坚实的笼子”。

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65]法律的普遍服从是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而作为其前提,首先要确保法律是良法。确保良法,可能有许多途径,但最根本的是坚持民主政治,建立公开机制,确保公民参与,使法律真正反映人民的根本利益。应当致力于通过法治方式将权力合理分解、分类,按照其自身的客观规律,下放或者归还给地方、基层或者相关部门,将其置于法制体系的平台上,使其适用法规范所确立的标准、程序,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运作,最大限度地为人民服务。

要杜绝官僚主义铺张浪费,打击腐败,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改革权力运作程序,改革管理制度,改革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的程序,改革评价标准,使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的整个过程规范化、民主化、透明化和科学化,增强监督制约权力运行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按照权力自身的规律性,设定一定的严格要求指标,是值得肯定的,但是,采取所谓严格掌控措施,像某省政协委员那样要自带茶水参会[66]的话,则是对权力运作规律性的不尊重,是不可取的。

制定良法需要有广大民众的参与,遵守法律、执行法律,更需要政府和人民共同努力。法律,一旦经法定程序、由法定部门制定公布,就应成为“大家所服从的”法规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67]如果说承认特殊的话,那就是,政府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应当率先垂范,模范守法。这是由其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也是《公务员法》所确立的公务员义务之一。[68]

法治的核心在于对公权力进行合理而有效的规制,而坚持民主政治,推进参与型行政,确保各个领域、各个层级的各种利益诉求能够充分、及时而准确地反映于立法、决策、执行和监督过程之中,对于监督制约行政权力具有极其重要的保障作用,对于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和权利保障亦将发挥长久性的功效。

不公开、不透明的暗箱操作,是导致权钱交易、权力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包括近来人们高度关注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等在内的公开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则是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遏制权力腐败,促进权力运行走向依法、科学的基础和保障。简言之,建立健全权力运作的公开机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有效遏制权力腐败,使权力的正面效应更好发挥。

(2013年1月28日,于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